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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docx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屯 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 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 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

2、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 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 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 管理。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 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 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第四条 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 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 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国土、建 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

3、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一)无房户;(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 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压滤机滤布厂家(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 置价安置的;(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 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 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 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 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 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

4、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 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 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 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 求和标准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 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 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 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 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 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

5、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1在该区域内不得 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危房原 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 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 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 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 建。(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 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上述不同区 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第 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

6、建设标准:(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1此种情况下农民 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 120 140, 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 70 80 ; 2拆迁安置 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1引导 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 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 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 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90 (含院落); 3拆迁安 置以

7、拆一安一 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 置价补偿。(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 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 积不得超过 120 (含院落);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 偿方式。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 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第 四章 农民安置区管理第十二条 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 得批准建房;(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 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

8、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 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 中心城区农民安置 区布点规划意见 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 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 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规划用地。由各 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 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 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一)放线。规划重

9、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 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 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 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 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 可交付使用;(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 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

10、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 用权证。第十四条 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 门和黄山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除尘滤布(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 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 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 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第十五条 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 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 谁受益、谁投资 , 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第五章 监督管

11、理第 十六条 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 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 处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凡批准农民建住宅 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 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 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 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 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黄山市

12、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 x 县和 x 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200x年 7 月1 日起施 行。附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黟县城镇规 划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 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皖南 古民居保护条例、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黟县城镇农

13、民住宅建设管理,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 民政策的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镇农民住 宅建设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凡 是没有规划的,一律停止审批农村建房用地。城镇农民住宅建设一律 按徽派建筑风貌设计审批。规划重点控制区内,必须集中规划建设农 民新村(或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一般也应集中规划建设农 民新村(或安置区),一时难以规划建设农民新村的可在统一征地、 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由村民自建,镇政府进 行监督管理。 严禁在西递、宏村、南屏、屏山、关麓等古村落

14、保护区 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兴建住宅及其附属物。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 户在黟县城镇范围内购地建房。城镇居民已以农民名义建房的,一律 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 给予处理。压滤机滤布厂家严禁城镇居民将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购 买农民新村拍卖土地。 严禁在慈张线、省道 S218线、宏儒公路、西 皮公路、黟金公路等旅游公路两侧 100 米可视范围内零星建设农民住 宅。 第四条各镇政府为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镇政 府负责统一向县有关职能部门集中办理农民新村建设报批、建设、管 理事宜。 第五条县建设、国土、文物、房管等部门及各镇政府依据各 自职责,依法共同

15、做好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 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城镇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拆 建、改建住宅:(一) 无房户; ( 二)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 于分户标准的;(三) 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 四)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 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 五) 经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鉴定,确认属于 D类危房的; ( 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七条城镇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将原有住宅出 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 时已享受市场价补偿的,除尘滤布不得再申请兴建住宅或申请农民

16、新 村(或安置区)内安排住宅。有现住宅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 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农民需 兴建住宅或在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内安排住宅的,应向村委会提出 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 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县建设局和国土局,由县 建设局会同国土、文物、房管等部门和镇政府定期进行查勘、审查后 报县政府批准。第三章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对不同区域农民建 房的建设管理要求:(一) 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 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拆、 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 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 如经

17、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县 房管部门和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 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经县政府同意后,先进行 拆迁补偿或安置。 ( 二) 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1. 在该 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拆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 置; 2. 现有的危房原则上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 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可在不扩大房屋所 有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农村居民点, 可以在对原居民点进行整治改造时按照统一规划适

18、当新建和改建。 上 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县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与镇政府会审,报经 县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十条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一) 位于城镇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1. 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 按照公寓楼形式或采用联体低层住宅楼形式建设,每户建筑面积 120m2 140 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110m2(含院落);2、拆迁安置以 拆一安一 公寓楼、联体低层住宅安置和货币补偿 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 二) 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 业生产的1、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采用联体低层住宅楼形式建设,也可以按 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4

19、0 m2(含院落);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 , 禁止暗箱操作 , 筹措的 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区配套设施建设。第四章农民新村 (或安置区 ) 管 理 第十二条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一)农民新村 (或安置区 )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 的,不得批准建房;(二) 农民新村 (或安置区 )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县建设局会同国土、房 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查,会审通过的,报经县政府 批准后,由县建设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 件;2、详细规划编制、

20、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 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镇 政府审核后报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 批准;3、规划用地。由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县建设 局、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 手续。 第十三条农民新村 ( 或安置区 )建设工程管理:(一) 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国土局 和镇政府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镇政府负 责放、验线。放、验线后,镇政府按有关程序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 镇

21、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县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三)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建设、 房管、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有关部门依 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用; ( 四) 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 表和宗地图,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 权证;持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县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农民自 建房由县国土局和乡镇

22、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县国土局 ; ( 二)由镇政 府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县国土局共同会审;(三)由镇政府根据会审意见组织农民建房统一进行规划、图纸设 计,统一组织申报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第 十五条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 强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 谁受益、谁投资 ,多 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直有关部门和镇 政府应加强城镇农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 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农民新村(或安置区)内安 排住房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 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县国土、房管部门核 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 和房屋产权证。农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县建设、国土部门 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 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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