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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章程Word格式.doc

1、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及住址(住所)、证件号码第十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如下:自然人股东:1、李耀中,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四联大街53-7栋3门1楼25中门身份证号:4128231973050524172、李耀民,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兴顺

2、路兴顺花园11栋3门407号412823197807252419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第十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1、李耀中,货币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已于2010年3月5日前到位;2、李耀民,货币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已于2010年3月5日前到位;第二十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

3、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二条 股东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加盖公章。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二十七条 公司随时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享有表决权;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5、按

5、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6、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7、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9、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执行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0、公司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第二十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向其他守法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

6、全部或部分股权。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的,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股东会,以股东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十二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重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

7、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须经公司股东会表决。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在股东会会议上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本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三十五条 对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8、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对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9、,并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按照股东人数,每个股东拥有一个表决权)。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必须每半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执行董事决定,但上半年的会议不能超过当年7月份,下半年的会议不能超过第二年2月份。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及时召开。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由提议召开会议的股东或提议召开会议的公司机构决定通知期限,但不得少于3日。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受委托参

10、加的人行使委托书中所载明的权利。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执行董事提出议案,股东进行充分讨论,然后投票表决。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可以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表决。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11、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无执行董事的,在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

1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12、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1名。根据经理的提名,可设副经理。经理和副经理均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股东会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13、、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和执行董事的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股东会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2名监事,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依法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或者由职工协商推举。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临时选举新的监事履行职责。第五十一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14、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15、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本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四条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有权对执行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五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第五十六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

16、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七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五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经公司股东会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17、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第六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他人

18、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要求其给予答复;法定代表人不予答复或者股东对其答复不予接受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 本章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履行义务的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19、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2月底之前送交各股东。第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必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所余利润,由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本章程第二十八条5

20、项的规定分配。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并须在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中记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第七十条 公司合并的,必

21、须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公司分立的,必须相应分割其财产。公司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相应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相应的注册登记。第七十二条 公司依法减资后,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20年),设立日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

22、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予以解散。第七十五条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公司的,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修改章程而使公司存续,但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记。第七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七十七条 公司非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

23、解散的,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末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24、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八十条 清算组依法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但是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视具体情况,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清算中,全部财产分别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八十二条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25、债务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股东会确认的,还必须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查证。清算组持上述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 股东会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八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须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同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非由执行董事兼任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及能够对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产生影响的主管负责人。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经各方出资人签署、并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各股东1份,公司留存1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1份,均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如下:2013年5月3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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