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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1、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和个人缴纳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2、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自愿参保的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第三章筹资标准第六条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一)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个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财政上解县市中央补助20元,乌昌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20元;边境县中央财政补助20元,区财政补助15元,乌昌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5元;其他县市中央财政补助20元,区财政补助10元,乌昌财政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10元)。(二)低保家庭中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个

3、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财政上解县市中央补助25元,乌昌财政补助25元,县市财政补助20元;边境县中央财政补助25元,区财政补助15元,乌昌财政补助25元,县财政补助5元;其他县市中央财政补助25元,区财政补助10元,乌昌财政补助25元,县市财政补助10元)。(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第七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80元。(一)城镇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财政上解县市中央补助50元,乌昌财政补助50元,

4、县市财政补助20元;边境县中央财政补助50元,区财政补助15元,乌昌财政补助50元,县财政补助5元;其他县市中央财政补助50元,区财政补助10元,乌昌财政补助50元,县市财政补助10元)。(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昌吉市为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第四章参保程序和缴费方法第八条参保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居住地的社区

5、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保,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还须同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城镇居民提交的申请参保资料进行初审,并于次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有关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并汇总当年居民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经办机构。(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2008年8月30日前缴费的,当年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6、待遇。以后年度的缴费时间为前一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第二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地点为居民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未按期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待遇。第五章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执行。但不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项目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医疗统筹。第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7、,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150元,二级350元(县市级人民医院、县市中医院以及州卫生局批准的其他二级医院),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和外埠医院为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在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的,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补差。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

8、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以及自治区和区外的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第十三条除我州不能诊断和治疗的疾病,经批准转外地诊断、治疗外,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我州非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突发疾病急诊治疗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急诊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二)经急诊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三)城镇居民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应

9、及时(三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五)美容、矫正先天畸形等治疗的;(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经州劳动和社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年度考核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执行。第八章基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10、保险基金纳入乌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医疗费的结算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不在本办法之内。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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