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院重大工作的议事制度,必须注重会议质量,提高议事效率,确保决策的时效性。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基本成员为院长(代院长)、督导专员兼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议程需要确定。会议的基本成员和督导专员具有表决权,其他与会人员仅对议题发表意见。会议由院长(代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代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定在周五上午。根据工作需要,院长(代院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可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2/3以上基本成员确认出席方可召开。第五条议题确认原
2、则1议题的确认遵循从下到上的原则,由职能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把关并提交;2分管院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相互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第六条会议的准备1 凡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呈报部门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之间会前要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此基础上依据政策、规定或其他依据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出备选方案,涉及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还需附带调研报告或专家意见。2 呈报部门提出的议题,需形成书面材料,填写院长办公会议议题表并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中午12点前提交给综合办公室汇总,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院长办公会议
3、原则上不予讨论。汇总议题由院长或授权副院长在当日下班前审定并通过OA系统周知参会人员(不包括列席人员)。3 综合办公室在会议前一天电话及短信告知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并送达会议议题及相关的纸质材料;同时将会议时间、地点,是否使用投影仪等事项通知行政科。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进程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择机通知到会。第七条议题的讨论与表决 1议题讨论时,先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说明和解释,对附带建议或方案的理由进行必要的阐述,再由其他与会人员进行质询,然后付之表决。2议题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通过”、“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议题超过半数人员同意视为“通过”,反之视为“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第八条
4、 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定,综合办公室必须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因客观条件的骤变确实不能或不宜执行时,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状态下可由院长(代院长)或由院长(代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临机处置,但必须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将处置情况进行通报。暂缓通过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退交给提出部门进行补充完善,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未通过事项分管院领导可进行必要的说明。第九条 会议纪律(一)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的重要工作例会,会议组成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向综合办公室提前作出说明,并征得院长(代院长)同意。(二) 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部分外,其他一律不得向外泄漏。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归档备查等工作。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主持人签字后分送会议组成人员。会议决议以抄告单方式抄送至各相关部门,主要议题决议由综合办公室通过OA系统等适当方式向全院教职工公开,以确保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接受民主监督。第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院长办公会议题表议题名称提出人提出部门提出时间分管院领导意见需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要点)(可以另附文档说明)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相关职能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