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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照明测量方法》.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照明测量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内照明测量方法发布时间: GB5700-85 Measurementmethodsforinteriorlighting 1总则 1.1为统计照明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的准确性,特制订本方法。 1.2测量目的 1.2.1检验照明设施与所规定标准的符合情况。 1.2.2调查照明设施与设计条件的符合情况。 1.2.3进行各种照明设施的照明比较的调查。 1.2.4测定照明随时间变化的情况,确定维护和改善照明的措施,以保障视觉工作要求和节约能源。 1.3测量内容 1.3.1室内有关面上各点的照度。 1.3.2室内各表面上的反射系数。 1.3.

2、3室内各表面和设备的亮度。 1.4适用范围 1.4.1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室内照明的测量。 1.4.2本标准不适用道路和室外场地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火车、轮船、飞机等)的照明测量。 1.4.3采用本标准时,尚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等条文的规定。 2测量仪器 2.1照度计 2.1.1用于照明测量的照度计宜为光电池式照度计。按接收器的材料,照度计可分为硒光电池式和硅光电池式的照度计。 2.1.2照明测量宜采用精确度为二级以上的照度计(指针式或数字式)。 2.1.3照度计的检定应按JJG24581光照度计进行。 注:光照度计又称照度计。 2.2亮度计 2.2.1照明测量主要采用光电式亮度计,接收器可用光

3、电池(硒、硅)、光电管、光电倍增管做成。 2.2.2亮度计的检定应按JJG211一80亮度计进行。 3照度测量 3.1一般照明时测点的平面布置 3.1.1预先在测定场所打好网格,作测点记号,般室内或工作区为24m正方形网格。对于小面积的房间可取1m的正方形网格。 3.1.2对走廊、通道、楼梯等处在长度方向的中心线上按l2m的间隔布置测点。 3.1.3网格边线一般距房间各边0.5lm 3.2局部照明时测点布置 局部照明时,在需照明的地方测量。当测量场所狭窄时,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一点;当测量场所广阔时,可按3.1所述布点。 3.3测量平面和测点高度 3.3.1无特殊规定时,一般为距地0.8m的水平

4、面。 3.3.2按需要规定的平面和高度。 3.3.3对走廊和楼梯,规定为地面或距地面为15cm以内的水平面。 3.4测量条件 3.4.1根据需要点燃必要的光源,排除其他无关光源的影响。 3.4.2测定开始前,白炽灯需点燃5分钟,荧光灯需点燃15分钟,高强气体放电灯需点燃30分钟,待各种光源的光输出稳定后再测量。对于新安设的灯,宜在点燃100小时(气体放电灯)和20小时(白炽灯)后进行照度测量。 3.5测量方法 3.5.1测量时先用大量程档数,然后根据指示值大小逐步找到需测的档数,原则上不允许在最大量程的l10范围内测定。 3.5.2指示值稳定后读数。 3.5.3要防止测试者人影和其他各种因素对

5、接收器的影响。 3.5.4在测量中宜使电源电压不变,在额定电压下进行测量,如做不到,在测量时应测量电源电压,当与额定电压不符时,则应按电压偏差对光通量变化予以修正。 3.5.5为提高测量的准确性,一测点可取23次读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 4亮度测量 4.1照明中的亮度测量是指测量室内各表面的亮度,如墙面、地面、顶棚面、室内设施和工作面等的亮度。其测量方法可分为间接法和直接法。 4.2间接法是通过照度确定表面亮度,对于漫反射的表面,其表面亮度L可由下式决定: LE./ 式中:L表面亮度,cd/m2 E表面的照度,1x; 表面的反射系数,%。 4.3直接法是直接用亮度计测量亮度。 4.4应测量人眼

6、经常注视的有代表性的表面亮度。亮度计的放置高度以观察者的眼睛高度为准,通常站立时为150cm,坐时为120cm,特殊场合,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5反射系数的测量 5.1室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测量方法可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根据设备条件采取相应的方法。 5.2直接法是指用样板比较和用反射系数仪直接得出反射系数值。 5.3间接法是通过被测表面的亮度和照度得出漫反射面的反射系数。 5.3.1用照度计测出漫反射表面的反射系数,选择不受直接光影响的被测表面位置,将照度计的接收器紧贴被测表面的某一位置,测其入射照度ER,然后将接收器的感光面对准同一被测表面的原来位置,逐渐平移离开,待照度值稳定后,读取反射照度F

7、f,测量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反射系数测量示意图 按下例求出反射系数: 式中:Ef反射照区,1x ER入射照度,1x 5.3.2对漫反射表面,分别用亮度计和照度计测出被测表面的亮度和照度后,由下式求出反射系数: 式中:L被测表面的亮度,cd/m2 E被测表面的照度,1x。 5.4每个被测表面一般选取35个测点,然后求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被测面的反射系数。 6测量结果和计算 6.1将测量结果记入附录A(补充件)中的表A1、表A2和表A3,此外尚应记录以下项目: 6.1.1测量地点名称。 6.1.2测量地点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照明器布置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6.1.3被测房间的装修情况和污染程度。 6.

8、1.4采用的光源的种类、功率、总灯数、每平方米功率。 6.1.5采用照明器的型式。 6.1.6测量时的电源电压。 6.1.7测量环境的温度状况及环境情况(如遮挡等)。 6.1.8使用的照度计型号和编号、校正和检定日期。 6.1.9测点高度。 6.1.10测定日期、起止时间、测定人。 6.2平均照度的计算 将测定范围以纵横线等间隔划分为等面积的网格,以每个网格中心一点的照度测量值求出全部测量范围的平均照度值,即按下式求其平均照度: 式中:E平均照度,1x; Ei各网格中心点的照度; M、N在纵横方向的网格数。 为了减少测量工作量,推荐如表所示的满足10以下精度的最少测点数: 最少测点数表 式中:

9、L房间长度,m W房间的宽度,m H工作面以上灯具出光口高度,m。 6.2.1为了清晰地表示房间在剖面上和平面上的照度分布,可根据测定值绘制各剖面的照度曲线或在平面上的等照度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发布时间: GB7792-87 Hygienicstandardofchairsanddesksforschool 本标准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普通教室使用的木制及钢木课桌椅。用其他材料制做的课桌椅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用途的桌椅,也不适用于大学、中专及特殊学校。 1型号及其选用 11型号及使用者身高范围 课桌和课椅各分为九种大小型号。各型号使用者的身高范围如表1。

10、12全用或选用 根据本地区的学校现状及管理经验,对九种型号的课桌椅可全用,亦可只选用1、3、5、7、9五种型号或2、4、6、8四种型号。 13数量的预算 根据当地学生身高的人数组成情况,预算各种大小型号课桌椅的数量比例,并应以每学年末期的学生身高情况为准。 2尺寸 21课桌的尺寸 课桌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图1及表2的要求。 22课椅的尺寸 课椅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图2及表3的要求。 3型式 31型式的选择 课桌椅的型式可任选。连式或固定于地面的课桌椅亦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尺寸执行。经济条件或技术条件较差的地区亦可采用其他型式的课桌椅,但桌高、桌下空区高、椅面高等主要尺寸仍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2桌面 桌面

11、可为坡面,亦可为平面。坡面向坐人侧倾斜的角度为1012,其坐人侧的桌高h1与平面桌相同。 33桌下空区 任何型式的课桌都必须具有足够放置下肢用的桌下空区。即保证桌下空区高h2,桌下构件不妨碍就座学生下肢的前后移动。 34书物放置的处理可采用封闭式屉箱、坡面翻板式桌盖;亦可采用平面翻板式桌盖,但不得提高桌高h1或降低桌下空区高h2。如采用挂书包用的侧方挂钩时,挂钩的外端不得超出桌面侧缘之外。当单人用桌面宽度b1达600mm时,亦可考虑在桌面下设侧方屉箱,此时桌下空区的左右宽度不得小于400mm。 35椅面 椅面向后倾斜02,如图2,椅面如有左右方向的凹面时,其曲率半径应为500mm以上。椅面前缘

12、无棱角。 36靠背 靠背向后倾斜,与椅面水平面之间呈95100角,如图2。靠背左右方向有凹面时,其曲率半径应为300mm以上。 4原有课桌椅大小型号的标定 根据本标准12条的规定,按表2所列的桌高h1标定原有课桌的大小型号,近于什么号就标定为什么号。同样,按表3所列的椅面高h3标定原有课椅的大小型号。 5标记 按本标准制做的课桌和课椅要有永久性的型号标记,并注明使用者身高范围。标牌的颜色应符合表1的要求。 原有的课桌和课椅经过大小型号标定后,亦应同样标明永久性的型号标记及使用者身高范围。 6课桌椅分配符合率 原则上按表1,以学生身高判定课桌椅分配符合率。 7课桌椅在教室里的排列 课桌椅在教室里

13、的排列,应低的在前,高的在后,并设几条纵向走道。原则上,同号课椅与课桌相搭配。 每年开学之初,安排一次座次。读写时应教育学生合理使用课桌椅,保持桌椅之间具有4cm以内的负距离。 8其他 任何型式的课桌椅在教室里都必须安放稳固,保证安全,并应防止因课桌椅移动等而产生噪声。 制做课桌椅的材料可因地制宜,但冬季使用的课桌椅,其桌面、椅面及靠背不得采用石、水泥等导热性过强的材料。 附录A (参考件) A1标定原有课桌椅的大小型号时,对桌高h1为780800mm的课桌和椅面高为450mm左右的课椅,作为暂时办法,可标定为“0”号(标牌:蓝色)。其使用者身高范围为180cm左右及以上。 A2原有课桌大小型

14、号的标定,以桌高h1为唯一根据;而桌下空区过低,以致放不进下肢的课桌,不得设在普通教室中供学生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北京医科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同济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及湖北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锡麟。 本标准由北京医科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发布时间: ygienicstandardoflightingand illuminationinelementaryandmiddleschool 为提高教学效果,保护学生视力,改善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条件,使儿童青少年

15、健康成长,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 1教室的采光标准 11学校教室的朝向宜按各地区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决定,不应采用东西朝向,宜采用南北向的双侧采光。教室采用单侧采光时,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南外廊北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12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15、教室玻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6。多雾地区(如重庆等)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 13为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教室内。为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其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 14为提高教室的采光效果,室内各

16、表面应采用高亮度低彩度的装修,房间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应按表1的规定选取。 15采光测量方法按GB569985采光测量方法执行。 2教室的照明标准 21凡教室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22教室课桌面上的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3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其平均垂直照度不应低于2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4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 25为了减少照明光源引起的直接眩光,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照明。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管排列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布置。对于阶梯教室,前排灯不应对后排学生产生直接眩光。 26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照度补偿系数取1

17、3。 27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按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3名词解释 31采光系数:室内某一点的采光系数为该点的照度与同一时间的室外扩散光的照度之比。以表示之。 32玻地比:为玻璃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 33直接眩光:在观察物体的方向或接近这一方向存在的发光体而引起的眩光。 34反射系数:某物体上反射的光流与入射该物体上的光流之比称为反射系数,以表示。反射系数分为定向反射系数r和漫反射系数d,通常所说的反射系数系指后者。 35照度均匀度:在给定的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36照度补偿系数:新的照明器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同一照明器在使用一定时间以后,在同样条件下

18、所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发布时间: Healthstandardofclassroomventilationinelementaryandsecondaryschool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生的必要换气量、中小学教室的换气次数、室内空气二氧化碳(CO2)容许浓度、换气方式及换气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集中采暖的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师范及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使用,局部采暖和其他地区可参照使用。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必要换气量necessaryventilationvolume 必要换气量按式(1)计算。 QM/(KK0)

19、(1) 式中:Q必要换气量,m3/(h?人); M二氧化碳呼出量,1/(h?人); K教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 K0室外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 2.2自然换气natureventilation 利用室内门窗缝隙、通风道等直接导人室外空气,置换室内污染空气。 2.3换气制度ventilationsystem 按不同季节和天气规定的合理开窗制度。 3教室换气次数 3.1必要换气量:小学生不宜低于11m3/(h?人),初中生不宜低于14m3/(h?人),高中生不宜低于17m3/(h?人)。 3.2每小时换气次数:小学不宜低于3次,中学不宜低于4次。 3.3教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为0

20、.15。 3.4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检验方法按照公共场所中二氧化碳检验标准方法进行。 3.5教室换气次数测定方法见附录A。 4教室换气方式 4.1教室的建筑设计采用自然换气方式时,应设气窗、通风道等。 4.2气窗的开口面积不得少于教室地面积1/501/60,应设于窗的上1/3处,便于开启。 4.3严寒、寒冷地区应设通风道,通风道不应少于2个,断面尺寸不应低于130mm260mm,室内开口于墙上方或顶棚下,应装有可开闭的活门。 5教室换气制度 温暖季节宜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季节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宜利用教室和走廊的气窗换气,学生必须离开教室,到室外活动。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教室换气次数

21、测定方法 A1每年采暖前后(1012月)进行检查,选两个教室为检测对象,一般在无风(室外风速0.5m/s以下)天气进行。在课业结束时师生全部退出后,利用教室中蓄积的二氧化碳气或人工放出二氧化碳,按一定时间(15min、30min、45min)测定开放气窗(或关闭气窗)前后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计算出教室换气次数。 A2采样点应在教室中央一点坐位呼吸带上方30cm处取气样。 A3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检验方法见有关国家卫生标准。 A4教室换气次数按式(A1)计算: E2.303lg(K1K0)/(K2K0)/t(A1) 式中:E每小时换气次数; K1试验开始室内空气二氧化碳浓度; K2试验终了室

22、内空气二氧化碳浓度; K0室外空气二氧化碳浓度; t试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发布时间: Standardofheatingtemperaturefor classroomofelementaryandsecondaryschool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暖地区冬季中小学校教室温度、湿度、风速标准及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暖地区有集中采暖设施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教室,其他类型的中小学校教室也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集中采暖设施的中小学校教室。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集中采暖centralheating 由统一的热源经管道

23、把热(如热水、热蒸气)送到采暖场所的采暖方式。 2.2水平温差horizontaltemperaturedifference 教室四角处气温与中部气温的水平温差。 2.3垂直温差verticaltemperaturedifference 学生足部气温与头部气温的垂直温差。 3教室温度 3.1在学习(授课和自习)时间内,教室中部(距地面1m处)的气温应为1618,不宜超过20,相对湿度应为3080,风速应在0.3m/s以下。 3.2教室水平温差和垂直温差均不宜超过2。 3.3教室宜采用集中式热水采暖。 4教室温度、湿度和风速测定方法 4.1使用仪器 4.1.1温度和相对湿度测定宜采用干湿球温度计

24、,温度测定的准确度为0.5。 4.1.2风速测定宜采用热球式电风速计。 4.2测试方法 4.2.1温度计感温部分挂在教室中部距地面1m和0.05m处,以测定室内中部气温和垂直温差,另在四角距地面1m,距邻近两侧墙壁各1m处挂置温度计,以测定水平温差。 温度计的感温部分与人体的距离不宜小于0.5m,并应避开直射阳光及其他热辐射源。 4.2.2从放置温度计开始,经过5min后进行读数,测试者眼与水银或酒精液柱的顶点凹面底部在同一水平线上。 4.2.3在教室中部距地面1m处测定相对湿度和风速。 相对湿度值可通过相对湿度计算表查出,风速值可根据电表的读数,查校正曲线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校卫

25、生监督综合评价发布时间: Comprehensive appraisement for health inspection in school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项目,评价方法以及综合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各项卫生状况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综合评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7921987 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 GB 77931987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

26、标准 GB/T 56991985 采光测量方法 GB/T57001985 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967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J 99198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其他卫生法规,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3.2综合评价 对学校各项卫生状况,按规定的监督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测量及记分,并将其汇总,综合判定,从而作出结论。 4综合评价方法 4.1评价项目 教室人均面

27、积、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微小气候、噪声、厕所、生活饮用水、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管理、图书倌、学生宿舍、洗浴设施、体育馆、游泳场所、招待所、娱乐场所。 4.2监督评价项目抽样 4.2.1抽样方法 在学校监督评价中,凡在学校教室中监督监测项目,即: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微小气候、噪声共七项,应根据被监督学校教室设置状况进行抽样。 4.2.2抽样原则及数量 抽取有代表性的教室作为样本,按学校教室的不同结构、层次、朝向、单侧采光、双侧采光的不同类型确定监测教师样本数,一般不少于6间教室。 4.3监督评价记分表与记分 4.3.1记分表 a)累积计粉 将评价项目各档

28、分值,分别乘以方框()中的数,然后累加得积分,积分除以样本数,得数为该项目得分。 b)划记计分 在项目各档分值的括弧( )中划记,评价为“是”划“”,为“否”划“”号,然后将划“”号分值累加,得数为该项目得分。 4.4综合评价判定标准 4.4.1学校基本卫生状况监督合格标准(见表1) 经监督综合评价后,凡是学校实际得分达到标准总分的60%及以上者,判为合格学校。各分项实际得分达到相应标准分的60%及以上者,判为分项合格。 a)大、中专、技工学校总分为125分,实际得分75分及以上者,判为合格学校。 b)中、小学校总分为150分,实际得分9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学校。 表1 学校基本卫生状况监督合格标准 4.4.2学校公共场所监督合格标准(见表2) a)经评价后,凡是实际得分达到标准分的60%及以上者,判定为合格。 表2学校公共场所监督判定合格标准 项 目 图书馆 学生宿舍 洗浴设施 体育馆 游泳(池) 娱乐场所 旅店招待所 单项分 20 15 15 40 15 15 合格分 12 9 9 24 9 9 b)评价各项时以实际监督数为单位。 4.4.3综合评价不合格学校的判定标准 凡经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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