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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3篇Word文件下载.docx

1、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 本人信访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

2、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xx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问题时,xx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8月3日xx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xx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12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xx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3、员资格。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予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二、xxx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xx)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xxXX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

4、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xx村20xx年6月25号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可xx街道办事处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xx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xx村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xx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三、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组织

5、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对xx村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希望村上级部门帮助与指导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xx街道办事处却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3606字) 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20xx-03-09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上海市松江区XX00 工作单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加拿大bc09+联系电话021-6422+ 办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行政复查请求: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

6、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请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实名举报信(证据编号1),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骗取物业资质行为。 被申请人20xx年02月22日给申请人的回复(证据编号2),认定事实不清,与青浦区局先前的答复不符,有违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乱作为,为企业违法行为谋利益。 一、被申请人回复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回复称:“20xx年12月8日宾泉物业公司因其持有的资质证书已过期,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与青浦区局的答复不符。 上海市青浦区住

7、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公开信息证明: 被举报人: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 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3)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该企业得知换证消息后,于20xx年2月到青浦区房地局办理物业资质换证手续。由于申报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xx年9月才通过信息预审,取得了申办预约号XX001815号”。 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1) “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法定职权,是行政乱作为。 物

8、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7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宾泉物业注册于青浦,并于20xx年9月12日在青浦房地局申请并获得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如果重新核定,也要先办理注销手续。 被举报人不是“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是因为:“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被“延期一年”而停牌。 三、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2)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9、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海市关于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强调,“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被举报人在20xx年12月12日前不可能提交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如有提交,一定是已在20xx年7月5日被撤销(证据编号5)的上海金兰花苑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证据编号6)。 四、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帮助被举报人获得非法利益 (1)被申请人回复称:“我单位作出如下处理意见: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宾泉物业管理有限

10、公司核发资质证书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这是被申请人在掩盖自己滥用职权的行政乱作为,有违政府公信力。“我局接到市房地局来电通知,要求青浦区房地局暂缓对宾泉物业公司的物业资质申报受理20xx年12月5日,市局告知已作出了信访答复并简要告之事情经过:宾泉物业在青浦申报物业资质证书期间,徐汇金兰花苑业主大会通过投票表决同意由宾泉物业接管金兰花苑的物业管理,并于20xx年6月21日在小区内公告,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指出: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

11、)公开信息证明:被举报人接管物业产生纠纷。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3)。被申请人作为资质审批部门应依法对被举报人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被申请人混淆时间的先后,20xx年12月5日还以被撤销的物业管理合同来指导青浦区局。这是被申请人,刻意为企业的违法谋利益的行为。 (2)被申请人回复称:“关于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信息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我局已要求青浦区局更正”,这是被申请人意在毁灭证据掩盖自己的错误。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开信息“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为什么此前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举报

12、人信息,时,被申请人答复是“请向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申请”?(见补充证据13)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开信息“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早就提出了。为什么涉及到被举报人名誉和经营的政府公开信息,被举报人至今认可。 被举报人“接管物业产生纠纷”不可能是假的。青浦区局处理意见“延期一年”也不可能是假的。是有案卷可查的,被申请人蓄意毁灭证据是错上加错。 五、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13、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1)被举报人20xx年无“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申请资格,无内容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中“物业管理项目情况”(见证据8)、不符合申报法定条件。 被申请人对被处罚的被举报人按新企业对待,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举报人

14、以被撤销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欺骗手段,隐瞒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间无物业服务资质,非法经营(见证据5),违规收费(见证据7),签署虚假承诺书(见证据9),骗取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六、被申请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2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15、(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根据证据5,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间确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911字) 申请人:浙江省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地址,仙居县城区原穿城北路大泉头。张月珍,女,20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城区机建路1一8号,系厂长。身份证号:

16、332624*电话:7752556 申请人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20xx年2月9日作出“关于穿城北路为民酱菜厂拆迁事项要求补偿的回复”和20xx年4月6日仙居县城区建设整合指挥部“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认定和补偿标准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一、申请人被拆迁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是申请人通过合法手续转让来的。指挥部认为是征用的划拨土地,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二、申请人被拆迁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应按集体性质转让的土地标准补偿。指挥部认为按征用的划拨土地标准补偿,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申请复查事实和理由: 20xx年

17、,申请人自筹资金筹建酱菜厂项目,向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申报,该委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仙计经固(20xx)53号文件同意批复。20xx年4月4日,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项目结转至20xx年度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明”的规定,20xx年10月7日,申请人在征得仙居县原城关镇市桥村十队全体社员同意,支付了座落在仙居县城北大泉头地方亩土地补偿费10000元、安置补偿费13000元和青苗补偿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3500元,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后,向市桥村、城关镇、仙居县土地管理局递交建设用地呈报表。10月7日由市桥村、10月8日由

18、原城关镇、10月15日由县土管局分别批准同意使用。 20xx年10月15日,浙土仙证字20xx第4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准予城关为民酱菜厂在城关穿城北路大泉头,土地性质集体,用地面积为壹亩壹分伍厘的耕地上建设厂房。 20xx年10月9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2浙规征,编号1141020准予在穿城北路(北段)西建设厂房。 20xx年11月21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2浙规证,编号1141020准予建设。 酱菜厂建成后,投入了生产。20xx年,因仙居县城区穿城北路建设需要,拆除了申请人286平方米厂房,至今未给予土地补偿和安置,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 20xx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指挥

19、部递交“房屋拆迁安置申请书”一份。经过165天等待和电话、走访18次艰难请求后,该部于20xx年2月9日作出“穿城北路内的286平方米土地由于是为民酱菜厂征用的划拨土地,根据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按县政府征地区片综合价给予补偿”的回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划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

20、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指挥部至今没有向申请人支付过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没有向申请人核发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指挥部认为申请人的286平方米土地是“征用的划拨土地”无事实依据,与行政复议法“土地划拨,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将土地交给某个单位无偿无期限使用的行为”释义不符。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根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申请人2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取得,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指挥部对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至今没有给予补偿,就认为申请人286平方米土地是征用的划拨土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按征用划拨土地的标准补偿,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复查,撤销指挥部“穿城北路内的286平方米土地由于是为民酱菜厂征用的划拨土地”的错误认定,要求按照20xx年11月31日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福街办发20xx64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每平方米600元标准”规定予以作价补偿,呈请支持。 此致 仙居县人民政府 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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