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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Word下载.docx

1、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 本办法划分为银行业、 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 4 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 价。第八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 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 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第九条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 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

2、济利 润率 3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 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 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 10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 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 7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 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第十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

3、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 能确定。(一)银行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 本收入比,权重共为 25% ;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利润增长率、 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 20% ;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权重共为 25% ;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 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权重共为 30% 。(二)保险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权重共为 30% ;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 25%

4、 ;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 综合流动比率、 综合投资收益率、 应收账款比 率,权重共为 20% ;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 力充足率,权重为 25% 。(三)证券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 利润率、收入利润率、 支出利润率, 权重共为 30% ;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 (国 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 20% ;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权重共为 25% ;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权重共为 25% 。(四)其他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

5、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 本收入比,权重共为 45% ;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 40% ;偿付能力状况指标为资产负债率, 权重为 15% 。各项指标具体权数见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各单项指标计分 加总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 “上年利润总额 ”为负数时,利润增长率指标按该指标在 本行业中所占权数的一定比例取分。具体为:如果(本年利润总额 -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不为负数,得分取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 10% ; 如果(本年利润总额 -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为负数

6、,得分取 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 5% 。否则,该指标得分为零。第三章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第十二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一) 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 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 依据进行考核,若以后发现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实, 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 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三) 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

7、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 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一) 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 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二) 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 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三) 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四) 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 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

8、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 1的,作为重大影响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 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二)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 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

9、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 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净资 产比率、 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资产负债率等。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包括:(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 1);(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调整事项主要适用于当年基础数据资料的调整, 必要时也可调整以前年度事 项,由金融企业申报。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 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第四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快报资料, 对金融企业数据

10、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 保留符合测算 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一) 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 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二) 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 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三) 期初数或上年数不完整的金融企业数据。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分行业统一测算金融企 业绩效评价标准值。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标准值适用情况如下:(一) 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 市商业

11、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二) 各类商业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三)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四) 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适用其他金融业 标准值;(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 融企业先按控股子公司 (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的行 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适用其他金融业标准值), 再按控股子公司(企业)各自得分及其平均净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 对阶

12、段性持股子公司(企业)不进行单独评价。第十八条 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 财政部采用分段平均法测算 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具体步骤包括:(一)对测算样本的财务指标按照实际值从大到小 (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 大)进行排序;(二)将排好序的样本, 平均划分为 4部分,前 25%的样本数据为第一段, 前 50% 的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 50% 的样本数据为 第四段,后 25% 的样本为第五段;(三)计算每一段样本财务指标的平均值, 并将五段财务指标的平均值分别 作为该财务指标的 “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 ”、“较低值”、“较差值”,对应五 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

13、分别为 1.0、0.8、0.6 、0.4、0.2。第十九条 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 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刀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本档基础分 +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X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X (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Xh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第二十条 考虑到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金融基础设施企业的 “资本利润率 和“资产负债率 ”指标按平均值取分,金融投

14、资管理公司的 “资产负债率 ”指标按平 均值取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 “资本利润率 ”和“利润增长率 ”指标按平均值取 分。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发放较多涉农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 提供较多农业保 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主业集中度较高的, 给予适当加分, 以充分反 映不同金融企业社会贡献。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一) 涉农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超过 10 (不含,下 同)加 1 分,超过 15加 1.5 分,超过 20加 2 分,超过 25加 2.5 分,超过 30加 3 分。其中,涉农贷款占比 =年末涉农贷款余额 /年末贷款余额 X100% ;(二) 中小企业贷款加分:金

15、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 20加 1 分,超过 25 加 1.5 分,超过 30加 2 分,超过 35加 2.5 分,超过 40加 3 分,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 =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 /年末贷款余额 X100% ;(三) 农业保险加分: 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市场占比超过 10% 加 1 分, 超过15%加1.5分,超过 20%加2分,超过25%加2.5分,超过 30%加3分; 金融企业提供的农业保险如市场占比在 10%以下,但自身占比超过 50%加1 分, 超过60%加1.5分,超过 70%加2分,超过80%加2.5分,超过 90%加3分。 其中,农业保险市场占比 = 年度农业保

16、险保费收入总额 /全部财产保险公司年度农 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X100%,农业保险自身占比=年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 年度全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总额X100% ;(四) 不良资产主业集中度加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主业集中度包 括收入集中度和资本集中度,两项指标均超过 60%加1 分,均超过 65%加 1.5 分,均超过 70%加2 分,均超过 75%加 2.5 分,均超过 80%加 3 分。其中,收 入集中度 =母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分红、处置等来源于子公司的收入) /集团营业 收入X100% ;资本集中度=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扣除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集团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X00%。

17、以上在计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时, 分子分母均采用境内口径; 农 业保险按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口径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 (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 予以扣分:(一) 重大事项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 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 或违反存款偏离等监管规 定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处理处罚情况扣 13 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二) 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 1 3 分。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净利润数值增幅(减幅)超过

18、 10扣 1 分,超过 15扣 1.5分,超过 20扣 2分,超过 25扣2.5分,超过 30扣 3分。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金融企业应当填写金融企业绩效 评价加减分事项表(附 2),财政部门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核实,并根据核 实情况据实调整。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第二十四条 为平滑不同金融行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报 送的资料分行业设定绩效评价行业调节系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后)=本期绩效评价分数X 行业调节系数。其中,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金 融企业在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后,采用其他金融业行业调节系数进行调节。第

19、二十五条 为平滑不同年度绩效评价得分的明显波动, 财政部根据金融企 业报送的资料设定绩效评价年度调节系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年度调节系数以绩效评价年度平均得分为基础, 综合考虑 年度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和会计准则的变化,以及行业盈利状况等因素确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年度调节后)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节 后)X年度调节系数。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年度调节后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最高 100 分。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 用文字和字母 表示,分为优(人)、

20、良(B)、中(0、低(D)、差(E)五种类型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 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 采用 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 80 、65、50、40 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一) 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 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 90分;90分AA 85分;85分A 80 分。(二) 评价得分达到65分以上(含65 分)不足80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 在此基础上划分为 3个级别,分别为:80分BBB 75分;75分BB 70分; 70 分B 65分。(三) 评价得分达到 50 分以上(含

21、 50 分)不足 65 分的评价类型为中 (C), 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65分CO60分;60分O50分。(四) 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0(五) 评价得分在 40 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 E)。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 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0财政部门在收到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材料后, 按规定填列计算 金融企业绩 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和金融企业绩 效评价结果计分表(附 3、附 4、附 5、附 6),并及时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 结果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0第六章 工作要

22、求与责任第二十九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 5 月 15 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 部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 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等材料。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 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 存在故意漏报、 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 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二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

23、门应当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43 号)和财政部年度财务决算工 作的安排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工作。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于 每年 6 月底前分别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 4 大类金融行业 评价指标的标准值、行业调节系数和年度调节系数。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以上原则要求做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 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 报送财政部。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 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

24、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 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 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 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 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 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金融企业商 业秘密的, 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 并将有关情况通 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 作规范。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 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 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报财政 部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融企业 2016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执 行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的通知(财金 201150 号)同时废止。附: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3银行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4保险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5证券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6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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