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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老年 人权益保障条例及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权利。第二章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二)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三)给患病的老年人及时治疗和护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赡养

2、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或者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十三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及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四条老年人

3、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给予倾斜,并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十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第三章社会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推进医疗卫生

5、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发展健康养老产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域和级别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成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

6、引导、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文化、体育、生活等产品和服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益性岗位控制规模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发养老服务辅助性岗位,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第二十六条满足特困供

7、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农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向农村留守老年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或者免费照料服务。满足前款规定的人群需求后,仍可收住老年人的农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向农村其他老年人开放。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可以为居家养老和社区

8、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第四章社会优待第二十九条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鼓励为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别服务或者上门服务。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其基本丧葬费用。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巡诊。鼓励基层医疗卫生

9、机构为辖区内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诊疗费。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企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车站、码头、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减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老年人优惠乘车规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

10、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第三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邮政、金融等服务行业应当在其服务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相关业务。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对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

11、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开辟快速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第五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关心下一代、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社会活动。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老年人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1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老年人组织,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均衡配置各类老年教育资源,优化老年教学课程设置,对经济困难的老年学员减免学费,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师到各类老年学校义务开展教学活动。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与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文体活动场所。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

13、老年人参与适宜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并依

14、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三)未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四)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擅自停止或者终止服务的;(六)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2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解读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

15、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在贵州省经济社会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促进社会和谐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一、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立法背景及意义(一)指导思想条例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注重与相关法规的衔接,立足贵州实际,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规范,重点对老年人的家庭和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进行

16、规定,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民生制度保障。(二)立法背景及意义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工作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1990年,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20多年来,保护条例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随着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和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我省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特别是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空巢老人,加上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家庭渐趋小型化,由此造成家庭养老能力

17、的不足;二是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大。据统计,我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有58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25万,同时,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机构、设施等建设力度不够,缺乏专业化为老年人服务的中介组织;三是养老服务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全省养老床位中,医养结合的护理型床位比重低,农村敬老院床位比重大,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分布失衡;四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订后,需要对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细化,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因此,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新要求,加快推动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成为社

18、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对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养老模式,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二、如何理解和贯彻落实条例一是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结合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理解其立法目的及重要作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使社会各界形成自觉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二是要结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规,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内容,推动各项规定切实贯彻落实。三是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依据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要各尽

19、其职。三、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及先进典型的表彰或者奖励等。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发展老龄事业;三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四是促进社会和谐。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在发展老龄事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职责。第六条对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等进行了明确。第七条对老年人权益

20、保障的宣传教育进行了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部分(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赡养人的义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拒绝隔代抚养或者照料,在社会保障方面有获得基本生活、医疗保障,生活、医疗救助及长期护理保障、高龄津贴等权益。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即老年人居住在家,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照料。为保障老年人获得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益,第十一条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是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21、和精神上慰藉;二是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三是给患病的老年人及时治疗和护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时,规定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何有效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常回家看看”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及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会、村民委员

22、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进一步保障了老年人获得赡养人精神慰藉的权益。第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保障了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有利于防止子女“啃老”现象。社会保障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和社会公平和谐。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进行了规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高龄化,老年慢性病多发,重残老

23、年人逐年增加,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已经由家庭责任演变为社会问题,政府必须加以解决。因此,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明确了政府职责,保障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高龄津贴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关于高龄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发放标准,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第三部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对医养融合服务,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社会服务方面的相

24、关保障措施作了规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结合的服务一直是老年人最为关心和迫切需要的社会服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第二十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发展健康养老产业。划拨一定比例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是政府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职责体现,因此,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第二十二条是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规划

25、和标准的规定。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组成。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家庭结构小型化,空巢家庭增多,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弱化,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是满足大多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措施,符合中国国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政府采取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委托营运、以奖代补等方式和措施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职责。机构养老主要针对需要由政府供养和空巢、生活不能自理等老年人进行集中照料和服务的一种养老形式,是社会养老服务的补充。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对不同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面向群体、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部分(第二

26、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老年人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享有的优待。享受社会优待是老年人的权利,优待老年人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在政务优待方面,第二十九条对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老年人优先便利服务进行了规定,其中针对困难老年人的殡葬服务优待,本条第二款明确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其基本丧葬费用。第三十条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保障了老年人获得基本医疗保健和上门服务的优待权益。第三十一条对老年人的交

27、通出行优待进行了规定。关于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第三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还分别对老年人商业服务优待和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等维权服务优待进行了规定,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水平,扩展了优待内容。第五部分(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政府在促进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责任。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益。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关心下一代、传

28、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协助调解民间纠纷等社会活动。第三十六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老年人组织,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接受再教育是老年人参与文化生活的重要途径,老年大学和各类老年学校是实施老年教育的重要场所,第三十七条对发展老年教育事业进行了规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服务需求与老年文体服务设施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有效解决矛盾,强健老年人体魄,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与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同时,明确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六部分(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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