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四、结论性意见17【】律师事务所 【】律见字【2016】第【】号 致:【】管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向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有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3、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所作的说明。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
4、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5、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上报,仅供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目的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6、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7、本所律师已
5、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申请登记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公司申请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律师、【】律师、【】律师。【】律师,本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主要从事金融、投融资、公司证券及房地产等法律事务。参与主办【】项目并任签字律师,联系方式:【】。【】律师,本所合伙人,毕业于【】。主要从事公司、证券、金融等方面的律师业务。参与主办环宇装备、万和过滤、双建管桩、宇航重工等企业新三板挂牌【】项目并任签字律师,联系方式:【】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毕业于【
6、】。主要从事公司、证券、金融等方面的律师业务,参与【】项目,联系方式:释 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应当具有下述含义:本所指本所律师本所为申请登记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申请登记【】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行为公司、【】【】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风控总监和投资总监的统称。公司章程【】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备案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若干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基金业
7、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正 文一、公司的主体资格(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现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设立于【】年【】月【】日,住所位于【】,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为【】,营业期限至【】年【】月【】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公司的历史沿革2014年6月,公司取得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核发的(【】)名称预核(内)字【2014】第【】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月【】日,公司取得了【】市
8、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史沿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三)公司不存在应当终止的情形根据公司所持营业执照记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
9、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所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等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公司业务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本所律师认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根据【】的营业执照、出具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
10、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本所律师认为,【】在经营活动中坚持专业化经营原则。四、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股东【】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序 号股东姓名国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身份证号住所1中国23合 计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位自然人股东均系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住所均在中国境内,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11、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权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所持股份均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司无控股股东。根据公司人员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为【】,该部分填写实际控制人信息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具体操作必备步骤,公司工作人员填报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为【】的登记行为系公司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私募基金
12、登记备案系统的客观情况所致。但公司股东之间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公司的重大决策及董事人选等重大事项经股东协商并按所持股权表决通过,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六、公司的关联方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关联关系调查问卷表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存在如下主要关联方:(一)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无控股股
13、东和实际控制人。(二)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股东”所述,公司现有股东【】、【】均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关联方,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 其他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五)关联企业企业名称关联关系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关联方的认定符合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
14、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关联方披露准确、全面。【】不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七、公司的运营(一)公司的从业人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公司目前员工为【】人,均具有金融相关行业背景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的【】。高管人员具备多年的金融投资职业经历,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并领取报酬,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员工能够满
15、足公司目前的业务开展需求,符合公司各部门设置要求。(二)公司的经营场所2015年【】月,公司和【】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赁【】的房间,租赁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014年【】月【】日,公司和【】签订郑州市写字楼租赁合同,公司租赁【】位于【】作为办公使用,租赁期共【】个月,自2014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注册地址在【】,实际办公场所位于,实际办公场所与注册地址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公司所处行业为轻资产行业,公司已就目前的办公场所及注册地址所用场所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不存在权属纠纷,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
16、三)公司的资本金2015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由【】、【】组成新的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万元,其中股东【】货币出资【】万元,股东【】货币出资【】万元。2015年【】月【】日,【】出具【】验字(2015)第【】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月【】日止,公司股东本次出资连同第一期、第二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增资的工商登记、验资报告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公司股东出资真实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资本金能够支持公司正常的运转和业务的开展。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
17、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公司的治理机制(一)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制定了【】等风险控制制度,且相关制度已在实际运行,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本所律师认为,【】建立了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具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公司股东会由【】名股东组成,为公司权力机构。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议事程序等。公司设董事【】名,由【】、【】、【】
18、担任,对股东会负责。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董事的职权、议事程序等,并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职权等。 公司设监事【】名,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监事的职权等。 公司高级管理层由 【】名总经理、【】名财务负责人、【】名风控总监和【】名投资总监组成。风控总监未在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公司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了经理人员的资格及义务、职责与权限等。公司设风控及法务部、财富管理部、投资部、基金运营部、财务部、行政部、投资银行部等部门,各个部门均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本所律师认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和【】
19、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九、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根据【】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出具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公司现有董事3人,监事1人,董事会聘请总经理1人,财务总监1人,风控总监1人,投资总监1人。具体情况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风控总监:投资总监:上述人员基本情况如下:1、董事基本情
20、况【】:男,【】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男,【】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现任【】董事、总经理。男,【】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董事、投资总监。2、监事基本情况现任【】监事。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1)总经理:【】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本节“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1、董事基本情况”。(2)财务总监:现任【】财务总监。(3)风控总监:现任【】风控总监。(4)投资总监:(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21、(试行)第十六条及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的董事长、总经理、风控总监、投资总监及财务
22、总监均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的董事长、总经理、风控总监及投资总监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个人简历等,并经其确认,上述人员均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成绩合格,现持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已于2014年10月13日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财务总监【】尚未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其承诺积极备考并
23、报名参加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尚未取得相应资格并不构成私募基金从业的实质障碍。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风控总监、投资总监均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持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公司财务总监未取得相应资格并不构成私募基金从业的实质障碍。十一、公司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
24、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十二、公司的诉讼、仲裁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十三、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十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 2016年 月 日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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