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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三篇.docx

1、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三篇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编号:特别告知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

2、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

3、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迫购物要求。(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时,原合约即告终止,新合约同时生效,双方均不再系争。(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选择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

5、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二、旅游者的义务(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

6、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

7、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

8、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

9、(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三、旅游咨询与投诉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邮编:200030。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64393615。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协 议 条 款甲方:_(旅游者或团体),联系电话:_乙方:_(组团旅行社),联系电话:_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促销与咨询(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

10、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第二条销售与成交(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

11、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第三条成交订单(一)内容姓名_性别_年龄_人数_团号_ (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行程共计_晚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日期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交通工具:住宿次数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标准:购物次数、内容:团费总价:注明:不包含的费用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三)乙方广告、宣

12、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第四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三)不承担违

13、约责任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五条争议的解决(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条本合同

14、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版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乙方(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旅游产品名称。团号。组团方式(三选一)自行组团委托组团(委托社全称)。拼团(其他社全称)。出发日期,出发地点。途经地点(经停地点)。目的地。结束日期,返回地点。第二条行程与标准(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景

15、点名称和游览时间。往返交通,标准。游览交通,标准。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次数。住宿安排(名称)及标准和住宿天数。用餐次数,标准。地接社名称,地址,地接社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三条旅游者保险乙方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保险金额元,保险费元。第四条旅游费用及其支付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元,大写元。(含领队、导游服务费用元/人,合计元)。旅游费用交纳期限。旅游费用交纳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16、和宗教禁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安全警示规定,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2.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4.在旅游过程中,甲方应自行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5.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不

17、得以拒绝上、下机(车、船、邮轮)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甲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出行的,须由监护人书面同意。8.甲方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9.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不得擅自分团、脱团。10.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乙

18、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应与本合同团号一致,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乙方应在出团前,以说明会等形式如实告知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禁忌。在合同订立时及履行中,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书,由甲方确认签字)。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

19、各种证件,依法对甲方信息保密。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6.乙方为甲方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领队人员。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六条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二选一

20、)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本团成团不受最低人数限制。第六条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担必要费用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二选一)(一)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费用%;(2)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费用%;(3)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费用%;(4)行程前日至日,旅游费用%;(5)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

21、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机(车、船)票费用按实结算后,其余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行程前30日至15日,旅游费用5%;(2)行程前14日至7日,旅游费用10%;(3)行程前6日至4日,旅游费用15%;(4)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费用25%;(5)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30%。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以视为甲

22、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

23、合同的,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选一)1.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1)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2)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3)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4)行程前日至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5)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违约金。2.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行程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2)行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3)行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4)行程前3日至1日,支

24、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5)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乙方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的旅游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而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因不听从乙方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

25、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15%支付违约金;甲方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者行程开始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七)乙方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甲方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八)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

26、等严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九)其他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旅游质监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第九条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单、安全告知书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条款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住所:营业场所: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

27、联系电话:邮编:邮编:日期:日期: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版特别告知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

28、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

29、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迫购物要求。(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时,原合约即告终止,新合约同时生效,双方均不再系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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