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员工探亲假管理办法天(不含路程),最多报销1次往返路费。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最多报销1次往返路费。(四)计算休假周期时,国内、国外时间合并计算,且在国外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第四条 探亲对象地点的确定原则(一)探亲对象是公司员工的,以探亲对象所在工作地为准。(二)探亲对象无工作或已退休,且在公司有住房的,以探亲对象住房所在地为准。(三)探亲对象有工作单位的,以探亲对象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准。(四)其它情况,以探亲对象的定居点(户口所在地)为准。第五条 国内项目部探亲假路程计算(一)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500公里及以内的,给予
2、往返探亲路程假2天。(二)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500公里以上、1000公里及以内的,给予往返探亲路程假3天。(三)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1000公里以上、1500公里及以内的,给予往返探亲路程假4天。(四)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1500公里以上、2000公里及以内的,给予往返探亲路程假5天。(五)员工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所在地距离在2000公里以上的,给予往返探亲路程假6天。第六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其配偶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项目部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冲减该员工的探亲假天数与路费报销次数。国内在建项目部员工配偶在探亲时,
3、连续居住时间超过2个月,冲减一次路费报销资格;连续居住时间超过4个月,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国外在建项目部员工配偶在探亲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30天,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探亲假时,其父母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项目部按规定报销其父母一人的往返路费,冲减该员工的探亲假天数与路费报销次数。国内在建项目部未婚员工父母在探望员工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个月,冲减一次路费报销资格;连续居住时间超过2个月,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已婚员工父母在探望员工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个月,取消该员工四年一次探父母假期。国外在建项目部未婚员工的父母、双职工员工的父母在探望员工
4、时,连续居住时间超过30天,冲减两次路费报销资格。第七条 休假区间(一)员工每年享受的探亲假休假区间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四年一次探父母的休假区间为:员工结婚的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至第四年12月31日。(三)员工在结婚的当年按未婚员工休探亲假,次年1月1日起按已婚员工休探亲假。(四)员工当年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探亲假的,可以推迟到次年的春节期间休假。第八条 休假间隔(一)在国内在建项目部工作的员工休假间隔员工调入新项目部后,工作满2个月(以员工报到的实际时间为准),方可申请休探亲假。员工在休探亲假后,工作满2个月,方可申请再次休探亲假。(二)在国外项目部工作的员工休假间隔已
5、婚单身员工、未婚员工,在国外工作满6个月,可享受探亲假。预计在国外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不享受探亲假。 项目部双职工,在国外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三)非在建项目部(含总部、基地、留守处)工作的员工休假间隔员工休探亲假必须一次休完,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可在休假区间内再休第二次,但只给予一次路程假,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第九条 探亲假的取消(一)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三)女员工到父母处生育,休完规定的产假以后,又在父母处居住二十天以上的
6、,不再享受当年探望父母的待遇。(四)员工在一年内因请假或公司放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天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五)员工的父母一方和员工配偶居住在同一地方或相距不超过100公里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六)员工在休岗、待岗等期间不享受探亲假。(七)员工配偶无工作或已退休,并且在项目部安排了住房的,员工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八)员工与配偶调往一地,团聚时间超过一个月,取消当年的探亲假,如调动前已休完,可不予追究。第十条 超期休假的处理(一)员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疗证明,经公司职工医院确认,所在单位领导
7、批准,可以按病假处理。(二)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导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出示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三)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 探亲假的审批程序(一)员工填写探亲假审批单,提出休假申请,配偶有工作的,应提供配偶未休探亲假的证明。(二)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三)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第十二条 探亲假实行台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规范登记员工探亲台账。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时,探亲台账随工资关系转移。第十三条 路费报销(一)员工休探亲假发生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
8、承担。如员工配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无工作或已退休),配偶探望员工时,发生的往返路费,由员工所在单位承担。如员工配偶实行探亲假制度,其配偶探望员工时,发生的往返路费,由配偶所在单位承担,同时冲减该员工的路费报销次数。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发生工作调动,探亲路费由调入项目部承担。(二)在报销探亲路费时,应按较近的路途计算,有绕道的部分不予报销。乘私家车往返的不予报销交通费,途中发生的一切风险由其本人承担。(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等),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员工所在单位承担。(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按财务制
9、度确定。(五)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有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假车票等)现象、违反公司规定的,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在国外项目部工作的员工探亲假的处理(一)应享受探亲假而未休者,在调回国内时,根据应探亲次数发放路程补贴(含双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其在国外未休的探亲假天数同时予以取消,下次探亲周期自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包括探配偶与探父母的探亲假)。同时,公司视情况核给本人714天的假期。(二)路程补贴由海外工程分公司在员工本人回国后根据探亲记录制单、发放。(三)各项目部的路程补贴标准由海外工程分公司根据项目的远近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公司审批。(四)员工休探亲假返回国外项目部
10、时,自返回之日起按新调入员工的标准计发探亲补贴、路程补贴。(五)自员工回到国内之日起,重新按国内探亲假办法执行。(六)员工探亲常规路线与常规路程天数由各项目部提出意见,海外工程分公司批准,报公司备案。第十五条 员工在在建国内、国外项目与非在建项目之间调动时,按照不同的探亲假办法分段计算。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处理(一)在规定的休假区间内,员工休完探亲假后,亲属又到员工工作地居住,且居住时间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如属于安排住房的,取消次年探亲假待遇。(二)符合休探望父母假的员工,在父母去世时,员工在规定的休假区间内还没有休探亲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可按探亲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三)员工配偶实行休
11、假制度(如学校的教职工、学生等)应该由配偶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配偶所在单位又无法补足的,由公司安排员工休假,以补足其探亲假天数。(四)已婚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符合探望父母与配偶两种探亲假时,其假期可以合并计算,路程假按实际距离计算,路费按规定报销。(五)已婚员工原与父母同在一地,因工作调动分开时,其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必须在分开两年后方可享受。第十七条 其它规定(一)年休假、调休等假别可以与探亲假合并使用。(二)员工在休假期间(含途中),发生的一切风险由本人承担。(三)探亲假与路费报销资格当年有效,过期不予保留。(四)本办法中的探亲对象包括配偶、父母。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公司以前执行的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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