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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1、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负责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认定、查处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负责指导建立职业健康预评价体系。第九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组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危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建立工作;按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职责分工,督促各部门做好各自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负责组织全公司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

2、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建立和申报工作;牵头组织职业危害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职业健康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保管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和培训资料。第十四条 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配合安监局对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放射源等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保存所检测的数据。第十五条 公司生活服务中心负责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所需的设备、防护用品采购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落实公司和本单位的

3、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本单位职业防护设施及职业危害监测的日常管理;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监督本单位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佩带;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危害监测点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保存相关数据;负责本单位的二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作业现场警示标识的建立和职业危害的宣传工作。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

4、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附件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调入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二十一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

5、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二十二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五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应组织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6、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要求: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一级和二级职业卫生培训,一级培训由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并依据培训计划按时实施培训,负责培训全部事宜;二级培训由各生产单位组织进行,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新进员工的岗前职业危害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3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凡接触职业危害的,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4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应根据公司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司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危害方面的培训,在岗职工的培训全年不少于2个学时。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

7、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6公司应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7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职业危害宣传、并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职业健康方面新的政策法规。第二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在单位醒目位置宣传职业危害和防治的有关知识。第六章 职业危害申报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每年一次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8、公司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申报时按要求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1公司的基本情况;2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3公司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条 公司各单位按要求每年1月30日前将所需资料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在接到报送资料后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监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各主体单位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应按

9、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七章 职业防护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第三十三条 职业防护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填写各

10、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第三十四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三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1 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应做到:a.班

11、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b.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c.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2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a.设备设施的定保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b.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a.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有关人员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b.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

12、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c.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第三十七条 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1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2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填写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公司设备报废流程执行。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按公司设备购置流程执行。4使用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收集和资料归档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第三十八条 对于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

13、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违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者,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处罚。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第四十条 公司各单位配足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危害检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牵头,环境保护部配合,

14、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结果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第四十二条 作业场所的日常检测周期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生产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第九章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第四十七条

15、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时充分考虑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的需求;生活服务中心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公司要为员工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需进行职业病防护的员工要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四十九条 发放要求: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

16、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另行发放;第五十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按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执行。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内部各生产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17、法,提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要不断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持续改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危害。1做好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完善职业卫生制度,落实各项职业卫生工作。完善职业危害专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2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做好对有害作业因素场所的改造工作,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3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督有害作业场所的人员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确保从事接尘、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并组织好本单位从事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8、体检率不低于90%。第五十二条 利用各种媒体及板报,加大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危害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对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单位要对其进行岗位调离,职业健康办公室根据患职业病人员的病情,安排相应的治疗。第五十三条 根据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措施进行落实。组织员工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将员工参加学习和培训纳入绩效考核,以增强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得以落实。第十一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康复第五十四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提出年度职业健康计划后,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接尘职工名单报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第五十五条 朔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公

19、司的职业病体检工作。第五十六条 各体检单位按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专人组织职工体检,体检率不得低于90%。体检结果通知各单位和职工本人。第五十七条 体检结束后,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委托山西省职业病医院有关专家进行筛片和职业病病诊断。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为确诊职业病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五十九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分批安排尘肺职工进行肺部灌洗治疗。对于仍需治疗和日后需进一步治疗的职工,可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

20、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二章 职业病防治费用和使用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的防治经费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等有关规定,以下费用由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3职业健康监护费用。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5职业卫生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费用。6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费用。第六十二条 职业卫

21、生教育和培训费用,应从公司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第十三章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第六十三条 职业健康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一、健康监护档案内容1健康监护档案册。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二、职业病诊断档案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六十五条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第六十六条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第六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组。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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