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四条 根据保监会授权,由上海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进行管理。第二章 备案条件第五条 拟设立的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关机构设立要求。拟任职的高管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第六条 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二)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三)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见附件4);(四)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六)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自贸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应当自机构迁入新职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自贸区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二)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三)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保险机构任命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
3、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二)对拟备案高管人员的内部审核报告;(三)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以及该拟备案高管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备案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十条 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由自贸区内迁往自贸区外,仍需按照中国保监
4、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递交变更申请。按照备案制任职的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调往区外保险机构任职,仍需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申请任职资格。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调任同一保险机构的自贸区内支公司高管人员职务,应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上海保监局报告,无须另行备案。第十一条 上海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审核,并加盖备案印章,同时通知保险机构到上海保监局领取或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持备案表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第十三条 上海保监局发现保险机构
5、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保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2.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自贸区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 3.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4.关于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附件1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再保险公司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报送机构拟备案机构设立时间报送时间备案材料清单材料完整性检查公司报送保监局核实1、备案表2、内部验收报告,其
6、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3、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4、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5、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司备案文号及公司印章:年 月 日上海保监局备案印章:注:“报送机构”是指报送备案材料的上级管辖机构,“拟备案机构”是指新设立需要备案的机构。附件2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原营业地址新营业地址新机构名称(若未变更名称可不填)迁址时间2、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3、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4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 月 日“报送机构”是指报送备案材料的上级管辖机构,“拟备案机构”是指变更地址需要备案的机构。附件3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高管姓名任职机构担任职务任命时间2、对拟备案高管人员的内部审核报告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以及该拟备案高管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等复印件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报送机构”是指报送备案材料的上级管辖机构,“任职机构”是指备案高管人员新任职的机构。附件4关于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上海保监局:我公司近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2.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3.在上海地区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4.在上海地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5.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辖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特此说明 *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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