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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研究.docx

1、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 文题 目:交通肇事罪研究学 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法学 姓 名:郭雅兰 学 号:151409121 完成时间:2013年5月20日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平安感。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

2、、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法律责任, 立法缺陷,建议AbstractTraffic accident crime is an important crime in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level, the number of motor vehicles in China

3、s rapid expansion,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pose a great threat to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people, has be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traffic malignant accidents, deaths and accidents frequently occur, to a certain extent affected the sense of security and so

4、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needs, bined with the views of the scholars,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followed by the analysis of the question of the cause-traffic-accident-escape crime and adjacent

5、 crimes,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produce positive effec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Keywords: traffic accident crime, characteristics, legal responsibility,The legislative defects,advice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完善

6、4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分4 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开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从2009年12月的伟铭醉酒驾车撞死4人案,到5月7日的胡斌飙车在斑马线上撞死谭卓案,到6月30日的醉酒司机明宝驾车撞死5人案,到8月4日的志刚酒后驾车撞死马芳芳案,再到2010年10月启铭大学飙车案,无辜行人被撞的悲剧一再上演。交通肇事案件在我国屡增不减,引发人们对法律在交通肇事上规定的思考。只有一部好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才能在社会上发挥其应有的预防、惩治、教育等作用。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开

7、展的增快,我国的交通事业的开展也有了质的改变,随着越来越多的车辆的上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呈上升的趋势。所以,我国对交通方面的立法也越来越重视,大量的法律条文的公布与更改,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交通肇事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

8、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平安。交通肇事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阔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平安。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平安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9、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当处分的法律根底。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展和交通运输平安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平安规那么、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那么?、?机动车管理方法?、 ?河避碰规那么?、?航海避碰规那么?、?渡口守那么?、?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平安法?等。违反上述规那么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

10、,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根本形式,不管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本钱罪的条件。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本钱罪。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

11、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那么不构本钱罪。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展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作业,或者进展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本钱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

12、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围,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实践中,具体行为人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汽车、船只的驾驶员、调度员、引航员等。在城镇街道上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或乱穿马路,以致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例如正常行驶中的汽车的司机刹车不及为躲避该人而与其他汽车相撞,造成重大损

13、失,该行人也构本钱罪。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分。1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具体容是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那么往往是明知故犯。二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通事故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法律责任,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交通事故责任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人不一定承当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的主体,要求到达法定

14、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参与交通活动的自然人,不受年龄,认知能力的限制。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缺陷目前,我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它主要靠事故处理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且事故处理的资格的取得不像律师,会计师等资格那样考试的社会化,专业化,造成事故处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责任认定过程中参加了过多的主观因素,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统一化和专业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突发的,瞬间的,具有不可重复性,它留给我们的只能是事故发生的最终结果交通事故现场,并且有的连现场都没

15、有。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运用多方面的知识,对交通事故事实作出判断,得出结论。这个过程因办案人员的学识、经历、观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主观认定结果,难免会留下了认定者的主观痕迹。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受害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 交通事故是瞬间发生的碰撞事件,公安机关通常在勘察现场、调查取证的根底上,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客观证据有限的情况下,过多的依赖肇事者述和证人证言,而一般情况下证人又是肇事者一方的人主要是同车人,可以肯定的是,证言对肇事者有利,又因为受害者一方由于重伤、死亡,不能作出对自己有益的述,如果再对证言机械使用,就会损害受害者的利益,从而不利于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力

16、度。在实质上影响广阔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平安。 目前,很多人错误的认为有行为就有责任,认为有行为就有过错,就应该承当法律责任。以至于在认定责任时完全不考虑因果关系,主观上先认为行为人有责任,再去寻找因果关系和行为,实行的是有责推定。如一辆小轿车再混行路上超车驶入大货车的行使车道,该货车正常行驶但超载,定货车有责任。理由是货车超载加重损失,如果货车不超载,就不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错误的把责任大小考虑的因素作为认定责任有无的因素。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完善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为一种鉴定结论已是事实。 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

17、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围之外。公安部2000年2月15日向省公安厅作出?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克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缺乏了?我认为,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该恢复重新认定这一复议形式,不过申请重

18、新认定的机关不是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而是独立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一般由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无利害关系的资深事故处理专家等。 通过以上制度的完善,可以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因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他们出具的交通事故重新鉴定认定书具有较高的质量,也因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有利于纠正偏颇,使事故责任认定的公信力更高。同时,重新鉴定制度确实立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可以克制将救济希望全部寄托于法官的缺陷,也可以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健全和完善。由于交通肇事的出现频率很高,交通肇事罪在我国的适用也比拟频繁,加之交通肇事情况的复

19、杂性,历年来很多学者、专家致力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刑法修正案八?对交通肇事罪进展了完善,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平安的交通行为纳入其中,2011年5月8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场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我省首例“酒驾入刑判决。刑法这一修订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标志着中国立法的成熟,是我国法治知识上的里程碑事件,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开展。本文通过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

20、罪中的逃逸问题及法律责任进展了粗浅的分析,以便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四交通肇事罪的处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展了解释,做出了如下的司法解释规定: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分: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平安装置不全或者平安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

22、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这一解释受到学者的批评,认为其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1三 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缺陷及建议 一交通肇事罪立法缺陷 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虽然在某些方面完善了交通肇事罪并使得在司法操作上便利了很多,但是也相应地带来了一些缺乏,一些明显的缺陷仍然存在,值得我们注意:1.交通肇事罪的处分制度违反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

23、原那么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上述起点数

24、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是指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解释?第二条说明,交通肇事后,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即肇事者赔偿后,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缺乏三十万元的,肇事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直接把行为人是否赔偿作为定罪依据,表达了公民因为财产状况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 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重不符。 2.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那么之嫌 我国?刑法?规定的过于概括,相

25、应的带来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罪刑阶段的罪过界定的问题、交通肇事罪与成心杀人罪相区分的问题。由于刑法规定的原那么性、概括性和现实生活通肇事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调查取证的困难,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交通肇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产生混淆,经常发生出入人罪或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问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第133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定情节列出,目的在于打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显然带有进步意义。然而由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从主观方面加以区分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包含了间接成心杀人的行为,如果将“因逃逸

26、致人死亡的行为一律依照本条定罪处分,使得本应重处和想要重处的情节却降低了处分。因为根据该条规定最高只能处以15年有期徒刑,这就会使得一些转化为成心杀人行为的逃逸行为逃避了严惩。所以133条第三个量刑幅度包含了成心杀人的情形,但刑法对这种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造成量刑错误,违背罪刑相适应原那么。 3.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处分偏轻 由于大多数司法人员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肇事者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肇事者也有较好的经济根底, 能够赔偿被害人,所以导致交通肇事罪司法处理轻刑化。以危害公共平安为客体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次可能导致死亡数十人),如果依照交通肇事罪第一刑档处分只能

27、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同为过失犯罪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使致一人死亡)却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他国家和地区那么对交通肇事及逃逸行为的处分比我国严厉的多,比方在美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可被控谋杀罪。因此我国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同国外相比偏轻,这直接导致了肇事人在肇事后不积极履行抢救伤者等救助义务,而是选择了逃逸,以至于被害人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因为死了人,最多赔十几万或几十万,大不了坐一两年牢,在实践中肇事人赔了钱以后大多被判缓刑,而如果救助伤者那么可能面对受害人的巨额赔偿乃至终生的麻烦,两者相权,肇事人宁愿逃逸。二对我国现行刑法通肇事罪规定的建议 对于我国交通肇事罪领域的

28、相关领域,我国的立法者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进展了完善与修改。这是我国在刑法领域的一次重大修改,也是我国在交通肇事罪领域的重大进步。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刑修八?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条款有着一定的缺陷。我国原刑法中只有交通肇事罪,并未将诸如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围,不久前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那么明确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在设立危险驾驶罪后,尽快制定醉驾入刑的标准无疑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应该看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驾入刑的条件其实并不严格,其没有设置“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要件。但应当注意,我国刑法总那么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在理解和把握我国刑法分那

29、么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受刑法总那么条款规定的制约和指导。例如,我国刑法总那么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文的规定应该适用于刑法分那么规定的所有轻微犯罪,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因而,从刑法理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说法只不过是对刑法总那么相关规定的重申与强调,而并非是对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重新解释,亦即对醉驾不能一味强调“入罪和“处分,而是要注意刑法总那么与分那么之间的关系,并划清“醉驾犯罪与“醉驾的界限。 就醉驾而言,其情形较为复杂,如果不正视其中的差异性,而简单地搞“一刀切,那么既

30、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理念和刑罚经济性的原那么,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惩罚较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方针。例如,有的行为人之前就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分或因醉酒驾驶受过刑事处分,或虽未因酒后或醉酒驾驶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分,但有证据证明其有酒后驾驶的恶习或以酒后驾驶为常态,有的行为人那么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次醉酒驾驶;有的行为人是自己主动狂饮、事后又执意醉酒驾驶,有的行为人那么是在他人力劝下醉酒,事后因未找到代驾者而自己醉酒驾驶;有的行为人是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醉酒驾驶。有的行为人那么是在车辆、行人非常稀少的路段短时间醉酒驾驶;有的行为人已经造成了车辆追尾等事故,有的行为人那么尚未肇事;有

31、的行为人到案后仍然毫无悔意,有的行为人那么是追悔莫及等等。可见,同样的醉酒驾驶,不同的情形对公共平安造成的威胁以及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具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在目前情况下,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而应通过行政处分加以制裁。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因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而过度扩大犯罪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本钱。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到目前为止,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还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这显然是一个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亟需司法机关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从而使“醉驾犯罪与“醉驾有一个更加具体、明确的

32、界定标准,以杜绝危险驾驶罪刑法适用的模糊性。依笔者之见,区分“醉驾犯罪与“醉驾主要可以考虑如下因素:行为人醉酒的程度、醉酒的原因、醉驾持续的时间、醉驾的路程、醉驾的路段、醉驾的次数等。四 总结 立法上对交通肇事犯罪意预到达的理想境界,究其根本还是为了司法实践上的具体运用。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罪规定的目的,仍然是有力、及时地惩办交通肇事犯罪,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新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虽然在某些方面完善了交通肇事罪并使得在司法操作上便利了很多,但是也相应地带来了一些缺乏,同时其所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与传统刑法理论相冲突,在学界引起了争议,这些理论上的分歧使得对复杂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性,己经达不到现实的需要,对本罪仍有一些明显的问题值得探讨,修改我国的交通肇事罪成为当务之急,如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等等。基于此,笔者在诸多学者对交通肇事罪理论研究的根底上,系统地整合交通肇事罪的理论,以期能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处置交通肇事罪提供帮助。由于现实通肇事案件过于复杂和人类认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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