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条例蛟河六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严明校纪,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体学生。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
2、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劝退。 第四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劝退。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劝退。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重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并处以相应罚款。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元,但多次作案者,学校
3、将报告公安部门,并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初犯小偷小摸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 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未造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
4、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2、致使他人轻微伤者,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致使他人轻伤者,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致使他人重伤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酿成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酿成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
5、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以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三)参与者 1、凡参加打架,致使他人轻微伤者,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凡参加打架,致使他人轻伤者,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凡参加打架,致使他人重伤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6、(一)严重干扰课堂纪律,或与任课教师吵闹,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在自习课堂打扑克、猜拳行令,打打闹闹等滋拢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三)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一经发现,给予没收,并批评教育。无故在校园点燃者,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一经发现,给予没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五)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教室、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吵闹、喧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写下流骂人语言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校内酗酒、吸烟者,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两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发现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 (八)要爱护学校环境,不准攀折花草、树木,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 (九)住校生课间不得无故回宿舍,非住
8、宿生不准到学生宿舍。不准私自拉电线安装电器(包括电褥、电炉、电灯、收音机等),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引起火灾和发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第十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一) 对学生违纪处分,由班主任、有关教师提出,经政教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二) 情况查实后由政教处研究,根据本条例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必须经校长批准。记过、记大过、劝退的处分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 (三) 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
9、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处分。 (四)撤销处分的程序 (1) 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2) 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班委会研究同意,班主任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给年级组长。 (3) 年级组长进行核查,报政教处审批。 (4) 属警告、严重警告的,由校长批准撤销,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撤销。 第十一条: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学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本条例从2007年9月3日起施行。蛟河六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2007年9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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