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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通用样本标准版.docx

1、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通用样本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通用样本 (标准合同模板)甲方:XXX公司(XXX个人)乙方:XXX公司(XXX个人)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市XX地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后)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 2、内墙:刮白 3、顶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防水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铁艺栏杆 9、电梯:

2、品牌电梯 10、其他:无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

3、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建行莱阳支行 (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贰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

4、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7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10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

5、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7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7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

6、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10 %的违约金; 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

7、如下解释: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

8、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9、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

10、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第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

11、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出现面积差“多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未结清房款的,除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

12、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5 %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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