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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docx

1、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作者:日期: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3年1月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

2、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73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3、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

4、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

5、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第四十一条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一、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二、敌伪及国民党军队宪兵中的官兵,警

6、察中的警官警察,敌伪及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 三、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反动会道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

7、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

8、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

9、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时财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列为第一条节和(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拦,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拦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

10、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七、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

11、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是否改为政府(以下同)批准后试行。八、暂行办法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 (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五)参加革

12、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算起; (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

13、间; (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标准发给。 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

14、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十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具体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要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经过批准。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批准

15、;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残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实据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职工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医疗待遇,向原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

16、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 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

17、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证件由省、市、自泾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 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准的,

18、由单位负责办理。如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 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予照顾。 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理。978-07-11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 1981号) 一、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19、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 答: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辞退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是只适用于固定职工? 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固定职工。对于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当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辞退规定对集体企业中的全民职工是否适用?这些人违纪后由谁处理? 答:对于由国营企业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人事关系仍由国营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适用辞退规定,违纪后由派出的国营企业处理。对于工资、人事关系已由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应执行集体

20、企业的规定,违纪后由集体企业处理。 四、国营企业的干部符合辞退条件的能否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的干部也不例外。 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是否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理?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八、辞退违纪职

21、工的审批权由谁行使? 答:企业应根据辞退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厂规厂纪。厂规厂纪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按照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 九、小企业是否由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 答:企业不分大小,都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对一些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是否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因工致残的职工违纪能否辞退? 答: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应按辞退规定处理,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的职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

22、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97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

23、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6年11月1日 (6)教计字19号)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90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

24、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年11月13日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

25、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经请示国

26、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等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待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的,按新计

27、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五)此事在内部掌握执行,不作公开宣传。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

28、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692号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号 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7组通字10号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

29、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9836号、劳薪字1978号 .9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8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285号、98劳险便字号 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192国科干五字84号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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