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1)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含资源补偿费征收监督管理、储量管理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2.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全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全文)、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全文)、关于印发的通知(全文)。3.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全文)。权力运行流程图附后责任主体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监督检查责任:向企业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并对矿山动态检测年报等材料进行查验。2、复检责任:对有疑
2、问需要复检的材料进行复检,并在复检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盟市、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和核查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
3、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行政监督管理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监督检查 项目编号: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服务电话: 监督服务电话: 接到举报或上级交办的事项,立即组织监督检查 是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2)权力编
4、码权力名称对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设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权力运行流程图附后责任主体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责任:会同水利、交通、住建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全盟范围内地质灾害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全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盟行署批准公布,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2、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责任:会同水利、交通、住建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全
5、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全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盟行署批准后公布。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责任:每年汛期来临之前,依据全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盟行署批准后公布。4、地质灾害预防责任:会同水利、交通、住建等部门加强对全盟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联合气象局对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进行预警预报。5、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责任: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6、。6、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组织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流程图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3)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对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
8、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
9、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权力运行流程图附后责任主体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责任:对地质勘查项目是否备案、是否按期开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提交资料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是否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
10、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从严查处越权、失职、滥用职权行为。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报告的,要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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