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
2、和内分泌系统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
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 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 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
4、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67.5 机构与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
5、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 空中交通管制员; (3) 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医学资料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仪器设备检查结果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和健康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一。67.9 费用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
6、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费用。67.1 1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者颁发下列体检合格证: (1) 级体检合格证; (2) 级体检合格证; (3) 级体检合格证,包括a、b级体检合格证; (4)级体检合格证,包括a、b级体检合格证。67.13 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
7、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67.13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级体检合格证: (1)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 领航员执照; (4) 飞行机械员执照; (b)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1王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级体检合格证或级体检合格证: (1) 飞行通信员执照; (2) 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 私用驾驶员执照; (4)学生驾驶员执照。 (c)申请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
8、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执照权利时人必须持有a级体检合格证。 (d)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或必须持有b级体检合格证或a级体检合格证: (e)在运行中履行乘务员职责时必须持有a 级体检合格证。 (f)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时必须持有b级体检合格证。67.15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加不接受体检鉴定的内容 (a)申请人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不得
9、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级别,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健康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 合格; (2) 暂时不合格; (3) 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当在作出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之日为申请人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格者的体检表和不合格者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的程序和结论进行审核。对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其中体检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不符合体检程序的退回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对体检结论不正确的可直接改
10、变体检结论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的补充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补充检查。67.17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b)、(c)、(d)、(e)款所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的为6个月; (2),领航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的为12个月 (3
11、);履行本条(c)款所列职责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 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 飞行通信员的为12个月; (2) 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3)学生驾驶员的24个月。 (d) 根据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 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为: (1) 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的为12个月; (2) b级体检合格证
12、: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24个月。 (e)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67.2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状况变化时的运行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不能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履行执照所赋予的职责。67.23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进行体检鉴定时,可向局方申请延迟长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航空医师和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的体检后,经局方批准后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可延长三个月;对非商用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后有
13、效期可延长6个月。67.23 体检合格证的查验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按67.17要求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并接受局方的查验;在执行国际或地区飞行任务时,还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查验。67.25 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的等级和有效期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67.27 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a)申请人经体检鉴定后,其身体状况不能满足所申请的相应等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但本人有令局方满意的理由证明其能够安全履行执照所赋予职责的,该申请人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
14、仅限于I级和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 (b)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并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c)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d) 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专科的特殊医学检查、实际测试或特殊医学飞行检查,并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飞行经验,认为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履行
15、执照所赋予职责的,可予颁发体检合格证。 (e)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 飞行时间; (3) 飞行职责; (4) 飞行任务; (5) 局方认为安全履行职责必要的其他限制。67.35 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 外籍空勤人员运行中国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持有中国局方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体检合格证,但当中国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运行时,可持有该航空器运行国的体检合格证。67.39 申诉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C分部 级体检合格证
16、的医学标准67.101 适用性 满足本分部医学标准的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级体检合格证。67.103 一般条件 一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一般条件是: (a)无下列可能影响其安全履行执照所赋予职责或可能因履行执照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2) 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可能造成失能的疾病; (3) 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 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5) 恶性肿瘤或严重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67.105 精神科 一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精神病学标准是,无下列明确定的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精神病; (2) 物
17、质依赖或滥用; (3) 人格障碍; (4) 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67.107 神经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神经系统标准是,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癫痫; (2) 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 严重的颅脑外伤; (4) 严重的脑血管疾病;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神经系统疾病。67.109 循环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循环系统标准是, (a)无下列疾病的明确临床诊断: (1) 心肌梗塞; (2) 心绞痛; (3) 冠心病; (4) 严重的心律失常;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功能性或器质性疾病。 (b)无下列手术史: (1) 心脏瓣膜
18、置换; (2) 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 (3) 心脏移植。 (c) 收缩压持续达到或超过155 mmHg,或舒张压持续达到或超过95 mmHg者不合格; 使用不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血压在上述规定值以下者可合格。67.111 呼吸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呼吸系统标准是,无下列疾病或功能障碍: (1) 活动性肺结核; (2) 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 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胸廓塌陷或大范围胸壁手术后对高空呼吸功能有影响的; (5)其他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67.113 消化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消化系统标准是,无下列疾病的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或
19、多发的或单个的直径小于1.0厘米的胆囊或胆总管结石; (2) 肝硬化; (3) 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4) 消化性溃疡及并发症; (5) 消化道手术后三个月内; (6)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67.115 传染病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传染病学标准是, (a)无下列传染病: (1) 病毒性肝炎; (2) 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他人健康的传染病。 (b)下列检查结果阳性者不合格: (1)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67.117 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
20、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标准是: (a)无下列疾病: (1) 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2)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3)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b) 重度和中度脾脏肿大至肋缘以下者不合格;67.119 淋巴、血液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淋巴、血液系统标准是: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严重和局部或广泛的淋巴结肿大或血液病。67.121 泌尿生殖系统 申请人应当无下列疾病或功能障碍: (a) (1) 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三个月内; (3) 肾移植; (4) 严重的月经失调; (b)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
21、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67.123 妊娠 妊娠不合格。67.125 骨骼肌肉系统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67.127 皮肤及其附属器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67.1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应当无下列任何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 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 前庭功能障碍; (3) 言语障碍。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67.131 听力 纯音听力计检查,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35
22、分贝;在3000赫兹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50分贝。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67.133 眼及其附属器 应当无下列任何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视野异常; (2) 色觉异常; (3) 夜盲;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67.135 远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以上。如果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23、) 每眼未矫正远视力不低于0.1; (2) 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屈光度(球镜当量); (3)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屈光度相同的矫正眼镜。67.137 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和在10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戴矫正眼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携带一副随时可取用的、非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眼镜;不得使用一副以上的矫正镜。67.139 常规辅助检查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分部67.101至67.111的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二规定的项目和频度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实验室、心电图
24、、脑电图、胸部X线、B型超声、纯音听力计等检查结果应当满足本分部医学标准的要求,其检查项目和频度见本规定附录二。D分部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 适用性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健康状况,应当满足本分部规定的医学标准,方可取得级体检合格证或保持该证的有效性。67.203 一般条件 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其执照所赋予职责或可能因履行执照职责而加重的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2) 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 使用任何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 心理障碍。67.205 身高、体重 身高、体重应当满足执照所赋
25、予职责的要求。67.207 精神疾病 应当无下列任何精神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4) 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67.209 神经系统 应当无下列任何神经系统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2) 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5) 其他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67.211 循环系统 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任何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4) 心脏瓣膜置换; (5) 心脏起博器植入 (6) 心脏移植; (7) 血压水平达到或超过155/95mmHg或需用对安全履行职责有影响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病; (8) 严重的心律失常; (9)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功能性或器质性疾病。67.
26、213 呼吸系统 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肺结核; (3) 其他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67.215 消化系统 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任何疾病的临床诊断: (1) 可能引起失能的胆结石; (3) 可能引起失能的疝;67.217 传染病 (a)应当无下列任何传染病或病原携带; (3)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并伴有血清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4)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他人健康的传染病。 (b) 乘务员除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无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或病原携带。67.219 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应当无下列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3) 脾脏中度以上肿大;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67.221 血液系统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67.223 泌尿生殖系统 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可能引起绞痛的泌尿系统结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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