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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1、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一) 财政预算资金;(二) 上年结转资金。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发布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

2、踪问效。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嵌入式软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三)支持软件企业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政府批准的其他软件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全部采取补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满1年,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良好的产业化基础以及较好的管理能力和人才队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3、;(三)企业项目成果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明确;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后能使企业规模扩大;(四)企业项目建设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五)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在区县(功能区)财政须按1:1给予配套支持。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各区县(各功能区)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的正式文件,以及本级财政关于1:1配套资金的承诺;(二)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五)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十一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地软件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4、提出申请,各区县(各功能区)软件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三条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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