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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Word文档格式.docx

1、参考答案解析1.D【解析】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另1,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2.D【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l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

2、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华某同事不在可以提出工伤认定之列。3.A【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3、其他情形。”A项未说明是否与工作有关,故应选A。4.A【解析】行政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A表述不正确,应选。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B表述正确,不应选。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表述正确,不应选。如果江塘市人民政府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它就可能成为被告,就要对自己的复议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来看行政复议决定本身也是个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根据题意D表述正确,不

4、应选。5.A【解析】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由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因此A正确。本案是不服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因此B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C不选。题中所给的材料仅仅说明了被告的主张,并未表明被告是否提出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因此不能直接推断出D项正确。二、2002年3月,A县B镇举行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代表100人。在选举过程中,有代表19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候选人甲,又有

5、代表9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镇长的候选人乙。第一次会议结束后,2002年6月,25名代表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会上60名代表赞成撤销镇政府关于农村集资问题的不合理决定。代表丙联合一些代表提出关于乡小学扩建问题的议案,被列人会议议程,但表决前,丙等人又要求撤回。会上丁还发表言论说“全镇的党员干部都是很腐败”“基层党组成员都烂透了”。1.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B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期为(A.2002年3月至2002年6月B.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C.2002年3月至2006年3月D.2002年3月至2007年3月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6、A.19名代表提出人大主席候选人甲合法有效B.9名代表提出镇长候选人乙合法有效C.25名代表无权提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D.丙等人提出的议案不能撤回3.25名代表若有权提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则召集主持者是(A.25名代表B.人大主席候选人甲C.镇长候选人乙D.本届人大主席团4.丙提出议案的条件是(A.必须和其他代表3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B.必须和其他代表5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C.必须和其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D.必须和其他代表20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5.关于丁的言论正确的说法是(A.丁是在攻击党,应该严厉查处B.丁没有捞到好处所以对一部分腐败的党员很是不满C.丁的发言攻击了党,应当受到法律

7、上的追究D.丁的发言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反映了民众呼声,不受法律追究1.D【解析】该组织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故选D。2.A【解析】该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故A项正确,B项错误。第11条第2款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C项错误。第18条第3款规定,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可以撤回。3.D【解析】该法第l5条规定,主席团负责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正确答案为D。4.B【解析】该法第18条第

8、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故正确答案为B。5.D【解析】该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正确答案是D项。三、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已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1.下列关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说法正确的是(A.归国家所有B.归本村集体所有C.村民个人享有所有权D.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2.县

9、级人民政府对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A.行政许可B.行政授权C.行政确认D.物权行为3.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4.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5.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C.受理,可以行政

10、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1.【答案】BD。解析: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见行政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3.【答案】BC。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11、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批准行为的主体是乡政府,而其行使的职权是土地管理权。县政府是上一级政府,而县土地局是主管土地行政的政府工作部门,都可以作复议机关。本题中,不可能由乡政府自己复议,由法制局复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4.【答案】AB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

12、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因为申某、崔某作为复议申请人要求改变原行政许可,如果复议维持原决定,二人自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依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许可,吴某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ABC项可选。5.【答案】AC。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

13、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中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属于实质上是对吴、申、崔三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裁决,因此法院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因此C也正确。四、2006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6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

14、准备。甲公司于2006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6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9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9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A.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公开B.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际上公开使用C.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D.因该发明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

15、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10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3.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A.构成侵权行为B.不构成侵权行为C.2009年5月7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D.2009年7月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4.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申请诉前禁令B.申请诉前先予执行C.申请诉前财产保全D.申请诉前证据保全5.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甲公司所在地法院B.丙公司所在地法院C.丁公司所在地法院D.丙公司研制样品生

16、产地法院1.【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C项正确。2.【答案】D。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答案】C。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

17、记和公告。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2009年5月7日甲公司取得专利权。因此,C项正确。4.【答案】ACD。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A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于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据此,B项措施不

18、适用。根据该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故D项正确。5.【答案】B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五、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

19、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1.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2.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

20、责任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4.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5.若戊的房屋因意外灭失,则对于该房屋抵押的

21、30万元部分,则(A.丙、丁只对3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B.戊须变更为保证人对这3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C.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D.丙、丁、戊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答案】AD。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的,推定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正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B项表述错误。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以推出,共同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2.【答案】ACD。解析

22、=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A项表述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据此,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

23、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据此,D正确。3.【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的法律事实。本题中,甲对乙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年,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D项说法错误。4.【答案】BD。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

24、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说法错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B项说法正确。该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之间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本题中,抵押

25、人戊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说法错误: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戊对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故D项说法正确。5.【答案】C。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六、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已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

26、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已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1.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2.关于乙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唆使乙挪用

27、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3.关于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使用假币罪应被出售、购买假币罪吸收B.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为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C.对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实行并罚D.甲就使用假币罪成立自首4.关于乙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B.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C.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D.该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5.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1.【答案】ACD。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本案中,“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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