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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1、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 工业建筑第九章 附则附录 1 制订依据 附录 2 名词解释 附录 3 计算规则 附录 4 离 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省实施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和有关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围各 项建筑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

2、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 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 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 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及技术标准执行。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以 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 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容及要求(一)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

3、以下容:一般采用坐标系、 85高程系比例 1:500或 1:1000的现状地形 图。1.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2)场地的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 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场地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 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 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 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相对位 置尺寸、形状、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

4、,以及地形复 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6)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广场、绿地、人防设施 位置及数量;(7)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公厕、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配电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农副产品经营点、物业管理 用房等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9)场地各出入口位置、尺寸、占用城市沿街绿地的宽度及交通流线组织;(10)符合消防要求,包括消防间距、消防通道、停车场、 疏散用地、消防水池、消防栓等;(11)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12)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13)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

5、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 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 、地形分析、绿地布 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 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 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2010),见第八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 1 :1001 :300,其中平 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

6、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 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2010),见第八条);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 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主城区和 邓庄组团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 2万平 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新区建筑面积 7 万平方米 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 4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 和其他超过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须在报建审

7、批环节同步 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第十条 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 少于 2 个,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 3 个。 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最外轮廓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 利用等因素。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具体日照要求:(一)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 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要求。(二)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 日照标准降低

8、;(三)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 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 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 申请建设项目的新建住宅本身。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2002)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日照 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依据,对日照分 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再次复核基本一 致即作为最终结果。第十四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平行布置时的

9、间距,不得小于1.2h,在都风情区(护城河以),不小于1.0h。 注:h 为南侧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下同。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其 最小控制距离为 15 米,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低层 其最小控制距离为 9 米。(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1.纵墙面在南侧的,其间距不少于 0.65h,且最小不得少 于 9 米。(考虑到四层, 8.7 米)2纵墙面在北侧的,其间距不得少于 0.75h,且最小不得 少于 9 米。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5 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当两栋建筑的

10、夹角小于或等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 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30、小于或等于 60时, 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 0.8 倍。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 间距控制。(四) 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 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8 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 不小于 6 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 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第十五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表1 (单便:米)1 24H6060H100100TT甫北向2

11、53040东西向202535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日照分析前提 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表2 米)高度24WH6060H100IOOWH最小距离152030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 16米,大于16 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3.咼层与咼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日照分析前提 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表3 (車位;米)高度24H6060H 100板式山培最小距高131520塔式山培最小距离151825注:山塢开窜窗消时,距离应适当枚圮.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 置间距控制。5既非平行也

12、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 布置要求执行。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30、小于或等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 0.8 倍。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 制。第十六条 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日照分 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纵墙 面在南侧时,不少于 18 米,纵墙面在北侧时,不少于 20 米。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 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

13、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 并列布置间距控制。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 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 间距要求控制。第十七条(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 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3 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 3 小时的标准要求;(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 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 3 小时的标准要求;(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

14、于冬至 日照 3 小时的标准要求。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 建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 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3 米。若为高层建 筑。其间距应适当加大。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第二十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考虑高差因素。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 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第二十二条 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 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围的不做日照影响

15、分 析。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南北向道路规划红线宽 25 米(含 25 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第二十四条 违规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 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定。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

16、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 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 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 4所列值。聽4建懐物退廉世筑碁地进界距薦控制抬标爰 米建7%文裁卫建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最小距离主 罢 朝 向低层6P 10g6L.1512次1低层3. 53按消防要求控制要 朝 向多层55高层L099(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 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且不得 小于 4 米,并符合有关规规定要求。(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 15

17、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 宽度大于 16 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四)新建建筑若临现有永久性建筑,且现有建筑未按规定退够 应退间距的,新建建筑应满足自身应退间距,并应满足消防 要求的最小间距。(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六)对于相邻地块,两地块相邻建筑高度相同的,其退界距离 不少于其建筑间距的一半。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照建筑 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够规定距离。(七)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 5 米。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 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 (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

18、求 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 5 所 列值:建筑高度居住建轴退让距离商业崖筑退让距离H24 米51024 米 WHV60 米101560 米 WHV100 米1530注:建筑暹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御最究出郭住投影靈外线与迪路红线的距离童削。(一)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 标准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沿道路规划红线 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距离 除按表5所列3道路指标的1.5倍控制外,且最小值为8米。(三)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19、。 删去了: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 值为5米。第二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 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 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主要道路上不 小于3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三十条 新建小学、幼儿园大门前应规划建设校前广场,满足学 生接送的需要,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校前广场的面 积不小于0.2m2/学生。其大门在满足校前广场的面积 的前提下进行退让。第三十一条 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1.5 米,其形式美观、通 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

20、用地界限;大门退 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3 米。 (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 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 第三十二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 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 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城市规划紫线周边的建 筑,其后退距离按相关保护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散水及附属设施 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设 置零星的建(构)筑物。第三十四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 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 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

21、距离,除 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 7 米。第三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 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 离不得小于 50 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 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 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 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 离不得小于 10 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2.5 米。铁路 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 险品仓库

22、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 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 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 两平行线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 小于以下距离: 110 千伏 5 米 35110 千伏10米 154330 千伏 15 米 550 千伏 20 米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 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23、。(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 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 应不小于 0.75 米。(三)变电站应按电力行业有关部门规留足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七条 军事管理区周边建筑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军事 部门的意见。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八条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九条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第四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 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 (构)筑物其控

24、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 护专家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 体核定。第四十二条 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4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 应设电梯。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

25、建、改建的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 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 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 HW 1.5x (W+S)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 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第四十四条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 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 (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 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退让 距离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含两条以上)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 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第四十六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沿地块北侧临近

26、道路(道路以南)的规划建筑 长度不超过45米。第四十七条 建筑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渠)道、电力 线保护区、绿化带的,在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一条(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二分之一宽度计为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 形式。沿城市主要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要避免线性商业 的布局形式,应以点状、块状布局为主,鼓励在居住 小区部建设商业街道。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 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建筑物 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 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临街建

27、筑墙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外包柱、室外楼梯、门廊、连廊、阳台、踏 步、地下建筑采光井、橱窗、招牌等建筑本身及附属 设施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 建筑基础、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辅助官网、地 下室进排水口、地下室出入口、汲水井、花台、散水 明沟、车道变坡线等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三) 临主要道路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及室 外空调机。第五十二条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 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 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 协调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 刷、翻粉。第五十三条 穿越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

28、定如下:(一)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 30 米;(二)省道两侧各 20 米;(三)县以下公路两侧各 10 米。 沿穿越县(市)城区、村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县(市)城区、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 小于 5 米。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五十四条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 (配套公建)规划指导意见执行。第五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审批,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临 时建筑建设的,应符合本章规定。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 ,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第五十七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

29、得转让、买卖、交 换,不得擅自改建为永久性建筑。第五十八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2 年,使用期满后,应在期满 15 日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使用期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 15 日进行无偿 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 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 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 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五十九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 量起不应小于 70 米;与城市次干道及支路的交叉口距 离,不应小于 50 米。(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30、 (包括引 道、引桥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 米;(三)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 米;(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 不应小于 20 米。第六十条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主要道路至 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 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对规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50米 时,应设不小于4米X4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 距不宜超过 80 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米时,应在底 层加设人行通道。第六十一条 建筑基地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组团不少于 0.5 平方米人,小区不少于 1 平方米人,居住区不少于 1.5 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 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 5%。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 35%。其中居住区公共绿 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 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围之 外的要求。第六十二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 100平方米)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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