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鉴于:甲、乙双方有意进行 项目,为保护双方的保密信息,经过协商,达成本保密协议。1 定义1.1 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1.2 接收方: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1.3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一切以物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表达,经接收方获取的一切有关披露方未公开之信息:包括关于披露方现在或将来之业务、关于披露方的营运方针、计划、策略、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客户基本资料、营业预测、营销计划之数据,以及一切与保密信息有关联或由其衍生而产生之信息等等。 1.4关联公司:指两公司间,在现在或将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或共同被
2、控制的关系。控制,指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额至少为百分之五十者。2 保密信息的例外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2.1 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2.2 在披露时接收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2.3 接收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信息;2.4 披露方事先同意接收方公开的信息,例如经甲方同意,乙方按其上级部门和有关规定需上报或对外披露甲方的信息或数据等;2.5 接收方证明非以披露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为基础而独立开发之文件或数据。3 保密义务3.1. 双方确认并同意保密信息是披露方有价值的、专用的、独特的财产,因此,接收方同意从披露方披露信息之日起:3
3、.1.1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3.1.2 不把保密信息用于为实施项目的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3.1.3 不把保密信息披露给除为实施合作项目的目的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3.1.4 不用任何方式复印或复制任何保密信息以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目的;3.1.5 不以任何方式改变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3.1.6 任一方均不应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宣称如下事项:(a).双方正在或即将进行某种磋商、或双方缔结某种合作关系的可能性;或(b).双方即将缔结、或已缔结、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3.2. 接收方同意以对待自己专有和秘密信息的同样的注意去对待3.1条中列举的义务,但是这些注意在任何情
4、况下不能低于合理的注意。3.3. 双方同意:3.3.1 双方只有在其关联公司为执行本协议而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其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3.3.2 不管是对一方关联公司或一方关联公司对外所做的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均应视为该方本身所为;3.3.3 各方应为其关联公司的行为负本协议应负担的责任。3.4.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双方应对仲裁或诉讼程序和仲裁裁决严格保密。3.5. 双方同意:如发现披露方保密信息遭受不合法使用、泄密等事由、或有发生之虞时,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配合披露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3.6. 披露方必须在书面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载体上标明“保密”或者类似的字样。标在文件
5、首页、磁盘、磁盘套或其他有形资料上的上述的标记表明整个文件、磁盘或者其他有形物体就是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披露方在披露口头保密信息的时候必须说明这些是保密信息。4 依法披露如果法院或者行政机构命令接收方披露从披露方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且仅披露在命令的范围内的保密信息。5 否认许可在无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接收方不能认为披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的知识产权。6 权利保留披露方交付接收方之保密信息上所载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它权利系披露方或第三人所有。如含有任何可申请专利权或商标权等智慧财产权或其它权利时,接收方不得径行申请,或
6、提供他人申请该专利权或商标权等智能财产权或其它权利。7 违约责任 7.1 披露方保证其有权向接收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若接收方因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而受到侵权指控,披露方必须自负费用代替接收方进行抗辩,并赔偿接收方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7.2 如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约定,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承担_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7.3 如果接收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披露方损失的,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方进一步补偿。本协议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披露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披露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8 通知所有的通知都应该按照下面
7、所列联系方法发送到任何一方:甲方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乙方联系方式:如甲乙任一方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更时,发生变更的一方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一切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则由变更方承担。9 争议的解决10.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律(不包含冲突法)而达成并受其约束。10.2 任何由本协议产生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10 其他11.1.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在保密问题上的全部协定,取代所有先前口头或书面的协定、陈述和理解。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11.3. 本协议不得解释为甲方和乙方之间或在甲方和乙方职员之间建立了任何代理、合伙、合资或雇佣关系。11.4. 任何一方的延迟或延期都不能被视为对任何权利和救济的放弃和禁止。11.5. 本协议有效期间为从生效日起 年,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30)天通知对方即可终止本协议。但是任何一方基于本协议不能披露和利用对方保密信息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旧存在并且一直延续到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 年。11.6.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名: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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