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8 ,大小:20.50KB ,
资源ID:502688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ingdoc.com/d-502688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知识讲解.docx)为本站会员(b****3)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发送邮件至service@bingdoc.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知识讲解.docx

1、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知识讲解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整理的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

2、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

3、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

4、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

5、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

6、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需要

7、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8、(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

9、)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

10、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

11、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

12、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

13、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14、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

15、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

16、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17、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

18、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部分内容2016年有所修改,请参考一下文件: 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6年9月1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四条第

19、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20、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

21、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22、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23、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

24、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四、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

25、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

26、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注册机关”。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第二款中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27、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注册”。 六、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

28、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

29、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将第八条修改为:“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

30、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可以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3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