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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黄皮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4.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在每一管理周期内按规定参加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5.按自治区人事厅新人职字1991165号及1991316号文件要求,建立技术干部(教师)考绩档案。第七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1.小学、初中的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到从实际出发,布局合理,体现就近入学、适当集中的原则,能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2.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危房能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内建筑和教室设施均能按学校分类达到评估验收指标要求。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

2、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3.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4.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费做到100%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资金,不能低于乡(镇)级资金总额的50%,并逐年有所提高。6.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市、区)财政统管的预算外教育收入要及时、足额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7.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安排农村

3、中小学校公用经费。8.各县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1.县(市、区)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求有规划、投入、组织,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3.学校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学校教育要以“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职员工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

4、,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每个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10.认真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颁布的新课程改革方案,开足开齐课程,积极开展校本课程开发,无违背教学常规现象。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所辖乡、镇、

5、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的“两基”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写出县(市、区)“两基”验收的自查自评报告,经全面的分析和认真的评价后,若确认达到了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标准时,应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并上报相关材料,同时应采取公开的方式,向全县(市、区)公示“两基”验收的评估结果。公示内容为:本县(市、区)实施“两基”工作的基本情况、各项指标达标程度、自治区和地、州、市级监察及教育督导部门的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两基”评估验收结果和全过程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结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上报“两基”验收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6、: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2.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3.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报告。4.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5.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两基”验收请示后,须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实地复核验收。认定基本合格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维、汉两种文字,下同)。2.

7、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申请“两基”验收县(市、区)复验结果的认定报告。3.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两基”验收的请示。4.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两基”工作的汇报。5.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自查自评结果。6.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的“两基”验收情况统计表。7.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基”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的报告。上述材料按规定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一式15份。上报时间,申请上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上年11月底前申报;申请下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当年4月底以前申报。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

8、署)的“两基”验收申请和材料后,责成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其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再组团到现场进行预检。预检采取重点抽查(要对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乡、镇、场、街道办、学校进行逐乡逐校检查)和面上巡视检查(其余的乡、镇、学校)。经检查评估,认定可以验收后,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督导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对该县(市、区)进行“两基”评估验收的请示(包括组团方案、验收时间等)。第十四条上述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自治区人大、政协及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单位、自治区督学专家等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

9、评估验收团,对申请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前,须对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以明确标准,掌握方法。第十五条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实施“普九”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一级抓一级,逐级进行评估验收,精心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村逐校验收村级小学“普九”,自查自评、边查边改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村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场的自查自评,边查边改,逐乡验收工作。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逐乡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州、市人

10、民政府(行署)颁发乡(镇)级“普九”合格证书并在全地区范围内公布。在此基础上,如全县(市、区)达到“普九”的指标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申请复核验收,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再次对该县(市、区)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核验收。如符合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两基”验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并颁发奖牌。同时,将该县(市、区)的“两基”材料向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备案,符合规定要求

11、的,由教育部颁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奖牌,并在全国公布该县(市、区)名单。对已经通过自治区“两基”验收的县(市、区),将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将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酌情取消“两基”验收合格县(市、区)称号。第四章 “两基”成果巩固提高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两基”年检和复查验收机制,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到每年自查自评,形成年检制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年复查验收的县(市、区)不能少于50。自治区坚持两年一轮的复验制度,对已经完成

12、第一轮复验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第二轮的“两基”复验工作。第十七条 建立“两基”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各地、州、市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两基”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逐步建立自治区义务教育状况检测体系,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参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指标体系评 估 指 标 体 系评 估 标 准 (合 格 标 准)赋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1普及程度(40分)B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14分)C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县政府所在地100%,农村98%,牧区97%以上4C2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入学率县政府所在地1

13、00%、农牧区95%以上6C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县政府所在地80%,农牧区60%以上B2在校学生辍学率(10分)C4小学生辍学率县政府所在地1%,农村1.5%以下C5初中生辍学率县政府所在地2%、农牧区3%以下B3义务教育完成率C6十五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县政府所在地99%,农村95%以上C7十七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县政府所在地90%,农村80%以上B4十五周岁人口中文盲率(6分)C8十五周岁人口中文盲率县政府所在地1%,农村2%以上A2师资水平B5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10分)C9小学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95%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证书获得率100%5C10

14、初中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证书获得率100%B6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10分)C11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5%以上,必须参加每五年一管理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C12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85%以上,必须参加每五年一管理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B7新任教师学历合格率C13小学新任教师学历合格率100%,必须参加每五年一管理周期的继续教育证书培训。C14初中新任教师学历合格率B8校长岗位培训率C15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率100%,并建立了技术干部(教师)考核档案。C16初中校长岗位培训率A3办学条件B9学校设置(5分)C17小学设置达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要求2.

15、5C16初中设置相对集中,提高办学效益B10校舍C19小学校舍达标率县政府所在地95%以上,农牧区85%以上小学达到规定标准C20初中校舍达标率县政府所在地85%以上,农牧区80%以上初中达到规定标准B11学校危房C21学校危房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B12教学仪器(含电教器材)C22小学教学仪器、电教器材配备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小学按一类、中心校、寄宿制学校按二类达95%以上,其它按三类达90%以上。普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在县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乡(镇)小学逐步开设计算机课C23初中教学仪器、电教器材配备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初中按一类,乡初

16、中按二类达95%以上,其它按三类达90%以上。普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B9图书C24小学图书资料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学校的100%、农牧区中心校的85%、村小的75%以上C25初中图书资料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学校的95%、农牧区学校的85%B14音乐、美术教学器材C26小学音美教学器材配齐率达标学校县政府所在地95%、中心校85%、村校75%以上C27初中音美教学器材配齐率达标学校县政府所在地85%、农牧区75%以上B15体育器材卫生设施C28小学体育器材、卫生设施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95%,农牧区学校90%以上C29初中体育器材、卫生设施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学校的95%,农牧区学校的90%以上B16劳

17、动教育基地及设施C30小学劳动基地及设施配齐率劳动基地:县政府所在地80%以上,农牧区100%。劳动设施:县政府所在地100%,农牧区80%以上。C31初中劳动基地及设施配齐率县政府所在地80%,农牧区100%。A4经费B17财政对教育拨款(4分)C32财政对教育拨款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B18生均教育事业费(8分)C33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高于上年水平免费教科书是否按时发到学生手中,拨付的事业经费是否按规定作用。C34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B19生均公用经费(10分)C35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付部分)生均公用经费: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标准。C36初中

18、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付部分)B20教育费附加征收(8分)C37城市教育费附加100%征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和挪用C38对农牧区教育投入税费改革后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教育部分,不低于乡级转移支付经费总额的50%,并力争有所提高。B21人民教育基金、县乡机动财力(8分)C39人民教育基金C40县、乡机动财力用于教育和学校收入县机动财力20%用于教育,乡财力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教育,学校收入100%返还学校。A5管理与质量B22领导重视C41领导定点联系学校有制度并落实,能解决实际问题,坚持依法治校。C42继续教育社区教育有教师继续教育、社区教

19、育的规划、投入并组织落实。B23学校管理(7分)C43规章制度中小学100%建立了规章制度并落实,努力创建文明学校。C44后勤管理后勤部门为教育教学服务,校园“四化”落实3B24教师管理C45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以学生的发展为本。C46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热爱尊重学生,无体罚学生现象。B25教育教学管理(10分)C47思想品德养成教育德育有计划并落实,渠道畅通。C48课堂教学改革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B26学生管理(7分)C49学生全面发展目标准确、措施落实。认真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无违背教学常规现象。C50面

20、向全体学生环境宽松和谐,实现共同发展与差异发展的统一,培优补差,措施落实。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指标体系的说明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是确保义务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实施“普九”,搞好“普九”工作的评估验收,首先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评估验收的内容和要求1.评估验收的中心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行为是否到位,检查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有关“普九”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情况,主要是依照指标体系的各项标准对县、市、区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通过评估验收,帮助县、

21、市、区政府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和明确努力方向(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执行)。2.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规定的评估验收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其中关键在于县、市、区政府必须按自治区规定的评估验收办法和标准,逐乡、镇、场,逐校、逐项做好自查自评工作。3.在评估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县、市、区在某个或几个方面同规定的标准有差距时,应从帮助工作的目的出发,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改进,限期满后应及时组织复查。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县、市、区,允许下一年度再次申报。4.是否如期按自治区“普九”规划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是评估验收工作必须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未能按自治区“普九”规定完成任务,县

22、、市、区人民政府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未能按期完成规划目标的,应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5.在评估验收工作中,严格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各乡、镇、场和中、小学都要建立健全有关义务教育工作的表册档案。这些档案资料应是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评估验收工作中要查阅的原始表册和资料,不是突击加工再造的表册和资料。验收时,凡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欺骗督导评估人员的,一律不得确定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合格县、市、区”,已确定的要坚决撤销其称号,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已验收的县(市)“两基”出现滑坡现象,限期半

23、年内进行整改。如半年后仍无转变,要坚决撤销其称号收回“合格县”牌匾。6.没有通过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不得申请验收。7.有拖欠教师工资(包括代课教师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申请验收。8.低于税费改革前对教育的投入的县、市、区,或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有减少或撤出原县、乡各级财政对教育经费投入现象的县、市、区不得申请验收(2006年开始执行)。9.评估验收人员组成:(1)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自治区督学和自治区特约教育督导员为主,由人大、政协和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的人员参加,组成15人左右的评估验收团。按A级指标分为6大组,每大组2人。(2)

24、时间:每县、市、区7天左右。(3)方法:采取听、看、查、访、抽测等方法,对被验收的县、市、区按乡级单位的1/3重点检查,其余的单位进行一般性抽查;或者采取逐乡验收的方法验收。二、关于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的具体说明(一)本指标体系力求做到科学,量化,针对性强,便于操作。各项指标的主项和教育部的口径基本保持一致。分五大块,即“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管理质量”,连同复查项目“扫除青壮年文盲”共设6个A级指标,29个B级指标,60个C级指标。它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各项指标所定的标准是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的,既体现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

25、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要求的统一性原则,又结合了新疆各地经济水平和教育发展程度的实际差异,提出了分类要求,体现了灵活性原则。各项指标的标准和计量,尽力做到了表述规范,算法统一,操作方便。(二)各项指标的标准和量化方法:1.A1-B1-C1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 学年初在校适龄儿童数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 -100 学年初适龄儿童总数-失能人数标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100%,农村98%以上,牧区97%以上。(1)“小学适龄儿童”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一般地区为611周岁,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为712周岁,少数特困地方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为813周岁,后者应创造条件向712岁过渡。“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含残疾儿童,残疾儿童入学率在C3指标中统计。在计算年龄时,按学年计算,即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为一个学龄年。(2)“学年初在校适龄儿童数”包括在小学16年级上学,小学毕业后未升学和在高一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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