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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动员会.docx

1、廉政教育动员会诸葛二小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 长:靳希政副组长:吴传彬 张发扬 阮学忠成 员:常国庆 王玉强 于 倩 武善祥 焦 艳 徐传英 武玉娟 李 静 诸葛二小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动员会会议记录时间2.28地点办公室主持人靳希政主题党风廉政建设及三信教育动员会会议过程记录:靳校长:一、靳校长带领老师们学习沂水县教体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2012信访工作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校务公开与民主理财工作的意见、2012年减轻农民负担禁止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诸葛镇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二、靳校长要求由吴传彬同志根据县局、镇中心校文件精神制定诸葛二小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

2、、学习计划、配当表、并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三、靳校长要求张发扬同志落实好全员育人政策,制定好学困生帮教实施方案、计划、并组织好帮教活动,将帮教活动落实到实处。诸葛二小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动学 习 计 划2.29学校根据中心校的学习方案制定自己学校的实施方案3.1至3.91、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靳希政2、沂水县教育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规定 吴传彬3、沂水县教师廉洁从教十条规定 张发扬4、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阮学忠3.12至3.161、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查摆问题2、教师个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查摆个人问题3.19至3.231、学校根据查摆出的问题制定自己的整改方案2、教师根据个人查摆的问题制定自己的整改方案3

3、.26至3.30学校教师根据本次活动认真总结、反思,写出自己对本次活动的个人体会。诸葛二小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学校向班子成员的征求意见书学校摆查内容学校是否存在问题备注1、单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2、单位是否深有小金库。3、单位、个人是否开支随意。4、单位、个人是否虚假报销。5、单位项目承包、物品采购是否公开。6、有无在人事调整、职称评聘中谋求私利。7、其他方面诸葛二小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动教师存在问题摆查表教师个人摆查内容教师是否存在问题备注1、是否注意加强学习,改进教学方法。2、备课是否认真、作业批改是否及时。3、考试有无弄虚作假现象。4、有无私照乱拉学生现象。5、有无参与社会办班收费。6、有无

4、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7、有无带酒上课、课上吸烟现象。8、课上是否接打手机、迎来送往。9、工作时间有无打牌、下棋等活动。10、有无借学生家长职务之便索办私事。11、有无向外地推荐生源,收受好处。12、有无借学生分班、调座之机收受吃请。13、有无不安上级要求,存在乱请假问题。14、有无不服从领导想象。15、其他方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5、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

6、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沂水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规定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塑造领导干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沂水县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规定。1、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准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2、严禁本人及其近亲属在本系统(本县区、本学校)承包经营学校食

7、堂、小卖部。推销教学教辅材料、学生食品、药品等,谋取私利。3、严禁收受礼金和贵重礼品,不准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4、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收受商业贿赂。5、严禁超标购买、配备和更换小汽车。6、严禁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严禁到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7、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准用公车外出旅游。8、严禁领导干部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工程项目、教师职称评定、干部选拔推荐、评先选优等事宜,从中谋取私利。9、严禁借乔迁新居、婚丧嫁娶、工

8、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机会巧立名目敛取钱财。10、严禁借招生、转学等事宜,干扰秩序,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钱物。沂水县教师廉洁从教十条规定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廉洁自律建设,塑造教师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沂水县教师廉洁从教十条规定。1、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在民办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其他行业从事有偿经营服务等活动。2、严禁教师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以及索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3、严禁教师歧视、排挤、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4、严禁教师课堂上接打电话、酒后进教室、在教室内吸烟、穿奇装异服、留怪发型。5、严禁教师在各级各类考试、测评、考核

9、、评聘、评先树优中作假舞弊,以及发生违背师德、社会公德的行为,或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6、严禁教师参与或组织学生参与非法组织、“黄、赌、毒”活动及传播不健康的思想,严禁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7、严禁向校外办学机构推荐生源,从中收受好处。8、严禁向学生和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生活用品或其他商品,从中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9、严禁借为学生分班、调座之机,收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礼金、礼券和吃请。10、严禁在工作时间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上网玩游戏、干私活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

10、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11、;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

12、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

13、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

14、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

15、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

16、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

17、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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