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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16号生产性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确定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1、(三)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采取核定下达 经营业绩目标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绩 效薪酬。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核定与执行第四条 集团公司于每年 4 月底前向所属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考核内容及指标;(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三)考核和奖惩;(四)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包括基本指标、 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 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 (或控亏额度) 、营业收入利润率。1 、利润总额(或控亏额度) ,是指考核当期经营业绩考核专项 审核认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即剔除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以前 年度潜赢及非经常性因素后的当期实际利润。2、营业收入利润率,是指企业考核当年利润总额同营业收入的 比率,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X 100%(二) 分类指标包括:应收帐款回收比例、营业收入、现款上交 三项指标。应收账款回收比例 = (年度实际回收的工程结算款和销售货款 / 营业收入)X 100%(三) 综合评价指标:主要根据该单位总体工作状况在集团公司 排序和上级单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的有关考评结果及表彰情况。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核定:(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 1 月底前,企业 经营者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经营业绩

3、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 况,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目标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 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影响当年经营 效果的特别事项)报集团公司。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应不低 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 值,同时应考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集团公司按各企业前三年经 营业绩考核指标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并根据宏观经济运 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 均增减幅度, 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与企业沟通后确定考核目标值。(三)

4、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书。对确定的各企业年度经营 业绩目标,于每年 4 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第八条 集团公司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一) 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企业负责人每半年 向集团公司上报一次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 7 月底以前上报,全年执行情况于次年 1 月底前上报。报告包括经营 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的简要分析。(二) 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涉诉事项等情况时,企业经营者应 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相关情况;企业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和 改制等重大事项,应严格按

5、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三) 建立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预警制度。 集团公司结合各企 业月度快报、季度报表和本条有关报告事项,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 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书面预警通知, 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保证实现经营业绩目标。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九条 集团公司于每年 3-6 月对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 3 月底以前,企业经营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 数据,对上年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 析报告报集团公司。(二)集团公司于每年 4 5 月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经营业绩目 标完成情况

6、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三)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专项 审核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 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与绩效薪酬、目标责任奖励兑现意见。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经营业绩综合得分 = 利润总额指标得分 + 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得 分 + 应收账款回收比例指标得分营业收入指标得分 + 现款上交指标 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考核计分1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或控亏指标)的基本分为 30 分。完成 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30 分;年度利润目标 3000 万元(含)以上

7、的,每 超过(低于) 5% ,加(扣) 5 分;年度利润目标 2000 万元(含)至 3000 万元的,每超过(低于) 5% ,加(扣) 4 分;年度利润目标 10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每超过(低于) 5% ,加(扣) 3 分;年 度利润目标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每超过(低于) 5% ,加 (扣)2 分;年度利润目标 500 万元以下的 (含控亏指标) 每低于(超 过) 5% ,加(扣) 1 分;最多加(扣) 25 分。2 、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的基本分为 25 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 本分 25 分;高于(低于)目标值时,每高于(低于) 0.1 个百分点, 加

8、(扣) 3 分,最多加(扣) 15 分。第十三条 分类指标考核计分1 、应收账款回收比例指标的基本分为 15 分。完成目标值得基 本分 15 分;超过(低于)目标值时,每超过(低于) 0.5 个百分点, 加(扣) 1 分,最多加(扣) 8 分。2 、营业收入指标基本分 10 分。完成目标值时得 10 分;每增(减)4 个百分点,加(扣) 0.5 分,最多加(扣) 5 分。3 、现款上交指标基本分 10 分。每一个 季度按时足额上交,加 1 分;反之,则扣 1 分,最多加(扣) 4 分。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 综合评价指标基本分 10 分。领导班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 励的,加 3 分

9、;获得集团公司党政表彰奖励的,加 2 分;凡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扣 2 分;凡班子成员中受党纪、政纪及刑 事处分的,扣 3 分。最多加(扣) 3 分(同类表彰奖励就高计分,不 重复加分)。第四章 企业经营者年薪确定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 薪酬两个部分;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年度 目标责任奖励两个部分。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基薪确定办法按四川 华西集团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标准确定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绩效薪酬和目标责任奖励 1、年度经营业绩绩效薪酬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挂钩根

10、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达到 C级为绩效薪酬进级点。当考核结果为 E 级时,绩效薪酬为 0 ;当考核结果为 D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 X (考核分数-D级 起点分数) /( C 级起点分数 -D 级起点分数) ”确定,绩效薪酬在 0 倍 基薪到 1 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 C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 X1+0.5X (考核分 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 在 1 倍基薪到 1.5 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 B 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 X1.5+0.5X (考核 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

11、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 在 1.5 倍基薪到 2 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 A 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 X(2+ (考核分数 -A 级起点分数) /( A 级封顶分数 -A 级起点分数) ”确定,绩效薪酬 在 2 倍基薪到 3 倍基薪之间。2 、年度目标责任奖励 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与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挂钩。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责任考核计分, 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责 任考核结果分为 A、 B、 C、 D、 E 五个级别,达到 C 级为目标责任奖 励进级点。当考核结果为 E级时,年度目标责任奖励为 0 ;当考核结果为 D级时,目标责任奖励按“基薪X(考核分

12、数-D 级起点分数) /( C 级起点分数 -D 级起点分数) ”确定,年度目标责任 奖励额在 0 倍基薪到 1 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 C 级时,目标责任奖励按“基薪 X1+0.5X (考 核分数 -C 级起点分数) /(B 级起点分数 -C 级起点分数 ) ”确定,年度 目标责任奖励额在 1 倍基薪到 1.5 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 B级时,目标责任奖励按“基薪X1.5 +0.5X (考 核分数 -B 级起点分数) /(A 级起点分数 -B 级起点分数 )”确定 , 年度目 标责任奖励额在 1.5 倍基薪到 2 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 A级时,目标责任奖励按“基薪X( 2+0.5X

13、 (考 核分数 -A 级起点分数) /( A 级封顶分数 -A 级起点分数) ”确定,年 度目标责任奖励额在 2 倍基薪到 2.5 倍基薪之间。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应剔除以往年度潜盈潜亏处理和 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对离退休人员、不在岗人 员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超过 2008 年实际数的(扣除上级 拨款),视同当期利润考核。第十八条 特别嘉奖: 在核定的年度基本指标不低于上年度实际 数且全面完成的条件下,年度利润总额目标 3000 万元(含)以上的, 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 25% 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 35% 计提奖金, 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 年度利润总额目标

14、 2000 万元(含)至 3000 万元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 25% 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 30% 计 提奖金,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 年度利润总额目标 1000 万元(含) 至 2000 万元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 25% 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 25%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利润总额目标 500 万 元(含)至 1000 万元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 25% 以上的,按超 出部分的 20% 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利润目标 500 万元以下的,实际利润超出利润目标 25% 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 15% 计提奖金,用于奖励该企业领导班子。被考核企业获得建筑工

15、程鲁班奖、詹天佑奖、重大科技成果奖、 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专项问题等,集团公司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 一次性特别嘉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年度内发生工伤死亡 1 人的,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薪酬 5% ; 累计发生 2 人的,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薪酬 10% ;累计发生 3 人及以上 的,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薪酬 20% ;发生较大 (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的) 安全事故的,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薪酬 50%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工资应随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增长而增长。职 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原则上也不得增长。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分 配系数为 1 ;领

16、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度薪酬, 分配系数按 0.7-0.9 执行, 领导班子成员年度收入差距根据年度考核结果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川华党 2008 67 号) 和分工负责制履行情况确定。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收入的企业负责人, 不得再领取 其它工资性报酬。 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 除责令纠正外, 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绩效薪酬(目标责任奖励)的 60% 在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 40% 经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兑现(任期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完成现款上交指标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缴指标 和核

17、定的归还往来欠款指标, 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薪酬 (或目标责 任奖励 ),对未完成的企业,不予批准兑现企业经营者绩效薪酬(或目 标责任奖励) ,直至全额完成时方予以批准兑现。第二十五条 企业虚报、 瞒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 一经发现 并核实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外,当年绩效薪酬(含目标责任奖励)为 0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事实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变动,在以后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或离任审计出现往年利润严重不 实,依据可靠资料,须重新计算利润不实年度绩效薪酬(或目标责任

18、奖励),并按计算结果支付 (扣回) 企业负责人利润不实年度的绩效年 薪(或目标责任奖励) 。单位主要领导未变动,如在考核年度后,发现 重大潜亏,必须在发现当期完成财务处理,且不调整考核财务处理年 度当期的经营业绩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 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 产流失的, 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 年度绩效薪酬(或目标责任奖励) 为 0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按照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 核办

19、法 (试行)规定,将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与经营业绩考 核挂钩,按考核得分可对企业领导班子降低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对违 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降低绩效年薪(或目标责任 奖励)分配系数。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 (不实行年薪制企业负责人年 度工资收入比照执行)在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企业成本费用。 其年薪收入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份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在计算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集团专项奖励办法规定的单项奖励、 政府以奖金、 股 份及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对经营业绩特别突出的经营者所给予的一次性 特别奖励,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年薪收入之内。第三十条

20、 本办法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 00 九年一月一日执行。原川华西 2008 人劳 16 号文停止执行。四川华西集团生产性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标准确定办法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参照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生产性企业负责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实行模拟年薪制的集团公司所属工程公司、 区域公司的总经理,以下称企业负责人) 的年度基本薪酬,由集团公司于每年 4月底前核定。二、 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的确定与上年度

21、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所在地职工年社会平均工 资挂钩,计算公式为:企业经营者年度基本薪酬 =(本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 x倍数x基薪调节系数。1、企业经营难度系数的确定经营难度系数权重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五档档次系数 f (x)系数f (x)Z净资产总额(亿元)15%Z 0.11.400.1 v Z 0.51.300.5 v Z Z 11.10 21.0Y主营业务收入(亿元)25%Y1515 1010 66 Y3Yv 3L利润总额(千万元)50%L2 L1 L 0.5 0.2L v 0.2N离退休年 末人数 (千人)10%N2 3 N2 N2N2

22、v2、 倍数的确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经营难度系数在1.0-1.15者,倍数为3.0 ;经营难度系数在1.16-1.25者,倍数为3.5 ;经营难度系数在1.26及以上者,倍数为 4.0。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经营难度系数在1.0-1.15者,倍数为2.5 ;经营难度系数在1.16-1.25者,倍数为3.0 ;经营难度系数在1.26及以上者,倍数为 3.5。3、 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在 0.9-1.1之间。4、 在岗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和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年社会平 均工资标准的确定(1) 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按以下原则确定: 省 内企业按四川省职工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省

23、外企业按所在城市职 工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2) 本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一律以劳动情况年报表为 准并剔除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和项目兑现奖励后计算,其中,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超过 25%以上的部分予以剔除; 本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超过集团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5%以上部分予以剔除。一低于上年实际数的,基薪不得超过上年水平。三、企业董事长、 党委书记、 总经理的年度基本薪酬分配系数为1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基本薪酬, 由企业根据其岗位、 责任和贡 献,采取测评等方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差距,常务副总经理按 0.7-0.9 ,其他副职按 0.6-0.8 的分配系数确定。四、基本薪酬的发放 企业负责人按核定的年度基本薪酬标准分摊到 12 个月,按月发 放。五、实行年薪制企业当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或当年有新增拖欠在册 职工工资、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负责人次年度停止实行年薪 制(或模拟年薪制) 。六、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按上述办法确定的标准发放,不得在所 在企业领取其它任何工资性收入,违者除清退超发收入外,给予纪律 处分。七、本规定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川华西 2008 人劳16 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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