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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统法学的改革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研究与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

1、一、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我国法学界的现状来看,坚持传统法学理论的同志往往自诩为马克思主义的正宗传人,而主张改革传统法学理论的同志,则认为自己所坚持的是真正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因此,发展传统法学理论的关键之一,在于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笔者以为,当前特别要注重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传统法学理论区别开来。众所周知,为了适应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需要,马克巳集中了自己一生的主要精力,致力于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立和资本论的写作,井在此同口j创立了辩证峪:物上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囚此没有能够就法学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写作,没有象经济理论

2、那样留下关于法的理论的系统论著和现成理论体系。我国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实际上是苏联法学家们的创造。随着社会实践的推移,对于他们所创造的法学体系及其内含的范畴、概念,苏联法学家们事实上巳有不少新的看法和突破。而在我国,却仍然呆板地遵循着过去照搬来的苏联法学理论体系,而不敢越雷池一步。这显然不合时宜。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马克思虽然没有留下类似资本论那样的法学专著,但却留下了关于法的大里论述(包括笔记、手稿、批语),需要进行认真、扎实、细致和富有探索性的研究工作,从中透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规定和内在逻辑,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的发展规律和现今可能的存在方式,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真实展现马克

3、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系统结构和理论体系。因此,改革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的要途径之一,就是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对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和所含范畴、概念进行鉴别和反思,去伪存真,修改完善,使我国法学理体系成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第二,必须历史地把握马克思早期法学忍想和期法学思想的内在联系。马克思早期攻读法律,独特的哲学思想和鲜明的革命民主主义政治立场交互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独特的革命民主主义法思想。这种法律思想,虽然在其表述上带有比较厚的思辨色彩,贯穿着抽象的理性原则,但显然同于康德、黑格尔、卢梭等人的理性法思想,内着丰富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其中关于人民主、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

4、思想,关于法律是志化、规范化的客观规律的表述,关于反对以言罪以及罪刑相适应、法官独立审判的主张,至今闪烁着真理的光辉,从而成为马克思法学理论有机组成部分。当然,由于政治斗争的冲击,马思已经发现了抽象理性法的某种弊病,并予以批和扬弃。特别是在克罗茨纳赫这个地方,马克思图从理论、历史、现状三者的统一结合上来研究律,从而一扫以往的思辨气息。尔后又揭示了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在关系,摒弃了关于法是的意志或某种绝对精神产物的谎言,批判了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一的体现和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说教,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马克思法律思想必然要以整个人类文明发展为背景,批判继承思想文化遗

5、产和前人法律思想中的一切积极成果。从狭义上说,它自身也有一个逐步完善成熟的历史过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前人法律思想之间,在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和后期法律思想之间,根本不存在突然的断裂和不可逾越的鸿沟。尽管由于论战的需要,马克思对以往法律思想采取了严峻的态度,突出地强调了法的阶级性原则,但是他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否认前人祛律思想和自身早期法律思想的合理性、科学性部分。片面地把马克思后期法律思想,从人类法律思想和马克思法学思想的统一链条中割裂出来,就有可能产生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简单化理解,使之成为干涸、贫乏、僵化的宗派理论。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失误正在于此。第三,必须重新认识马克思后期法

6、律思想。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和唯上、盲从的治学方法,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表述,也存在许多不够准确、不够完善的地方。这里,仅以关于法的本质和定义的表述为例。迄今为止,我国大量教科书和刊物都引证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选集第1卷第268页);并断言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经典性定义。然而,只要我们深人地作些分析和思考,就不难发现这一断言有失偏颇。这是因为:(1)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

7、表示,这段话是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述;确定其为法的经典性定义,显然是后人的认识和理解。因而,这种认识和理解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原意,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2)联系这段话的前后文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在于从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利益的角度,揭示资产阶级观念的阶级内容和阶段实质,而法只不过是作为一个实例而提出来,并不是专为揭示法的本质规定。法作为一种复杂社会现象,具有多种质的统一规定,关于法的定义应该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类似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些。这都说明,传统法学理论的范畴概念远非达到完美无缺的境地,很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探讨。二、关千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问题当前,我国一大批法

8、学理论工作者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科学思维方法引迸法学研究领域,开拓了法学学术讨论的崭新局面。由于笔者水平所限,现只能择其中几种方法,略加分析。第一,从认识论角度,把法作为认识对象、认识范畴,舍弃法的具体存在形式和社会特质,把握法的一般规律和属性。这种方法认为,法和法律思想作为一种观念形态,一电应该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和认识,必然打上主体的烙印,沉淀、物化着主体自身的素质。在阶级社会中,主体素质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主体的阶级意识,反映了主体所属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愿望,表现为法的阶级性,另一部分是主体的经验、良知和理性,表现

9、了主休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在社会生活中,这两种素质交互作用,再加上社会其他因素和时间参数的综合影响,构成了法和法律思想千姿百态的具休表现形式。这样,就打破了把法理解为单一的阶级规定、把法机械地和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等同合一的传统观念。把法理解为一也是一种认识现象,就便于把法灼发展和人类文明进化、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内在地统一起来考察,从而使人们更加清晰地寻找到法和法律思想发展的轨迹,评说不同时代不同法和法律思想在认识上的贡献和失误,揭示鸟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上法学的联系与区别,更容易理解法的共同性、继承性,认识法的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把法理解为也是一种认识现象,就更容易揭示法与

10、外部世界的内在同一性,从科学的角度去具体分析法对社会的调节、控制作用,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防止和避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第二,运用系统方法,对法进行多侧面、多层次的分析,揭示法的整体质的规定。这种方法认为,社会是由一个个高度自组织的系统人在次一层次上共同组成的第二级的自组织系统构成的;它既受限制于自然界的规定,又休现着人自身的再创造。而法作为一种社会调节器,不仅要调肯、控制社会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譬如反映生产力系统内部运行状态以及系统与环境广泛复杂的联系,规定生产力系统的运行目标、方向、速度、效率,维持生产力系统内部各层次、各子系统、各要紊之间有机布局和联系;而且要在动态中,依据社会必然性对于人

11、类社会行为的度的限定进行控制和平衡,维持社会机制。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和人的社会需要结构、内容的不断更新,法的调节和控制也必然具有不同的存在方式和表现。社会生活的不同关系、不同部门,都应该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而这些部门法又应服从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相互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从而形成完善、健全的社会法制系统,实现法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因此,我们不能从单一或某几种社会关系巨去概括法的本质,而应i亥也只能从社会的整体规定中去寻找法的木质。也就是说,住何一种法律形态,都是现实社会机体的一切社会关系的产物,它既“渗透”、“扩散”于一切社会关系之中,表现出多种质的规定,又通过对一切社

12、会关系的综合、聚和,显示出自身整体质的规定。在法学研究中,我们既不能把法反映某种社会关系的质扩展为沃的格休质,也不能把反映不同社会关系、具有不同质的规定的法混同起来,等量齐观。这种方法认为,法反映着社会的历史发展。社会历史发展是自身本质的不断展开,这既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的自然历史过程,又渗透着人自身的意志和创造。法的产生和发展,体现着社会发展必然性与人的意识能动性的内在统一,也必然具二存多层次即由初级本质到高级乃至最高级本质的逻辑规定。依据这种认识,吴世宦同志提出法的本质具有功能性的质、意志性的质、规律性的质这样三个层次,丛而防止了把法的木质局限毛“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单一层次的

13、简单化认识,无疑是很有见地的。这种方法认为,应该从法的普遍联系中去把握法的入质洲性。从宏观上看,法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部分和要素,受制于社会整体质和社会其他部分、要索质的存在和发展状况。传统法学理论注意了法一与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内在联系,方向是正确的。但是法学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在范围卜要不断开拓,进人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在内容上则要不断深化,不应该停留在作用与反作用的表述,深人研究法与社会及让社会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作用的具休过程、中间环节和各神成洲、而从微观下看,法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结构,它所需的各种要素、部分如何服从于整体质的规定,又如何自成系统,具有什么样的结构和特质,同样需

14、要进行精确分析和研究,以达到社会调节的最佳选择和总休最优。遗憾的是,传统法学理论在这方面的作用甚微。第三,倡导发散性思维,面向现实,在社会实践中修正传统法学理论,创立新的法学理论。从原则出发还是从事实出发?这是唯物主义思想路线与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根本对立。有些同志习惯于从书本到书木、从概念到概念的演绎推导,既不能面对现实,又不能探素未来,因此只能死抱住现成的法学概念和结论,并用其去剪裁发展中的实践。这就不可能产生新的知识和理论,就必然堵死传统法学理论发展的通途。只有倡导发散性的思维方法,全方位、立体状地发散法学研究的领域和对象,勇于冲破不合时宜的传统观点的束缚,大胆地接触和研宛新的事实,才能提

15、炼和概括出新的法学理论,促成法学理论的现代化。为此,首先要把传统法学理论由封闭型系统变为开放性系统,坚持以社会实践作为检验传统法学理论的唯一标准。传统法学理论关于法的起源、本质、概念及与此相关的问题的表述,实际上是将经典作家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发表的见解抽象化为超历史、超时空的绝对真理,在具体理解上有些也与经典作家原意不符,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同时,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实践对于法学理论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譬如新技术革命对法学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规律和前景、法学与四个现代化的关系、法制建设与对外开放等等,都值得下大功夫去研究和探讨。为了丰富传统法学理论,还应加强法律思想

16、史的研究,加强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相关内容的研究,使法学理论具有历史感和坚实的实证科学基础。其次,要致力于法学知识结构的更新,特别是注意吸收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以及耗散结构、自组织、协同学、超循环理论的方法和相应的概念、范畴,改善传统法学概念,创立新的法学范畴,实现法学概念、范畴和表现形式的现代化,并借助于运筹学、线性代数、模糊数学乃至电子计算机等工具,使法学理论在加强定性分析的同时逐步向“数量化”发展。恩格斯有言,发展就是存在方式。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要求建立现代化的法学理论体系。传统法学理论只有打破自身封闭和僵化的模式,勇于迎接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和经受新时代的洗礼,从形式到内容来一个改革,才能富有生气和活力。传统法学理论极需发展!这不是任何人主观意志的要求,而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因此也决不是任何人所能阻挡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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