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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Word文档格式.docx

1、要吃饭、吃菜,对这粮食、蔬菜的物权也是私人所有权。享有了这件衣服的所有权,享有了这粮食、蔬菜的所有权,您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您出了门,走在大街上,这是国有的土地,它的物权是国家所有权。您走到农村的乡道,这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购买了商品房,您取得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此,您就有了对于这座房子的物权,对自己专有的面积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对整栋建筑物享有管理权。与相邻的邻居之间,装空调、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甚至是坐卧行走,都应依法行事,不要妨害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因为您都与上下左右前后的邻居发生相邻关系。结婚之前,您自己的财产归

2、自己所有,享有单独的所有权;结婚之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夫妻之间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共同共有的共有权。请看,物权法第二编规定的所有权,哪一个不与自己有关系呢?如果您是一个农民,那么,您要耕种田地,那就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这个物权,你就可以安心地耕种和收获,不必再像“文革”那样,吃“大锅饭”,多数人出工不出力,干活一年还要倒贴工分;自己想要种点什么、养点什么,那就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必将其割除而后快。自己盖房子的土地,自己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怕别人抢占了你的宅基,因为物权法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您是一个城里人,看起来物权法好像没有规定城里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实,城

3、里人购买了商品房,同时就购买了属于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使您是在高层居住,并没有接到“地气”,但是,高层建筑也不是空中楼阁,同样也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面积,只不过这是一个观念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在全部小区的地基里面了,比方一个五亩地的建设用地建设了100户居住单元,您买到了一套房子,您就享有了0.005亩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谁能说城里人没有自己的宅基地呢?这就是用益物权!就是那个更为生涩的地役权,好像距离人们的生活较远,但实际上也现实地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农民经过几家承包的土地修建沟渠从河里引水浇地,这种对他人承包土地的利用权,就是地役权。高层建筑物为了保持居民的观瞻不受阻碍,与自

4、己距离较近但又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协商不得建设高层建筑遮挡自己的视线,这也是地役权。这样看来,物权法第三编规定的那些用益物权,哪一个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看起来,好像只有担保物权距离人们的生活较为遥远。只要不经商,不做生意,不去借贷,好像用不着抵押和质押,就不存在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必要,就不需要担保物权。其实不然!您总要加工服装、修理车辆,以及诸如此类吧?可是你一旦不足以支付费用,或者不及时支付费用,那么成衣店和汽车修理部的老板就会留置您的财产,过了宽限期仍然不能支付加工费,那他们就可以变卖您的财产,用以支付加工费,剩下的当然要找给您,但它已经不是衣服和汽车以及诸如此类了,而是剩余的零钱

5、。即使是抵押权和质权也并非距离我们遥远,如果一旦需要借贷,那么就可能需要设立质押和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否则人家不借给您;或许您还要借钱给别人,那您千万不要假大方,为了把握起见,也不妨让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避免借款人借而不还,白白损失自己的钱财。这样的事情见得多了,还是“先小人后君子”为好,亲哥们也要明算账嘛!可见,物权法第四编规定的担保物权,也都与我们的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绝非毫无关系。即使是占有,也并非与我们毫无瓜葛。对于一件没有所有权的物依法进行占有,他人如果侵夺,你也有权保护这种占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这样一则典型案例,说的就是某甲租用他人的汽车经营,汽车被某乙损坏。某甲依

6、据自己的合法占有,就有权请求某乙赔偿损失,不仅可以请求赔偿汽车的直接损坏,还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耽误运营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您说,这个占有与我们能没有关系吗?最后要说的,也就是物权法的第一编,规定的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抽象规则。其中基本原则是统管物权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准则,我们每一个人作为物权人,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都要遵守基本原则,违反了基本原则,就可能得不到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第二章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以及第三章规定的物权保护规则,都是我们每一个人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必须遵守的规则。要买房、卖房吗?那就必须进行不动产的物权登记,不登记,买受人无法得到房子的所有权。因此而吃亏的买主难道还少么

7、?要买菜、买米吗?那就要进行动产交付,这倒是简单,还没有人傻到只交钱不要货或者只交货不要钱的。这些都是所有权变动的规则,是必须遵守的。还有,当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怎么办呢?那就要寻求物权法的保护,那您不用物权法的第三章规定吗?不可能!从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们每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活和生产中,到处都有物权存在。可以说,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如果离开了物权,就无法生存发展,就无法进行经营活动。因为任何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物质条件,都离不开物质财富。因此,物权法规定的每一个物权,都是我们自己的必须具有的权利,因为这些物权就是我们的财富的保护神。 (

8、四)概括一下物权法和物权的概念 1物权法的概念 学说上对物权法进行界定,一般都分为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我国物权法就是狭义的物权法。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我们说,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物权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准确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经典的规定。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对

9、象,就是物权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这个物权法律关系好像是指人与物的关系,但是在实质上并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人对物的支配,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对物的归属关系,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对物的利用关系,就是对于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例如,国家所有的土地,开发商可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

10、开发建设,这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利用;农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户可以承包经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耕作和收获,这也是利用关系。这些都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关系。 3物权的概念 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曾经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并创设了对物之诉的程序,以对物权进行保护。但罗马法并没有明确的物权概念,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提出的,然而也没有明确提出物权的法律概念。 对物权概念的界定是: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

11、“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物权法的宗旨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在于鼓励创造财富。 物权法本身并不能创造财富,仅仅有物权法也不能就让他们增加财产。但是,物权法通过其全部功能来鼓励人民创造财富。 首先,它划清物权的界限,使所有权的界限明晰,你的财产就是你的,我的财产就是我的,防止出现你的财产可以是是我的,我的财产也可以是你的这种权利的混乱现象。即使是国家也不能无偿占有私人的财产,如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私人财产,也必须经过补偿,保障权利人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其次,基于自己的财富创造的新财富仍然归属于自己,这样,就能够鼓励人们的财富进取心

12、,使财富增加。对于新创造出来的财富,他人不得侵占,不得无偿取得。这样,就会鼓励人们不断地进行创造性的工作,赚取更多的财富,丰富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 再次,鼓励对财产的利用,不仅是自己可以利用自己的财产,而且可以让他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利用,通过他人对物的利用,既能够使他人获得财富,又能够使自己增加财富。 最后,物权法鼓励每一个人都不断地创造财富,就可以使国家更富强。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总是讲“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其实是不对的,不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我们今天应该恢复历史和客观的真面目,那就是“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试想,1998年的长江洪水,究竟是长江先满的,

13、还是上游的小河们先满的呢?肯定是上游的小河们都满了,洪水就集中到长江中来了,才要在长江抗洪。国家与人民的财富的关系也是这样的。物权法就是要保障人民富强,国家富强。 最后,还要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的法律,任何人凡是合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都予以保护,不得任何人非法侵犯,包括国家。典型案例中当事人的争执,其体现的就是物权法对人们合法取得的财产的依法保护。应当看到的示,物权法无法解决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要依靠税收法和社会公共政策,让富人要多交税款,多做慈善事业,国家也有责任帮助贫困的人脱贫致富。因此,硬给物权法扣上扩大贫富差距的大“帽子”,是不公平的。二、主

14、要的物权和内容 (一)物权和物权法 1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2物权变动的规则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物权法第二章规定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规定的就是物权变动规则。 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这就是物权法第9条和第22条规定的基本精神。 这一原则来源于德国法,他们认

15、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所有权的转移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的拟制,而是客观的事实。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区分为两个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权法上的义务;而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的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区分原则的关键问题,是债法上的意思表示不能引起物权法上的变动,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加以变动,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物权的变动方式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3物权保护 主要是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

16、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在物权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者由于权利主体的消灭,而形成所有权转移。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城市住宅及办公楼的主要权属形式,关系到城市几亿居民的生活福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

17、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业主行使权利的团体组织形式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是业主团体委聘的管理机构,按照业主团体的意志进行管理活动。 3共有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所有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共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准共有。共有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对外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关系;对内按照不同的共有类型,共有人之间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4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也叫作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

18、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以及占有人行使所有权、用益物权或占有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是: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地界关系,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关系、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三)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和特许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其外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物权法第116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19、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按照物权法第116条规定,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条文规定的用益物权标的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自然资源。其实只有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才能够设立用益物权,动产并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由于它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故也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

20、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章专门规定了第118条对特许物权做出了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其他的特别法,如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特许物权的相关规定。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

21、革的产物,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依法律行为取得,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其消灭原因,主要有提前收回、提前交回、征收、土地灭失、期限届满等。 3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地上权的特点是,物权法不规定地上权的概念,对不同种类的地上权分别做出规定,不同的地上权具有不同的内容。其体系是: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层地上权,集体土地设立的地上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的地上权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4宅基

22、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5地役权 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人及用益物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对土地即需役地的使用便利,因此,地役权的功能是为了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但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不是

23、一个独立的物权。 (四)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除了具体规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规则之外,还在第十五章对担保物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学习担保物权的时候,应当注意这一特点,全面掌握担保物权的规则。 2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其价值功能在于

24、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除了一般抵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掌握特殊抵押权中的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3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4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25、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担保物权,第一次发生的效力是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第二次效力是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与其他担保物权不同的效力。 (五)占有 占有,是指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物权法没有把这种事实状态认定为权利,但是规定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保护,因此,占有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在法律上,占有具有保护功能、公示功能和持续功能。他人非法侵害占有,法律赋予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有权行使请求权保护占有。三、物权法还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物权法草案的内容看,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关于物权

26、种类规定不足。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以下物权种类都没有规定,例如典权、居住权、优先权、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都没有规定,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些物权问题,究竟应当怎样处理,没有规定这些物权,要不要承认它们是物权?不承认它们是物权,那么发生纠纷应当怎样处理?这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现在物权法并没有解决。 第二,过去的一些司法解释曾经规定过物权法定缓和的规则,认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物权,只要符合物权特征的,也认为是物权,这就给法院一个权利,可以认可现实中存在的物权,并且依据司法解释做出判决。可是,新的物权法最终并没有采纳物权法定缓和的意见和规则,这就造成了一个重要的漏洞。 第三,物权法在已

27、经规定的物权规则中,仍然采取的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各项物权的具体规则规定较少,有些应当规定的规则没有规定。因此,物权法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商榷,具体执行起来,可能会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有关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发生争议后,处理上欠缺具体操作的规则。像这样的问题,在新的物权法中普遍存在。 第四,一些重要的物权规则不作规定,留下了空白。例如,所有权取得中的取得时效、添附等,都没有做规定,将来势必要有司法解释做出补充。第五,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没有给出答案,司法实践较难处理。例如,第三章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究竟是不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侵权请求权是何种关系。由于争议较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究竟怎样办,没有结论性的规则,留下了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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