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 联合竞买合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举行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竞买标的概述1.1标的名称:1.2标的概况:国土证号:号,占地约就,建筑面积约就,未办理房产证。1.3标的起拍价为:元,保证金万元。第二条 联合竞买人岀资比例以及付款约定2.1 甲方的岀资额占总投资额的%乙方的岀资额占总投资的%具体岀资数额以标的最后成交价格确定。2.2 标的竞买保证金,由联合体双方按
2、上述岀资比例,于年月日前存入委托人指定的账号,以取得竞买报名资格。2.3 如联合体最终竞得标的,成为买受人,则双方需各自按岀资比例,于拍卖成交当天支付给拍卖人拍卖佣金, 并且在标的规定的付款期限,按照各自的岀资比例,于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清各自相应的价款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第三条联合竞买人的权利、义务3.1联合体双方的权利:3.1.1联合体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各自的岀资比例对该标的享有相应的使用、经营、收益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3.1.2经研究,双方同意,授权委托(身份证号)代表本联合体参加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举牌应价等相关事宜。3.1.3若竞得该标的,联合体双方将承担连带责任,并与拍卖人一
3、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3.2联合体双方的义务:3.2.1联合体双方保证在签订标的成交确认书之后,按时共同办理标的的过户手续(办理房产证等)。3.2.2拍卖成交的,联合体任何一方延迟或拒绝支付成交付款的,均构成违约,需承担由此给对 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4.1若联合体任一方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惠州市法院拍卖的有关规定的,则联合体共同对 外承担连带责任,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责任。第五条其它条款5.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联合体双方友好协商并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5.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联合体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标的所在地法院起诉;5.3本协议书一式份,交委托人(市县人民法院)一份,交拍卖人(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年月日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乙方(盖章)联系电话:甲方(盖章)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