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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领导讲话多篇.docx

1、行政问责领导讲话多篇行政问责领导讲话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为打造“今日*效率”提供纪律保证-在全市行政问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把行政问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市委、市政府对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和行政负责人问责制高度重视。从今年4月l日,全市行政问责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行政问责 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人民群众反映较好,促进了上半年我省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省上下共同努 力的结果,达到了开局良好,运行顺利的目的。但是,从全省实施行政问责的整体情况看,也存在着一

2、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有些地区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被动应付缺乏工作主动性,开展工作靠上级推动,行政问责工作没有真正展开;有的单位追究责任不到位,存在着有责不问的现象;有的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落实制度不力,没有形成长效机制等等。对此,必须下大力气加 以解决。(一)推行行政问责实现*科学和谐发展的必要要求。等四项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二)推行行政问责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转变政府职

3、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培养廉洁高效行政队伍,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本质要求;(三)推行行政问责是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提高公务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就是以刚性的措施,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通过对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不仅可以惩戒和教育违反者本人,而且可以教育其他行政主体,使其引以为戒,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

4、政行为,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再次发生。(四)推行行政问责是增强行政实践责任意识,认真、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责,促进公共行政意识从单一行政管理向提供综合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转变,建设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和权责一致的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工作力度 省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办法6个多月以来,各级政府和监察部 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行政问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行政问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 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刚才永东同志也作了全面的分析,我认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问责工作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质量还 需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要

5、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总结6个多月来开展行政问责工作取得的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 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工作力度,确保行政问责工作扎 实稳步深入推进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要加大问责的力度。行政问责制是以责任为核心,把权力与责任挂钩,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行 使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 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6、从最近中央对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 事件和河北三鹿奶粉事件问责的领导级别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行政问责的工作力度。省委、省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 的态度坚决、决心坚定,对此,大家有目共睹、感受深切。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切实加大问责力度,对于符合问责情形的任何事项、不负责任的任何干部, 无论是谁,无论职位高低、政绩大小,该问责的要坚决问责、敢 于问责,一追到底,既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 导人员的领导责任,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必到底。 通过责任追究,不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级行政机关的

7、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要突出问责的重点。从问责对象来讲,要始终坚持抓 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权贵统一、权责对等是行政问责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各级行政机关起主要作用的是行政负责人。党和人民 赋予各级领导干部重大权力,同时各级领导干部也负有对第二篇:行政问责制度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问责的原则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二、问责的对象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

8、,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三、问责的主体(一)问责事项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

9、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二)问责方式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

10、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三)问责程序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调查时应当听取

11、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

12、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三篇:行政问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解读XX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拟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问责情形,第三章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第五章附则。现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以解读。一、规定的主要特色规定的主要特色,一是

13、问责对象的范围更广。与XX年的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相比,规定规定的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更加广泛,主要考虑到一般工作人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其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影响,要比领导干部更直接。因此,规定除领导干部外,也将一般工作人员纳入到行政问责的范围。二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无论是问责情形的规定,还是程序规定都更具体,更便于操作。三是重点更突出。规定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点,是符合哈尔滨市实际的。二、行政问责对象范围确定行政问责对象是实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包括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1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予某种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如交通局的公路管理处、人社局的社会保险局、水务局的水资源办。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接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如哈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受交通部门委托以该部门名义进行交通执法。三、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和行政问责实施部门行政

15、问责决定机关和行政问责实施部门,两者是有区别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是指有权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包括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行政问责实施部门是指负责行政问责案件的受理、调查和提出拟处理意见的机关或者机构,包括市、区、县(市)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室,没有监察室的,可以指定人事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行政问责工作。规定第四条还具体划分了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的权限范围,市和区、县

16、(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首页)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工作,主要是对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除监察机关负责行政问责的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工作,主要是对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四、行政问责情形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行政问责的情形进行认真梳理和归纳,规定将行政问责的情形分为决策违规、执行不力、管理不善、行为失范四个方面,共计四条三十六项,既注重有错问责,同时也注重无为问责,并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

17、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点。第七条规定了违规决策的问责情形。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因此,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应当对其进行问责。第七条共列举了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超越法定权限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内容违法,决策发生重大失误,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者调整决策错误、失误或者失当等七种情形。如:第(三)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策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应当包括风险评估、咨询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协调、法律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以体现科

18、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不力的问责情形。执行力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的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就是执行命令、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能力,也就是常说的“落实到位”。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否顺利落实到位,目标能否顺利达成,关键看执行力。目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执行不力,主要集中体现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第八条共列举了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管理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监管不力;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对上级机关确定的

19、工作目标、交办的事项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者行政机关之间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或者社会公众等十八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问责情形。如:第(一)项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第(五)项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第(十四)项对应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行政机关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行政机关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第九条规定了内部监管不力的问责情形。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

20、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干部对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应当负有责任。第九条共列举了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未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授意、指使、纵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等五种问责情形。如:第(一)项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条规定了行为失范的问责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理规则、言行标准和行政纪律,包括政治、廉政、职业道德、业务等行为规

21、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政府和群众联结的纽带,是行政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其是否严格遵守行为规范直接关系着其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更关系着政府的形象问题。因此,第十条规定了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作表面文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六种问责情形,旨在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如:第(一)项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领导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闻的。上述四条每条都有兜底条款。就是说除列举的情形外,其他符合条件的,也包含在问责范围内。此外,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政问责情形外,法律、法

22、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问责情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五、行政问责的方式和适用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外,国家和省对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外地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为体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原则和对社会公开,安抚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使被问责人员深刻认识问题,改正错误,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

23、降职或者免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等十一种行政问责形式。以上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另外,规定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理的六种情形,如:(一)拒绝改正错误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五)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四种情形。如:(一)主动交代应予行政问责的行为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情节,应当对其从重问责;具有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问责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问责,也可以不对其从轻或减轻问责。六

24、、行政问责的案件线索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八项行政问责的案件线索,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检举、控告;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责建议;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审计、信访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等,这里就不详细解释了。七、行政问责程序为了使行政问责严格按照规范的步骤和方式进行,确保行政问责的正确、及时、有序,规定第四章对行政问责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行政问责程序分为启动

25、、调查、决定、送达、公开等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启动作了区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发现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应当向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发现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指示,应当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这里所称的“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主要是指市长或者分管市长,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

26、,县长和分管副县长。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问责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行政问责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指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里所称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是指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调查程序,具体规定调查要求、调查回避等。第二十条规定了决定程序,“调查终结,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本级政府领导或者本

27、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不予行政问责的决定。”为了简化程序,第二十条二款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送达和公开程序,“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问责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员。行政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行政问责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行政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八、行政问责的复核和申诉为了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救济权,规定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复核和申诉。第二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复核和申诉的途径和期限,“被问责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

28、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九、行政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都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在执行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行政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关系:一方面,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行政问责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并不是对被行政问责人员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

29、处罚,被行政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问责人员同时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党纪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篇: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

30、责。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事项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五条 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

31、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

32、、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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