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条 对员工岗位规范的考核采取“12分”量化考核方法,凡员工未执行岗位规范的各项规定,在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应下岗接受培训,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 各项考核扣分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一) 受到新闻媒体的批评,并造成恶劣影响;(二) 发生恶性服务纠纷;(三) 殴打或谩骂乘客造成恶劣影响;(四) 严重违反票务制度,票、款、帐弄虚作假;(五) 擅离职守、脱离生产岗位影响运营或生产工作;(六) 签发虚假记录表;(七) 酒后驾驶船只或班上饮酒者;(八) 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吃请受贿;(九) 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标准参照公司安全事故认
2、定标准);(十)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十一) 发生工伤事故致他人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责任者;(十二) 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十三) 擅自挪用运营船只为他人用;(十四) 殴打正在执行管理、检查人员;(十五) 故意破坏公物及公共设施;(十六) 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含)以上处罚;(十七) 煽动群体闹事,破坏运营、经营和生产设备、工具;(十八) 因违反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管理规定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恶劣影响;(十九)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十) 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顾客财物经查属实者;(二十一) 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文件;(二十二) 因其他个人原因造
3、成公司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的(扣分的同时酌情赔偿公司损失)。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9分(一) 未按规定处理运行中发生的票务、服务、遗失物问题;(二) 班内赌博、打架斗殴;(三) 拒绝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挥,经劝导仍不听从者;(四) 私下收受、索取回扣或礼物者;(五) 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标准参照公司安全事故认定标准)。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一) 不服从调度命令;(二) 加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三) 不按规定停船(突然坏船除外),影响水路畅通,妨碍安全且情节 严重;(四) 驾驶船只时,接打手机(公事除外)、吸烟、饮食(载客过程中)、 闲谈;(五) 行船斗气;(六) 发生
4、三级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标准参照公司安全事故认定标准);(七) 发生一般责任服务纠纷;(八) 讽刺、谩骂、刁难、歧视乘客或盲目介入他人纠纷;(九) 站台发生挤压事故负有责任者;(十) 旷工一天及以上;(十一) 酒后上班;(十二) 违反公司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后果;(十三) 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船只零部件(专业人员除外);(十四) 工作中发生火灾事故不按规定处置,造成后果;(十五) 明知船只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报告,因故障影响运营。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3分(一) 未按规定签注日报记录;(二) 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时,未能及时汇报;(三) 风、雨、雾等特殊天气、重大社会活动未能落实应急预案;
5、(四) 超载、超速行驶;(五) 发生客伤轻伤事故,负主要责任;(六) 发生操驾维保过失事故(事故标准参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及处 罚办法);(七) 出船前不按规定进行例检或收船后不做收尾工作;(八) 船只发生故障不及时报修;(九) 发生查证属实的一般投诉;(十) 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十一) 不服从检查人员检查;(十二) 无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十三) 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处罚。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分(一) 未按规定使用应急通讯设备;(二) 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三)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喇叭、乱鸣笛;(四) 不按规定携带工牌;(五) 出船前未按规定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六
6、) 不耐心解答乘客询问;不积极疏导乘客;(七) 出现“票务过失”;(八) 调度记录不清楚或有差错;(九) 发生迟到、早退;(十) 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或培训未合格;(十一) 不按规定着装;(十二) 私自倒班者;(十三) 仪容仪表不整;(十四) 仪态礼仪不规范;(十五) 服务用语不规范;(十六) 启航前、航行中未执行船员、乘务员服务规范;(十七) 未按规定执行靠岸服务规范;(十八) 发生工伤事故致他人或本人轻伤的责任者;(十九) 工作环境脏乱,经检查不合格;(二十) 不认真做航行日志;(二十一) 未能完成个人岗位职责,工作出现差错。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员工岗位规范的考核方式主要有
7、:民主监督、乘客投诉、舆论报道、检查员检查。一、民主监督。包括乘客监督、员工相互监督等;二、投诉。包括乘客和公司员工来信、来访、来电、上级机关批转的情况反映等方法;三、舆论报道。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四、专业检查队伍的检查。包括总公司、二级公司、三级公司等人对上述各渠道检查、反映的问题,各级公司办公室要及时将信息进行汇总,调查核实,写出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员工所在单位应在每月底召开公司办公会,对本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对有关的问题进行认定,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同时送交人事行政部备案。第十三条 对考核中出现的各项扣分问题须通知职工本人并签字确认,将结果记入个人考核台帐。第十四
8、条 员工在工作中未能达到岗位规范标准被扣分的,要按公司有关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凡员工在年度考核中,累计扣分不满“12分”的,在年度考核时办理审核备案工作,进行相应处理后注销其年度考核累积积分,在新的年度内重新考核。第十六条 员工在考核中违反岗位行为规范,累计或一次“扣分”达到“12分”的应在当月办理下岗培训:一、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与员工进行教育谈话,填写员工谈话记录并经本人签字后,填写员工下岗培训登记表。二、对履行上述下岗手续的人员,实施下岗培训管理。对下岗待业期间经过两次培训不合格的或经培训合格后两次不服从分配的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三、员工因严重违规、违纪
9、及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经认定属实,除扣除“12分”后,依据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岗位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接受检查。对无理取闹、拒不接受检查和管理者,公司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分工第十八条 员工岗位规范标准与违规扣分、处罚标准,各公司要按规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台帐;对在执行中产生的争议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裁决。第十九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公司共同负责对下岗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培训教育;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分配工作;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条 各单位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掌握标准,对发生弄虚作假的人员经调查属实后,除按规定扣分外,同时要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检查岗位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对本细则执行中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报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遇有与公司或国家新颁布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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