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30KB ,
资源ID:4725429      下载积分:1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472542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0)发展与协调.doc)为本站会员(wj)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0)发展与协调.doc

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0)【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颁布时间】 2010-04-15【实施时间】 2010-04-15【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10)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韩正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上海市

2、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外滩风景区,是指东起黄浦江西岸、西至中山东一路和中山东二路西侧人行道、南起东门路北侧人行道、北至苏州河南岸范围内的公共区域。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外滩风景区内占用道路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核发。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上海

3、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外滩风景区的管理,维护外滩风景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滩风景区,是指东起黄浦江西岸、西至中山东一路和中山东二路西侧人行道、南起东门路北侧人行道、北至苏州河南岸范围内的公共区域。第三条凡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滩风景区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黄浦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外滩风景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黄浦区

4、人民政府所属的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滩风景区各类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滩风景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第六条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外滩风景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外滩风景区的环境整洁。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乱倒废弃物;(三)吊挂、晾晒物品;(四)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七条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

5、各类绿化设施。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二)挖掘、折损或者刻划树木;(三)采摘花卉;(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五)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六)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八条进入外滩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二)损坏外滩防汛墙、黄浦江堤隔离护栏以及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和其他照明设施;(三)毁坏、污损路牌、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四)其

6、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第九条进入外滩防汛墙空厢车库停放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除下列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进入外滩风景区:(一)非经营性残疾人专用车辆;(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三)其他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批准进入的车辆。第十条外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擅自搭建、堆物;(二)无证设摊经营或者兜售物品;(三)随地躺卧、露宿;(四)携犬进出;(五)杂耍卖艺,流浪乞讨;(六)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七)其他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活动。第十一条外滩风景区内商业经营项目的开发和布局,应当服从外滩风景区的游览、观光功能,并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外

7、滩风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当征得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在外滩风景区内占用道路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核发。在外滩风景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一)悬挂、张贴宣传品;(二)因建设、修缮、养护等需要进行施工作业;(三)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第十四条外滩风景区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遮阳棚、招牌、画廊、公告栏等公共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定期进行清洗、保养和更新,保持其整洁、完好。各有关单位在外滩风景区内对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施工,保证环境整洁、道路畅通和游客安全。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