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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统一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水质监测、水政监察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保护、沿线地区生态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建立生态保护机制,协助解决土地使用、交通运输、电力供应等方面的问题。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水资源费补偿等为主要方式的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

2、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

3、灌区; (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第十一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

4、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第十二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六)在

5、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

7、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 第十九条 建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水质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检测体系,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水资源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水行

8、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源保护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资源应当优先保障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市(州)、县(区)的城镇供水和农业灌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调整用水蓄水性质。 第二十三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科学编制工程调度运行规程和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优化调度水资源。 平寨水库、桂家湖水库、革寨水库、凯掌水库、克酬水库、松柏山水库、红枫湖以及其他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有关的供水调度、发电用

9、水,应当符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年度调水、供水方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引水、提水或者实施其他破坏正常调水、供水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受水地区年基本水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受水地区协议年用水量计算。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协议,按照协议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确需超供水协议用水的,应当签订供水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10、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因抗旱、调水、防汛或者排涝使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设施的,使用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造成水质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二)检查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 (三)责令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执法人员

11、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保护和河道的防洪治理,保障输水工程泄水畅通。 第三十一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安全运行、水质保护、水资源保障等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用水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度运行规程造成危害的;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继续供水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

13、上20xx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黔中水利建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黔中水利建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4、水利枢纽的功能和作用 水利枢纽按承担任务的不同,可分为防洪枢纽、灌溉(或供水)枢纽、水力发电枢纽和航运枢纽等。多数水利枢纽承担多项任务,称为综合性水利枢纽。影响水利枢纽功能的主要因素是选定合理的位置和最优的布置方案。水利枢纽工程的位置一般通过河流流域规划或地区水利规划确定。 具体位置须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使各个水工建筑物都能布置在安全可靠的地基上,并能满足建筑物的尺度和布置要求,以及施工的必需条件。水利枢纽工程的布置,一般通过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确定。 枢纽布置必须使各个不同功能的建筑物在位置上各得其所,在运用中相互协调,充分有效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各个水工建筑物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时水流条

15、件良好,上下游的水流和冲淤变化不影响或少影响枢纽的正常运行,总之技术上要安全可靠;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力求建筑物布置紧凑,一个建筑物能发挥多种作用,减少工程量和工程占地,以减小投资;同时要充分考虑管理运行的要求和施工便利,工期短。 一个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总体布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按系统工程的分析研究方法进行论证确定。 水利枢纽常按其规模、 效益和对经济、 社会影响的大小进行分等,并将枢纽中的建筑物按其重要性进行分级。对级别高的建筑物,在抗洪能力、强度和稳定性、建筑材料、运行的可靠性等方面都要求高一些,反之就要求低一些,以达到既安全又经济的目的。 中国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的分等指标,以及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划分见表1和表2,但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允许对它们的级别有所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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