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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道路交通法.docx

1、日本道路交通法日本道路交通法(196O年6月25日作为法律第105号制定;1962年6月2日、9月15日,1963年4月15日,1964年6月1日,1965年6月1日,1967年8月1日,1970年5月21日、12月25日,1971年4月15日、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12月31日,1972年6月1日,1976年6月10日,1978年5月20日,1983年5月16日,1984年5月8日,1985年7月5日,1986年5月23日修订。)颁布日期:19860523 实施日期:19860523 颁布单位:日本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 的本法律以防止道路上的危险,谋求交通安全及畅通,防止道路

2、交通引起的障碍为目的。 第二条 定义一、本法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道路道路是指道路法(1982年法律第180号)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道路,道路运送法(1981年法律第183号)第二条第八项中规定的汽车道及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其它场所。2人行道人行道是指供行人通行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来划分的道路部分。3车行道车行道是指供车辆通行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及路标来划分的道路部分。32 干线车道干线车道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法(1957年法律第7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以下同及汽车专用道路(道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用道路,以下同)的干线车道构成的车道。33 自行车道自行车道是指供自

3、行车使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划分的车道部分。34 路侧带路侧带是指供行人通行使用又具有车行道作用,在无人行道的道路或不设人行道一侧的靠路边的带状道路部分,用路标划分。4人行横道人行横道是指用标志、标线表示,供行人横穿道路的道路部分。42 自行车横道自行车横道是指用标志、标线表示,供自行车横穿道路的道路部分。5交叉口交叉口是指十字路、T形路等,有两条以上道路交汇部分(在有人行道和车道划分的道路上,是指车道交汇部分)。6安全地带安全地带是指为了路面电车上下车乘客及横穿道路的行人的安全,在道路上设置了岛状设施,或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标明的道路部分。7车辆通行带车辆通行带是指用道路标志等标明车辆应

4、该通行的道路部分。8车辆车辆是指汽车、带发动机自行车、轻型车辆及无轨电车等。9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行驶时不需要轨道或架空电线的,除带发动机自行车以外的车辆。10带发动机自行车带发动机e行车是指排气量低于总理府令规定的总排气量,使用发动机、行驶时不需要轨道或架空电线的自行车。11轻型车辆轻型车辆是指自行车、运货车等依靠人力或畜力或靠其它车辆牵引,运行时不需要轨道的车辆。但是使用残疾人用的轮椅或幼儿用车除外。112自行车自行车是指使用脚蹬、手摇曲柄,除残疾人用的轮椅和儿童用的车以外,靠人力运行的两轮以上的车辆。12无轨电车无轨电车是指通过架线供给电力,不利用运行轨道的车辆。13有轨电车有轨

5、电车是指接轨道运行的车辆。14信号机信号机是指用电操作的,在道路交通中为管理交通用灯光表示信号的装置。15道路标志道路标志是指表示道路交通的规制或指示的显示板。16道路标线道路标线是指表示道路的规制或指示,用路钉、油漆、石头等画成的线、记号或文字注释等。17行驶行驶是指车辆及有轨电车(以下称车辆等)在道路上按其使用方法使用。18驻车驻车是指车辆为等候乘客、等待货物装卸、等待处理事故等理由持续停止(为装卸货物停车不超过五分钟及乘客上下车的停车除外),以及车辆停止驾驶员离开,不能直接驾驶的状态。19停车停车是指驻车以外的车辆停止。20慢行慢行是指车辆以可以立即停车的速度行驶的状态。21超车超车是指

6、车辆在追上其它车辆时,从追上的车辆侧面通过,并开到其前方的状态。22行进妨碍行进妨碍是指在车辆等行驶中或开始行驶时,造成其它车辆为防止危险被迫突然改变速度和方向的可能的行为。23交通公害交通公害是指因道路交通引起的给人民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的大气污染、噪音及振动。二、道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设置的标线,在本法律应用过程中,据总理府令建设省令规定,称为道路标线。三、本法律所用的以下名词的交通参与者应视为行人:1利用残疾人用车和儿童用车通行的人;2推行机动二轮车,骑带发动机二轮自行车,骑二、三轮自行车的人(包括旁边牵引或附带其它车的这类车)。 第三条 机动车种类根据总理府令规定的车体的大小、构

7、造及发动机的大小,分为大型汽车、普通汽车、大型特种汽车、摩托车(包括跨斗)和小型特种汽车。 第四条 公安委员会的交通规制一、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称公安委员会)为防止道路上的危险,谋求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防止交通公害及其引起的道路障碍,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设置、管理,信号机或道路标志实行交通疏导、禁止行人或车辆通行等有关道路交通规则。如果有紧急需要而没有设置道路标志的时间或确认用道路标志进行交通规制困难时,公安委员会可根据所属都道府县的警察的现场指示,在该地区实行交通规制。二、根据前项规定,交通规制可因地区、道路区间、场所不同而异。要限定对象、限定日期、限定时间。三、公安委员会为防止交通危险,

8、确认有必要时,一定要在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设置信号机。四、信号机表示的信号含义及信号机的有关必要事项;可作为政令规定下来。 第五条 对警察署长等的委任一、公安委员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期短的)禁止前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人和车辆等的通行及其他交通规制,可委托给警察署长执行。二、公安委员会对信号机的设置及管理事务可委托执行。 第六条 警察等的交通规制一、警察及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四规定的交通巡视员,可用手势信号或其它信号(以下称“手势信号等”)管理交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及其它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有特别需要时,可按照现场警察或交通巡视员的指示,不拘信号机信号,用不同含义的手势信号管理。二、警察

9、在车辆通行明显阻塞时,为了交通的畅通而不得已的情况下,在缓和交通混杂必要的限度内,对要进入现场的车辆可禁止或限制通行,可命令车辆倒车或命令采取与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章第一节、第三节、第六节规定不同的通行方法。三、如果前项采取的措施不能够缓和交通混杂,警察可在必要的限度内,对现场的有关人员做出必要的指示。四、道路损坏、火灾发生及其它灾害发生使道路通行有可能遇到危险时,为防止危险发生紧急需要时,警察可在必要的限度内,对该道路上的行人及车辆等实行禁止或限行。五、第一项的手势信号等的含义,可作为政令规定。 第七条 遵守信号等的义务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及车辆等,必须遵守信号机信号及警察或交通巡视员的手势

10、信号。 第八条 禁止通行等一、行人及车辆等在有禁止标志、标线的道路及部分禁止的道路通行。二、政令中规定警察署长认可确有不得已的理由,车辆可不受前项规定限制,在有禁行标志标线的道路及道路部分可通行。三、警察署长如果有前项认可,必须签发许可证。四、根据前项规定拿到许可证的车辆驾驶员在许可范围内通行,必须携带许可证。如果确有必要,警察署长可附加条件。五、在发给第二项规定的许可证且认为有必要时,警察署长可为此附加条件。六、第三项许可证的样式及第二项许可的必要注意事项,作为总理府令规定。 第九条 在人行道通行的车辆的义务为了行人通行的安全和畅通,车辆在标有禁行标志、标线的道路,除了第六条第二项有特殊许可

11、的车辆外,要特别注意行人,必须慢行。 第二章 行人的通行方法第十条 分道通行一、没有划分人行道或路侧带与车行道的道路,行人必须在道路的右侧通行。但在右侧行走有危险或其它不得已的时候,可在道路的左侧通行。二、行人在划分人行道与车行道的道路上,除了以下情况,必须在人行道上通行:1横穿车行道时;2因为施工不能在人行道上通行时及其它不得已的情况。 第十一条 队列等通行一、学生、送葬或是其他队列(以下称“队列”)及其有碍行人通行的,根据政令的规定,在划分出人行道和车行道的道路,必须在车行道的左侧(如果有自行车道设置的道路上在自行车道以外部分的右端,以下各项同)行驶。二、前项政令规定以外的队伍,可以不受前

12、条第二项的规定所限,在划分出人行道和车行道的地方,可以选择在人行道或车行道的右侧通过。三、当警察认为对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有必要时,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命令队列在道路或车行道的右侧(如果有自行车道设置的道路,是指自行车道以外部分的左侧)通行。 第十二条 横穿道路的方法行人在设置人行横道附近地区横过道路时,必须从人行横道通行。 第十三条 禁止横穿的地点行人不得在车前、车后横穿道路。但如果是通过人行横道横穿道路或根据信号机信号及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横穿道路时不受此限制。第十三条之二 人行道等的特例第十条至前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人行道或者其构造上不得使车辆进入的道路上通行的行人。第十四 条保护盲人、幼儿

13、等的通行一、盲人(含与其相类似的人,以下同)在道路上通行时,必须携带施行令规定的手杖或导盲犬。二、除盲人外(耳聋的人及政令规定程度的残疾人除外),在道路通行时不得使用此手杖或导盲犬。三、儿童(六岁以上、十三岁以下,以下同)、幼儿(六岁以下,以下同)的监护人不得带他们到交通频繁的道路及道口附近道路上玩耍,如果没有监护人,不得让幼儿到前述道路上行走。四、在儿童或幼儿上学通行时,在必须引导或采取其它措施的地方,警察和其他在场的人要采取措施,为能使他们安全通行做出努力。 第十五条 通行方法的指示对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人,警察应予指出正确的通行方法。 第三章车辆及有轨电车的通行方法第一

14、节 通行 第十六条 通 则一、本章规定车辆及有轨电车的通行方法。二、本章中被车牵引的车辆作为牵引汽车、助力车的一部分。三、本章有关路口交通的规定,在主干车道行驶的汽车无此限制。四、本章中规定,设置自行车道的道路上,把自行车道及自行车道以外的道路部分视为一条车道。 第十七条 分道通行一、车辆在划分人行道、路侧带(以下合称为“人行道等”)及车行道的道路上,必须在车行道行驶。但是,不得不出人道路外的设施或场所时横穿道路及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为在人行道上停车而通过人行道等,不受此限制。二、车辆在将要进入人行横道时应暂停一下,尽量不要妨碍行人。三、二轮及三轮自行车(侧带的车及牵引的车除外

15、)以外的车不得走自行车道。但为出入道路外的设施和场所不得已时,可横穿自行车道。四、车辆必须在道路(划分人行道与车行道路是指车行道,以下同)中央(如果在道路侧端设置轨道的,除去道路轨道基以外部分的中央,用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中心线时,以中心线设置部分为中央,以下同)的左侧部分行驶。五、在以下场合,可不受前项规定限制,车的全部或一部分可超道路中央,靠右侧道路行驶,这时,除去第一种情况外,其余情况尽量不要使用这种出入方法:1当此道是单行路(指规定车辆按一定方向行驶,以下同);2当道路左侧的宽度不够车辆通行时;3因道路损坏、道路施工等原因,道路左侧不能通行时;4当道路左侧宽度不足六米的情况下,超越其它车

16、辆时(可看见道路的右侧部分且不妨碍相对方向的交通为限,除去有道路标志、标线表示禁止从右侧超出通行的场合);5在有较陡的上下坡的道路附近,用道路标志、标线指定通行方法时,车辆须按指定方法通行。六、车辆不得进人安全地带及用道路标志、标线表明不供车辆使用的道路部分。第十七条之二 轻型车辆在路侧带通行一、在不明显妨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轻型车辆可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在路侧带(有道路标志、标线禁止轻型车辆通行的地方除外)通行。 第十八条 左侧通行等一、除有车辆(除无轨电车)通行带的道路外,汽车及带发动机自行车在道路的左侧行驶,轻型车辆在左侧靠边行驶,但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

17、定,沿着道路中央及右侧超车时,视道路状况及其它不得已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二、在没有划分人行道与车行道的地方要从行人身边通行时,应保持安全间距,且须慢行。 第十九条 禁止轻型车辆并行轻型车辆不得与其它轻型车辆并行。 第二十条 车辆通行带一、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车辆必须在从左边数起的第一条车辆通行带上通行。道路左边设有三条以上车辆通行带时,汽车(除小型特种汽车及用标志、标线指定的汽车外)按其速度可在最右边的车辆通行带外的其它通行带里通行。二、如果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有道路标志、标线规定了与前项不同划分时,车辆应按划分的通行带通过。三、超车时沿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

18、项至第五项规定的道路,按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驶,按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三项规定通过车辆通行带,按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让路时及考察道路状况等其它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受前两项规定所限。超车必须在离车辆所在通行带右侧最近的车辆通行带上通行。道路运送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运送一般乘客、旅客的汽车及其它政令规定的汽车(以下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带用道路标志、标线表示。当公共汽车从后方接近前方汽车(除公共汽车,以下同)时,因交通混杂而不能在车辆通行带上行驶时,除公共汽车外的其它车辆必须在不妨碍公共汽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迅速离开该车辆通行带。但按本法律的其它规定确定的道路部分作为该车辆通行带时以及考虑到道路

19、状况等其它不得已的因素,可不受此限。前项规定对从前项车辆通行带右侧通行的汽车不适用。 第二十一条 轨道附近的通行一、车辆(除有轨电车,在本条内通用)左转、右转、横穿、倒车而需要横穿轨道时,除为防止危险不得已的情况外,一律不准在轨道内通行。二、在以下情况下,车辆可不受前项规定限制:1当道路左侧部分除轨道以外部分的宽度不足以使车辆通过时;2因道路损坏,道路施工等原因,道路左侧除轨道不能通行时;3有道路标志允许通过轨道的汽车通行时。三、正在通过轨道的汽车,为了不妨碍接近的有轨电车正常通行,必须迅速驶离轨道,或必须与有轨电车保持适当距离。第二节 速度 第二十二条 最高速度一、车辆在用道路标志等规定了最

20、高速度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规定速度,在其它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交通法施行令规定的法定速度。二、在轨道法(大正十年法律第76号)第十四条(包括同法第31条的备用情况)规定的最高速度的范围内,公共汽车在用道路标志等规定了最高速度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速度,在其它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交通法施行令规定的法定速度。 第二十三条 最低速度用道路标志等规定了汽车的最低速度时,除按法令规定减速的地方为防止危险不得已减速外,达不到所规定的最低速度的汽车不得在该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紧急制动车辆驾驶员为防止危险,不得紧急制动,使车辆突然停车、突然减速。第三节 横穿等 第二十五条 驶出车道的方法

21、一、车辆为驶出车道左转时,应预先尽可能驶近道路左侧,必须慢行。二、车辆(轻型车辆及电车除外)为驶出车道右转时,要尽可能在道路中央行驶,并且必须慢行。三、为驶出车道要向左转或右转的车辆,除按前两项规定外,向左、向右侧端或从中央行驶时,要分别用手或用方向指示器发出转弯信号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妨碍驶出车道的汽车变更其行驶方向。第二十五条之二 禁止横穿等当可能妨碍行人或其它车辆的正常交通时,车辆不得为出入道路外的设施或场所而左转,也不得横穿道路、掉头或倒车。在有道路标志等禁止横穿道路、掉头或倒车的道路部分,车辆不得实施被禁止的行为。第四节 超车等 第二十六条 保持车辆间距车辆在同一方向行驶的其它车辆后面

22、行驶时,为了避免前后的车辆突然停车而引起追尾事故,必须保持必要的距离。第二十六条之二 禁止改变行驶方向一、车辆不得随意改变行驶方向。二、如果变更后的行驶方向有可能使后面行驶的车辆速度或方向突然改变,就不得改变行驶方向。三、车辆通行带上如用道路标志等禁止车辆改变行驶方向,车辆通过该车辆通行带时,除了以下情况外,不能越过道路标线改变行驶方向:1按四十条规定沿着道路左侧或右侧行驶,因道路施工、道路损坏等原因不能从车辆通行带通行时;2为了实施第四十条规定或因道路施工、道路损坏等原因不能从车辆通行带通行时。 第二十七条 被超车辆的义务一、车辆被最高速度的车辆追上时,直到追上的车辆超车结束为止,不得加快速

23、度;被最高速度或车速较低的车辆赶上而想继续以慢于追上来的车辆的速度行驶时也同样如此。二、车辆(电车除外)在没有设置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最高速度的车辆追上,而且与道路中央之间没有充分的余地让追上的车辆通过时,可不受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尽可能靠道路左侧,让出通行道路。被最高速度相同或较低的车辆追上,而且与道路中央之间没有充分的余地让追上的车辆通过时,同样适用。 第二十八条 超车方法一、车辆超越其它车辆必须从前车的右侧通行。二、车辆超越前车,而前车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在道路中央或右侧通行时,必须在前车的左侧通行,可不受前项规定所限。三、车辆要超越有轨电车时

24、,必须从被追上的有轨电车的左侧通行。轨道设在道路左侧端时,可不受此限。四、前三项的情况,超车的车辆(下条称“后车”)必须十分小心对向交通、后方交通及前车、有轨电车的前方的交通。同时,要用一种既能适应前车及有轨电车的速度及方向,又能适应道路的状况的安全的速度、方法行驶。 第二十九条 禁止超车的情况车辆在要超越前车及其它汽车或有轨电车时,其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第三十条 禁止超车的地点在有道路标线等禁止超车的道路部分及以下规定的道路部分,车辆不得为超越其它车辆(轻型车辆除外)而改变方向:1道路转角附近,上坡顶附近或陡坡的下坡;2隧道(仅限于设有车辆通行带道路以外的道路部分);3交叉口

25、(当该车辆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优先道路时,该优先道路上的交叉口除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自行车横道及这些地区前方或侧方三十米以内部分。 第三十一条 车辆遇有轨电车停车时的停车与慢行车辆追上因乘客上下车而停车中的有轨电车时,必须在电车的后方停车,直到乘客上下车结束,或从电车上下来的乘客在有轨电车的右侧横穿道路结束,或没有上下车乘客并且在电车左侧保持与电车有一点五米以上间距时,可以从慢行的有轨电车左侧通过。第三十一条之二 保证公共汽车的起步为方便在汽车站的乘客上下车而停的公共汽车,为改变行驶方向,用手或方向指示器发出信号时,在该车后面的车辆,除迫不得已需紧急改变速度或方向的情况,不得妨碍其

26、改变行驶方向。 第三十二条 禁止插入等根据法令规定或警察的命令以及为了防止危险,当车辆追上停车或慢行的其它车辆时,不得通过该车辆一侧插入其前方,或在其前方横穿道路。第五节 通过铁路道口 第三十三条 通过铁路道口一、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先停在铁路道口前(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了停车线,要停在停车线前),确认安全后才能行驶。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道口断路机将要关闭或正在关闭或警报机的警报正响时,不得进入道口。三、因故障及其它原因驾驶员不能将停在铁路道口内的车辆开动时,应发出特殊信号及设法通知铁道、轨道有关人员及警察,并设法采取措施将该车辆移出道口外。第六节 交叉口的通行方法等 第三十四条 左转弯或

27、右转弯一、车辆左转弯时,预先应驶近道路的左侧,同时尽量沿着道路的左侧端(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指定了应该通行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且必须慢行。二、汽车、带发动机自行车、无轨电车右转弯时,必须预先驶近道路中央,同时在交叉口中心附近的内侧(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指定了应该通行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慢行。三、轻型车辆右转弯时,必须预先靠近道路的左侧边缘并沿交叉口一侧慢行。四、汽车、带发动机自行车、无轨电车在单行道右转弯时,可不受第二项规定限制,预先驶到道路的右侧边缘,并沿交叉口中心的内侧(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指定了应该通行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慢行。五、在用标志标线标出带发动机自行车应该在交叉口通行的路

28、侧部分而进行过交通整顿的交叉口和道路左侧部分(单行道则指道路)设置了三个以上的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以下称“多通行带道路”),带发动机自行车要在这两种道路上右转弯时(经过交通整顿的交叉口只限右转弯),应预先驶到路的左侧并沿着交叉口的左侧边缘慢行。但在多通行带道路上经过交通整顿的交叉口,用标志等指定带发动机自行车右转弯时必须预先驶到道路中央或右侧边缘时,可不受此限。六、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分别根据前条各项规定在道路左侧边缘、中央或右侧边缘用手势或方向指示器发出转弯信号时,后面的车辆除必须紧急改变速度或方向情况外,不得妨碍前车改变方向。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分道通行一、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有指定车

29、辆通行区域时,车辆(轻型车辆及按前条第五项规定左转弯右转弯的带发动机的自行车除外)必须按照有关通行区域的划分在有关车辆通行带内通行,不受前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所限。但为遵照第四十条规定,在道路损坏、道路施工等其它障碍及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受此限。二、车辆在按照前项有关通行区域划分通行时,要改变行驶方向;用手势或方向指示器发出转弯信号时可参照前条第六项规定。第三十六条 与交叉口其它车辆等的关系一、车辆等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除了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情况,不得妨碍以下车辆的行驶:1车辆不能妨碍交叉道路上左侧开来的车辆及有轨电车的行驶;2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非优先道路上的车辆不得妨碍优先

30、道路车辆的行驶;同是非优先道路,路面窄的不得妨碍路面宽的道路车辆行驶。二、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非优先道路上的车辆不得妨碍优先道路车辆的行驶;同是非优先道路,路面窄的不得妨碍路面宽的道路车辆的行驶。三、在上述情况下,非优先道路上或同是非优先道路路面宽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入路口时,必须慢行。四、车辆等要进入交叉口或在交叉口内行驶时,必须十分注意通过交叉口的其它车辆、对向驶来右转弯的车辆及该交叉口或附近道路上横穿道路的行人等,且以安全的速度和方法行驶。第三十七条 车辆在交叉口右转弯时,不得妨碍直行及左转弯车辆。第六节之二 保护横穿行人的通行方法第三十八 人行横道等上的行人等的优先通行一、车辆等在接近并要通过人行横道及自行车横道(以下称“人行横道”等)时,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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