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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语法基础.docx

1、法律文书写作语法基础法律文书写作语法基础(一)文法和句法(ZZ)高云(注:本文因网络刊登需要,略有删节,全文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的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一书中)我们从小接受传统教育,学会了中文表达如何色彩斑斓和花样繁多,但却没有人告诉我们,这恰恰是法律用词的忌讳;我们能够熟练地在陈述句、肯定句、否定句、感叹句或祈使句等各种句式自由变换,但却不知道在实践当中,法律文书在什么场合使用什么句式更为合适。今的大学生,可以将一篇散文写得娓娓道来,也可以将一篇学术论文写得纵横古今中外、高屋建瓴,但每当下笔写作法律文书之际,却依然感觉混沌一片然不知所措。缘何如此?不怪学生们悟性不高,只怪法学界目前仍然缺

2、乏对法律文书语法规则的深入了解和研究。其实,法律文书有其独特的语法规律,好比诗词,自有对偶、平仄、押韵等自成一体的格律。法律文书根据客户目标、使用对象、使用场合、选用法律关系、法律和事实不一致,从形式到内容,写法到结论,都与普通的中文语法规范大相径庭。从一般规律而言,研究语法规则自然应该从文书的基本单元字词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句子,最后到文书。但是,考虑到本书的主要读者应该都有一定的中文语法基础,所以本章的排列顺序从法律文书的整体开始,逐步分解到句子,然后才回到字词本身。当然,读者可依据自己的阅读习惯和兴趣,按照三、二、一节顺序反过来阅读亦无不可。一、如何写好一篇法律文书(一)写好大小标题法律

3、文书标题不需要讲究文采,最重要的是准确反映文书的商业目标和法律关系。通过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的文书标题,不仅能够使客户在没有阅读文书正文的情况下对文书的整体框架和重点先有了初步概念,而且能够帮助客户迅速明白文书的核心内容法律关系和交易重点。但是,我不止一次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或者律师,为了规避法律,故意将文书标题简化或模糊化,以为这样就能够瞒天过海,其实是自欺欺人。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应当通过准确的文书标题来清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充分保障交易的成功和交易双方的权益,以下是另外一个例子:案例:你需要的仅仅是改标题我们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甲公司拟向乙公司出售包括压缩机、液化机械以及配件在内等一批设

4、备,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帮助乙公司将上述设备装配成一条生产线,乙公司律师提出了一份由当地工商局制定的买卖合同格式版本,甲乙双方对合同文本没有太大意见,但甲方担心乙方缺乏付款能力但又希望做成这笔生意,所以要求我所律师,“修改一下合同字眼就行了。”我所主办律师按照客户的指示,将合同的部分条款作了字眼改动后提交给我审查,我看完后觉得律师的修改没有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客户的忧虑,于是指示律师与客户联系,建议撇开合同字眼这些枝节问题,仅改动合同标题,从原来的买卖合同改为加工承揽合同。客户听完我们的解释半信半疑地接受了。我们的着眼点是这样的:考虑到本案中客户的主要担心是对方的付款能力,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客

5、户的忧虑,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将货物控制在自己手上,修改合同字眼只是治标不治本,没有实际效果。考虑到本案的交易行为既有买卖性质也有加工承揽性质,而合同法当中对于保护承揽方利益有留置权的特别规定,一旦对方无力或者故意不付款,我方客户可以通过留置设备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因此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客户的忧虑,所以我们做出了如上建议。此案结束后不久,客户打来电话,高兴地告诉我们,在后期货款清结过程中,由于有了留置权的保障,每当对方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他们就立刻停止供货,很好地避免了欠款风险,现在所有货款已经全部按时收齐了。法律文书按照用途的不同,当中的标题各有特点:如果是以说服、攻击给目标的法律文书如

6、代理词等,文书当中的标题通常是一个分论点,一个论断,采取肯定或否定的写法比较直截了当;如果是合同等经过双方合意的法律文书,则标题是一个交易的某一部分、某一范围或层面,因此采取归纳范围的方式比较多见。一般而言,标题有如下若干写法:论点式开宗明义,将本段落的基本观点或主要内容揭示出来。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洁明了,容易引起读者的注意,比较广泛地适用于各类法律文书。范围式提示本段落论述问题的范围,这类写法一般适用于说理性的法律文书,如法律服务建议书或者双方合议性的法律文书例如合同、章程等,概念式总结本段落当中所阐释的基本概念和重点内容,该种写法通常与论点式交替使用。提问式一开头就提出问题,好处是提醒读者

7、注意,通常用于代理词等以说服为主要目的的法律文书,主要配合归谬法的使用。文书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或居左排列。如果字数偏多,需要分行排列,分行时须注意不要把各行上下对齐排成等长,最好不要将词组分别拆开两行描述,更不得将两个字以上的词拆开排在不同行的首尾。总之,标题的排布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二)划分章节文书写作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就是将整篇文书划分成适当的章节,其目的是帮助阅读者更容易和快速地找到需要的内容,减少歧义。初入门者在章节划分上容易犯错之处包括:1将合同双方各自应当完成的工作内容或者权利义务混合到同一章节当中;2违约责任条款被分散到付款、交货等各个条款当中;3章

8、节的划分标准前后不一致;4各个章节的篇幅和内容长度相差甚远,长短不一。此外,令人惊讶的是,在一些法律文书甚至是文书范本当中,都很不注意段落的划分,有些文书内容占了半页甚至一页纸,当中包括了论述一个问题的若干要点,以及引用了若干事实和文书材料,竟然没有任何的停顿和段落划分。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人为导致了文书理解难度的增加甚至会产生歧义,尤其是同一段落当中论述存在并列、转折或者除外关系的时候,上述问题就更明显了。如本节的例子就是一个典型。划分章节的方式取决于编号体系,基本有两种方法,一是中文风格的排列法,按照章、节、条、款按顺序排列,如: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如此类推;二是英文风格的排列法,按照1、

9、1.1、1.1.1如此类推。章节的划分标准主要是遵循文书内在的逻辑关系,将与同一事项有关的条款集中在同一处。有些律师起草合同的时候,错误地将不同阶段、不同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条款分散到合同的各个条款当中,美其名曰直截了当,但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文书的内在固有特性,是不科学和不严谨的。章节划分技巧可以参考中外立法文件的做法。根据英美国家的立法习惯,他们的立法文件基本框架为:一、标题;二、关于立法目的及有关方针的说明;三、定义;四、适用范围;五、总则和特殊分则;六、细则;七、附加条款;八、暂时适用条款;九、特定的撤销及相关修正条款;十、某些独立条款;十一、终止日期;十二、颁布日期、生效日期。而我国的立法

10、文件一般包括标题、总则、分则和附则四部分。有些重大法律如宪法等,总则前还加有序言。尽管立法体系上有所区别,但所遵循的原则大致相同如下:1总则先于分则;2重要条款在前;3带普遍性或永久适用的规范在前;4事务性或技术性的规范在后。一份具体的文书需要划分多少个章节?每一章节的篇幅长度多少比较合理等问题其实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需要视乎法律文书的全文篇幅具体而定。按照法律文书写作之道作者马戈特?科斯坦佐的观点,“我们必须明白短期记忆对于获取信息的局限。很少有人能够记住同时传达的9条信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能够被记忆的信息数一般是7条。这被人们称为七加二规则”。这个规则可以作为参考标准之一。按我的个人经验

11、,咨询类和诉讼类文书章节一般不超过7节,合同类文书最多不宜超过15章。在划分章节时,要注意各个章节之间必须保持互相并列关系,不能互相交叉或包容。总之,划分结果应该要做到层次清晰、数量有限和互相并列等三个要点。(三)安排段落出于论述和推理的需要,法律文书写作与一般文书相比,为了更突出说理的全面性、严密性和顺序性,习惯使用更多的段落实现上述要求。实践当中,大量的错误往往出现在段落当中。无论是法条、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文书,每一段落往往围绕一个中心意思展开,由并列、承接、选择、转折、因果、条件、假设、目的、总分等类型的句子组合而成。其中,补充、递进、转折诸类型比较常见,因果、条件、假设等类型往往前后排

12、斥。实践经验表明,文书当中使用更多的空白间隔以及短句,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段落和文书要旨。在段落开头,放置观点鲜明的主题句或结论是最简洁的方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法律文书是解决问题用的,不是用来欣赏的,不需要“曲径通幽”和“一波三折”的艺术叙事手法。忙碌的法官或客户不会喜欢耐心地将你的文书从头看到尾,最后才恍然大悟,认同你在结尾作出的结论。所以,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在段落开头“开宗明义”,将段落的主题句以陈述句的形式陈述出来,一般不超过一行。如果是提问句,一般适用于反驳目的的法律文书,如诉讼当中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文书简洁性的要求,我们要注意段落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即每一段只说明一个中心意思。

13、各层相对独立又彼此关照,前呼后应。对文书写作颇有研究的西方学者弗郎西斯克里斯藤森(FrancisChristensen)这样讲述段落和主题的关系:“安排段落更像是随舞者的步伐起舞而不是短跑冲刺。段落的主体句圈定了一个范围,该段落的其他部分就如同芭蕾中的竖趾舞一般围绕着这个范围展开”通常而言,一个段落最好只表达一个内容,简洁的陈述往往更容易被读者接受和将问题说明白。长段落、长句子必然牵扯到众多的事实和线索,容易把读者搞糊涂,让读者迷失方向和丧失阅读的兴趣,最后把自己搞糊涂。标题写法必须与段落内容互相呼应,紧密联系。例如标题是:“关于本案的货物验收和付款问题”,接下来论述只应该分成两个小标题或两个

14、自然段,第一个自然段是讲述“货物验收”,第二个自然段是讲述“付款”,如果段落安排不是如此,就显得标题与段落内容之间缺乏严密的对应关系了。在同一段落或陈述同一内容的某一章节当中,无论论述或推理方式,使用的句式、句子要素排列顺序等均应当前后统一,随意变换称谓、句式或修辞手法,这是艺术类文书为了避免行文枯燥无味而故意用之,但不适宜出现在法律文书当中,因为这会容易造成概念、角色和法律关系的一系列混乱。如果在一个段落当中使用逻辑推理,然后得出结论的,应当使用“因此”、“因为所以”等词语;如果要提出与前述情况有联系的其他情况,可以使用“另外”;如果要讲述与前述情况有例外情形的,可以使用转折词“但是”;如果

15、需要举例的,可以使用“例如:”。(四)陈述事实和证据初入门的律师可能经常有这样的体验:当自己踌躇满志地加入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一展身手时,却发现自己往往面对的是唠唠叨叨、半天也没能说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的当事人或者经常是行色匆匆、没有充分时间给自己解释清楚案情的师傅。往往根本不容许自就如同芭蕾中的竖趾舞一般围绕着这个范围展开。“通常而言,一个段落最好只表达一个内容,简洁的陈述往往更容易被读者接受和将问题说明白。长段落、长句子必然牵扯到众多的事实和线索,容易把读者搞糊涂,让读者迷失方向和丧失阅读的兴趣,最后把自己搞糊涂。标题写法必须与段落内容互相呼应,紧密联系。例如标题是:“关于本案的货物验收

16、和付款问题”,接下来论述只应该分成两个小标题或两个自然段,第一个自然段是讲述“货物验收”,第二个自然段是讲述“付款”,如果段落安排不是如此,就显得标题与段落内容之间缺乏严密的对应关系了。在同一段落或陈述同一内容的某一章节当中,无论论述或推理方式,使用的句式、句子要素排列顺序等均应当前后统一,随意变换称谓、句式或修辞手法,这是艺术类文书为了避免行文枯燥无味而故意用之,但不适宜出现在法律文书当中,因为这会容易造成概念、角色和法律关系的一系列混乱。如果在一个段落当中使用逻辑推理,然后得出结论的,应当使用“因此”、“因为所以”等词语;如果要提出与前述情况有联系的其他情况,可以使用“另外”;如果要讲述与

17、前述情况有例外情形的,可以使用转折词“但是”;如果需要举例的,可以使用“例如:”。(四)陈述事实和证据初入门的律师可能经常有这样的体验:当自己踌躇满志地加入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一展身手时,却发现自己往往面对的是唠唠叨叨、半天也没能说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的当事人或者经常是行色匆匆、没有充分时间给自己解释清楚案情的师傅。往往根本不容许自己有充分的时间记录和分析事实和证据,于是心里暗自打算:不要紧,看材料吧,自己这么聪明,肯定能够通过材料看明白问题的。但是,当拿起那份厚厚的卷宗后又发现,证据材料千头万绪,真真假假,根本不知从何入手。自己以往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就好像拳头打在棉花上,丝毫用不上力,挫败

18、感由然而生。其实,对事实和证据的剪裁和分析是律师实务当中的基本功,也是难点。不少年轻律师往往容易在以下方面犯错误:1事实或证据描述混乱不清;2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3事实和证据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没有建立起来;4多个事实之间的关系分析不透,导致整体组织结构混乱不堪。一个案件当中的事实和证据众多,我们应当如何正确陈述呢?应当遵循“三性一中心”的方法。就事实而言的“三性”,指的是它性质上的“三性”客观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即对于我们运用的每一事实,是否能够客观地说明案件的每一问题?多个证据串联起来,是否能够全面和完整地反映案件全貌?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法理上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

19、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法?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等。在陈述方法上,我们需要围绕“一个中心”,就是以文书观点为中心展开筛选和陈述。与中心密切相关的应该作为重点集中陈述,与中心无关的应该省略,如果是次要的作一简单总结即可。以上述文书为例,观点核心是关于张蔡之间的欠款纠纷,因此文书的己有充分的时间记录和分析事实和证据,于是心里暗自打算:不要紧,看材料吧,自己这么聪明,肯定能够通过材料看明白问题的。但是,当拿起那份厚厚的卷宗后又发现,证据材料千头万绪,真真假假,根本不知从何入手。自己以往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就好像拳头打在棉花上,丝毫用不上力,挫败感由然而生。3、引用和转述事实和证据引用和转述事实和证据

20、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原文引用、原意总结引用和介乎上述两者之间的引用。如是原文引用必须在引用内容前后加上“”;如是原意总结引用,不能直接使用“”,但必须忠于原意,不能将自己的推测部分也强硬加上去;如果是最后一种引用方法,则是在概括原意的基础上加上“”引用原文词语。在引用当中,应当注意不能断章取义,抛弃原文语言环境而摘取只言片语,尤其忌讳在没有搞清楚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就给对方乱扣帽子,这个错误尤其在诉讼律师当中较为常见。在激烈的辩论当中,冲动之下就给对方扣上“断章取义、偷换逻辑”等帽子,试图用强势压住对方的气焰,但究竟是对方断了你哪一个句子和名词、换了你哪一个逻辑,往往连说十来分钟、兜了几个大圈子也

21、没有说清楚。其实,这种做法的实际效果只能适得其反:引致法官的反感,降低你的意见可信度;法官对你的反感又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你的信任度,实在是得不偿失。4、事实和证据的一一对应初学者常犯的错误一是没有对应,即随意调用各个事实和证据,不注重解释两者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二是整批对应,即将一批事实和一批证据简单地对应,这样其实等于没有对应,而且会导致法律关系、事实和证据的极度混乱。在标准的法律文书写作规范中,每一个单独的事实和证据,必须按照统一的线索和顺序,建立起它们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5、证据链环环相扣对于多个事实,需要重点考虑各个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系和陈述顺序,尤其要注意

22、多个事实和证据是否能够流畅地串成证据链,完整、客观和全面地说明案件,如果中间缺少某个环节,就需要考虑以补充相应事实等方式或者以事实之间互相印证等方式予以完善。例如上述例子,关于双方利益分配方式已经有说明,似乎已经足够完整,但如果仔细推敲之下仍然可以发现存在一个漏洞,当中所陈述的“销售利润”概念必须依赖于两个子概念:“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才能说明白。也就是说,当文书中出现某些概念以另外的一些概念为前提的情况的时候,必须考证和列明概念之间的关联或指向关系。(五)选择和引用法条1、基本规则在法律文书当中,支持观点的最重要基石是法条,它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事实和证据。道理很简单,中国是成文法的国家

23、,如果事实和证据不足,我们还可以在具体法条之间寻求具体依据甚至在立法本意当中寻找法理支持,但反过来则难以办到。文书当中需要引用法条的机会很多,例如:在陈述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方面,例如管辖异议、回避、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和提出上诉请求等方面,均需要引用相应的法条。当然,对于那些不涉及当事人重要诉权的法条可以不引用,如民诉法第149条关于当事人上诉提出的副本的途径和数量等规定。其次,在事实认定、理由论述当中均需要引用法条。在法条引用当中常见的错误主要有:1引用法条选择不当,导致说理不清;2法条内容和事实的不对应;3使用法条进行论证的过程缺乏严密的逻辑性;4过长的法条破坏了文书的逻辑结构和意思

24、表达的连贯性。一般而言,在法条引用当中有如下要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法条引用先程序后实体、自上而下中国法律令出多门,有全国人大颁布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复函;各个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甚至各个省市政府部门颁布的内部文件纪要、回复等。关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和问题,经常会遇到如何取舍和确定法条引用的问题。一般而言有如下方法:首先,一般按照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的顺序进行;其次,在普通法与特别法都有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具体引用特别法,对普通法的一致规定可以一并阐述,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关于合同效力

25、的规定,在判定合同效力时应引用合同法;其三,在上位法与下位法有冲突时应当引用上位法,如果要适用下位法,必须以合法和合理的法律解释为前提。在引用具体内容的时候需要注意,文书当中一般只引用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种,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和各种意见、批复、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适当引用以增强说服力,但不宜直接引用为依据。法条引用以简洁为原则引用法条应当以对本案有具体的针对性为限,对众所周知的法律、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等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无需引用。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关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

26、积极和全面履行的规定等,这些都是原则性的条文,在具体案件当中无需引用;对具体的法条规定内容比较多的,可以只引用与本案有关的条款。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了6项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就抵押纠纷案件而言,引用法条时可以只引用涉及抵押财产的规定即可。对解决重要程序问题、事实认定和理由阐述的法条引用,可以采取在文书中直接全文引用或者在文书中概述引用主要内容,同时附项引用全文的方式。至于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视情况:对法律条文单一和文字较少,在文书中全文引用不会破坏其逻辑结构的,在文书中写明法律及具体法条序号并加引号全文引用;对条文较多或文字较长,全部或全文引用可能破坏文书逻辑结构的,在文书中写明法律及法条序号并

27、就条文的主要或重要内容作概括表述,同时加括号注明“条文全文附后”字样,必要时要在引用法条的基础上解释法律,说理论证,不只是简单引用和堆砌法条;对程序性法条和字面意义非常明确的法条,只要引用位置得当,几乎不需要专门的文字就能够达到解释的效果;对需要语意解释意思才明确的应当作简单精练的解释;对需要进行漏洞补充和详细分析论证后才能决定法律适用的必须详细解释和论证,必要时候还应该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和权威学术著作的学理解释。2、两种例外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引用“兜底条款”一般而言,引用法条首先应当考虑引用具体性条款,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考虑引用法律当中的普遍性条款即我们俗称的“

28、兜底条款”,例如:对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2007年以前,首先考虑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第5至第15条规定的相应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一一列明的则可以考虑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的第2条(此类条款俗称“兜底条款”),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概括的方法解决问题。在法院以往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成功地运用了该条款判决了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这个情形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颁布了法

29、释20072号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就有了改变,因为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文书当中可以直接引用而无须再引用原来的普遍性规定了。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引用宪法这几乎是最后的一招,引用宪法属于宪法司法化问题,按照各国通行的“从近法律救济和回避宪法判断”的原则,法官判案适用法律时应当穷尽相关法律而回避宪法判断,只有当相关法律确实没有相应规定时才准予适用宪法给予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作出的批复精神和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雇工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应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的批复精神,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宪

30、法规定予以救济,但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和程序。(六)叙事顺序和结构1、基本方法叙事方式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中国文书多变,技法复杂,既有天马行空式的跳跃,也有推理等层层推进的结构。何种技法能够为法律文书所用,或者能够演化为专门技能?总体而言,叙述文或说明文的叙事方法比较接近法律文书常用文法,因为它们都以陈述事实或者说明问题为基本方式,多采用逻辑推理,文书体系表现出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当然,法律文书有其自身更明显的特点,因为法律文书都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因此叙事方式必然采用逻辑分析和推理为基本方式,分别展开论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生活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的,因而反映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必然是丰富的,但仍然有一定规律可循。常见方法有如下三种:1时间顺序法即通常所说的“顺叙法”,也就是按照事件的时间发展过程来展开描述。在文书中,通常是以时间为线索,以行为过程为内容依次记叙发生的事件,例如起诉状、上诉状、法律意见书等。这是法律文书所采用的最基本的方法。2主次先后法这种方法是对论述法律事实而言的,重要的法律事实在前,次要的靠后,依次展开。例如法律服务方案当中,对于某法律问题的解决,通常是先论述最重要的问题,然后是次要问题;或者是先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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