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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停车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1、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停车

2、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二条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

3、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

4、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筑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5、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6、)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二)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载明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五)在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停车场设施、设

7、备;(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公共停车场根据所在区域、时段和停车位供求情况,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公共停车场的区域类别,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停止经营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使用管理,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

9、障碍。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

10、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第三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其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四)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专用。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九条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按照规定

11、时限停放;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第四十条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价格、工商、税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共享。第四十三条城乡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专项规划执行情况、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情况的监督检查。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规划不建、少建停车位等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

12、秩序情况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擅自停用、挪用停车场和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价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未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设计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或者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补建,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不具备整改或者补建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全部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妨碍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价格、工商、税务、交通秩序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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