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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x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深圳市职称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深职改1993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

2、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局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局科技强局的战略目标。第三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第五条 各类专业技

3、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第二章 聘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第六条 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全局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局领导,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第七条 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我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核定的各类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局各类各级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三)确定副高、中级专业

4、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四)向局党组推荐拟聘任正高级技术职务人选。第八条 局人事处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实施各类职务聘任和岗位设置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有关的具体事宜。第九条 聘委会分设若干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并由专家组成 专业(技术)评议组(以下统一简称评议组)。评议组一般由34名受聘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人。评议组负责对本专业各级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聘委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委会主任由各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第十一条 各单位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深圳局有关文件规

5、定制定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聘任的实施细则;(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职员的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四)向深圳局聘委会推荐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人选。第三章 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二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分为正高级职务、副高级技术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根据国家规定具体设置名称如下:(一)工程技术职务设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

6、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二)农业技术职务设研究员、高级兽医(农艺)师、兽医(农艺)师、助理兽医(农艺)师、技术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技术职务,高级兽医(农艺)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兽医(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兽医(农艺)师、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三)卫生技术职务设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主管(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其中,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正高技术职务、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主管(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

7、、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四)经济技术职务设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其中,高级经济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经济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为初级技术职务。(五)会计技术职务设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会计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技术职务。(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按国家规定名称进行设置,但严禁因人设岗。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原则。(一)岗位设置要遵循“精简、效能、因事设岗”原则,适当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国家已正式公布的岗位名称中设置。第十

8、四条 岗位设置参考因素。(一)编制因素。各单位以核定的事业单位干部编制数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的基数。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干部编制数的95%。(二)专业因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时,首先要保证主系列的岗位设置,即岗位设置必须保障第一线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主系列和非主系列分别处理。非主系列各级职务的比例一般应比主系列低5%-10%,除工作需要,否则一般不设非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三)结构比例因素。根据有关规定,为保持岗位设置的基本平衡和实施总量控制,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参照结构比例进行。我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高、中、初级总体上参考大致比例为2:5:3,各事业单

9、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定其参考比例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高级职称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40%。技术工人岗位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参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设置。(四)科技任务因素。技术岗位还需要考虑完成或正在承担的重点检验检疫科技工作和取得的成就。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方法与程序。(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按照以上原则和参考因素,制定本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依据。(二)各单位根据设岗依据,经同级聘委会充分酝酿评议并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本部门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报人事处汇总。(三)人事处根据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我局实际情况,进行汇总、统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讨论,经深圳局聘委会审核、平衡、修改

10、后报局党组审批。(四)向各单位职工公布经审批后的岗位设置方案。(五)岗位设置调整要求:以三年为一周期,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工作任务、科研任务等增减的变化,可以提出相应的岗位设置调整申请岗位职数的增加或减小,按上述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一)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明确岗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中要据此对照检查,作为续聘、解聘以及评聘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明确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所应聘职务的岗位职责的能力并经确认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要求。(三)各单位应按照已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

11、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制定要简明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等。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一)岗位设备方案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规划调整的依据。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考察是否已有相应专业的岗位,否则不能聘任。(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论是否占用本单位的职数,都必须占用本单位的岗位数。第四章 职务聘任第十八条 职务聘任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八月份或一月份进行。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聘任采取考核推荐为主、结合竞争上岗、考试择优等办法进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和职数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岗位名称和批准的数额内进行。第

12、二十条 考核推荐以定量考核为形式,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含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首次聘任),在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内,采取评聘一致,如超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则按附表(1)要求执行;续聘时按附表(1)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 职务聘任一般采用同级聘任,未获得同级聘任的应低聘下一级职务。第二十二条 在本局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局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5年的人员;或者具有本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0年以上的人员,或受聘高级职务18年以上的人员,可订立聘用至其本人退休的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 调入人员的聘任:(一)调入人员,应考虑有无相应的工作岗位。(二)除我局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外,调

13、入人员的第一年按其已获专业技术资格低聘下一级技术职务;经考核合格,第二年按原专业技术资格给予聘任;续聘时按附表(1)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见习期满初次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聘任由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 应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第二十六条 拟应聘的职务原则上应与原所在岗位及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一)人事处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有关事项;(二)应聘人员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向单位申请应聘相应岗位;(三)各级聘任组织按规定权限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人事处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考试或者考核;

14、(四)各单位聘委会对通过审核和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等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五)各单位聘委会根据考评情况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并向深圳局人事处报备,向深圳局聘委会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六)深圳局聘委会审核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和向深圳局党组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七)深圳局党组审核确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确定后,需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可办理聘任手续。(九)各单位负责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手续(毕业生见习期满初聘除外),报人事处备案;

15、人事处负责办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手续。第二十八条 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局党组决定采取特殊办法进行聘任。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待遇第二十九条 实行以岗定薪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按受聘技术职务确定。受聘人员技术职务及相应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受聘人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化,其工资待遇也随之相应改变。受聘人员任职经历和岗位工资待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应聘其他岗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条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国家政策、工资主管部门

16、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第六章 聘用的变更、终止与解除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同时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一)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且被证明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的;(二)受聘人员一个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三)受聘人员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确因身体情况也无法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若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三

17、)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四)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被拘禁或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得解除聘约:(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三十三条所列条件的;(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二)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十六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

18、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聘用;如已受聘,由单位解聘其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二)谎报、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三)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方的成员;(四)威胁、恐吓聘任方的成员;(五)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选;(六)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二)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义务,经教育批评不改的;(三)单位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

19、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二)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第七章 聘期与考核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年,聘任期内每年签订一次年度岗位任务书。第四十条 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须经过个月的试用期;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系初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不包括在聘任合同期限内。在试

20、用期满之前,用人单位聘任组织应按照岗位要求,对受聘人员的思想品德、学术与技术能力、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考评。经确认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其岗位职责、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按聘任权限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即予解聘。第四十一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要进行任期考核。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能、绩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岗位任务书完成情况或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继续教育等内容。第四十三条 任期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主要依据,参考任用期内各年度考核情况,考

21、核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量考核主要参照附表(1)16项行政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参照附表(2)实行。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四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核结果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德、能、勤、绩突出,能出色完成年度岗位任务书或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任期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定为“优秀”。(二)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完成年度岗位任务书或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定为“称职”。(三)德、能、勤、绩一般,工作成绩一般,任期考核学术、科研与工作成绩达

22、不到最低要求,任期内有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定为“基本称职”。(四)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基本称职”的,定为“不称职”。第四十五条 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按管理权限审批。第四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和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二)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和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三)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续聘时应低聘下一级职务,不予

23、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四)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予以解聘。解聘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低聘下两级(最低为员级)、调整工作或辞退,调整工作的岗位职务也应比现岗位职务低两级(最低为员级)。第四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一)人事处负责行政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二)行政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实行岗位职数管理,其职数不占用我局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数。(三)按规定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给予聘任相应

24、专业技术职务。(四)通过考试、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应与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专业相对应并学历、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等与评审系列的要求相当,否则不能聘任。通过评、考取得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给予聘任,续聘时按行政单位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考核评分标准参照表(2)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评议、考核所涉及的成果、业绩,首聘时应是任低一级职务以来(不超过五年)取得的;续聘时应是上一聘期取得的。其中,论文、著作和代表作一般应是本专业的学术或技术论文、著作。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属于综合行政与财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一)人数比例不得超过各单位实际人数的20%;(二)聘任程序按二十七条执行;(三)续聘时按行政单位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考核评分标准,参照表(2)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评议、考核所涉及的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的时效以取得证书或发文日期为准,论文、著作以公开发表或出版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评议、考核所涉及的论文、著作和代表作的主要作者是指署名前三位的作者。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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