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贫困学生认定办法第八条 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5、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2、;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8、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第九条 贫困学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层次。1、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5)单
3、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
4、,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经济困难。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援助:(1)购买高档手机、高档MP3等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2)节、假日或假期经常外出旅游;(3)抽烟、酗酒经教育后仍不改正;(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学生,已取得贫困学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1、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明显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2、家庭因修建或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3、委培生、插班生、借读生等计划外学生。第四章 认定程序
5、第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1、本人申请首次申请贫困学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院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6、3)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4)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5)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2、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