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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膏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oc

1、山东省石膏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开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石膏开采矿山企业。 第三条 石膏矿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双基”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 第四条 石膏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安全活动日、

2、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上下井人员登记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第五条 石膏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石膏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职(以下简称分管副职)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分管矿井安全、生产和机电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督促

3、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主管技术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分管副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石膏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石膏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石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条 严格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石膏矿山企业每月要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帐、档案。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跟踪管理制度,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全部落实。 第十一条 石膏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矿山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

5、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第十二条 石膏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三条 新建石膏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第十四条 石膏矿山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石膏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第十五条 石膏矿山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作业人

6、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严禁酒后和携带烟火下井。 第十六条 安装下井考勤系统,并创造条件逐步安装井下定位系统, 第十七条 石膏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每吨提取2元作为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应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石膏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应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并落实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第二章 开拓开采 第十九条 石膏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委托有相

7、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安全预评价、开采设计和投产前的验收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矿山投产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井口位置应保证其构筑物不受地表塌陷、滑坡、山洪暴发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每个生产矿井应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

8、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第二十二条 有轨运输的水平运输巷道和斜巷中,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行人的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不小于0.7m,斜巷严禁行车时行人。 第二十三条 采区(中段)开采施工设计由石膏矿山企业负责组织编制,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地质、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进行会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巷道贯通、过断层等工程施工前应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由技术人员编制,总工程师

9、(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并审查批准。 贯通巷道,当两个工作面相距20m时,应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一工作面施工。 竖井、斜巷、平巷、天井、溜井掘进及支护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的入口,应及时填实或浇注钢筋混凝土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二十七条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

10、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第二十八条 所有施工工程,都应依据设计和作业规程,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并有记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 根据石膏矿床的矿体形态、厚度及倾角等赋存要素,选择适当的采矿方法。 第三十条 矿床开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根据矿体的厚度、倾角、围岩条件等因素确定采场结构;矿体倾角在20以上的,应尽量留设连续矿柱;留间断式矿柱的,间断矿柱的规格尺寸应适当加大。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的,开采时须留设一定厚度的石膏矿层做顶、底板

11、的护顶层、护底层,维持采场地压平衡。 复层开采的,层间距必须确保25米以上,且上下矿柱应对应;盘区与盘区之间,应留连续隔离矿柱;矿界之间留好足够的隔离矿柱;井下运输大巷应留20米宽的隔离矿柱;地表允许冒落的,按设计要求及时冒落,防止大面积悬顶,确保开采安全;矿房高度不应超过10米,盘区后退式回采。 1、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薄矿体(2.0m5.0m)时: 地表允许塌陷,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0.81.0m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0.5m厚度的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33m,盘区、采区间留设宽1520m的连

12、续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3米厚及以下的石膏层不能开采。保安矿柱不小于设计规定。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1.01.5m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1.0m厚度的石膏护底层,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1520m的隔离矿带。 2、 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中厚矿体(5.015.0m)时: 地表允许塌陷,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1.52.0m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 0.5-1.0m厚度的石膏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66m,盘区

13、、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2030m的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1.52.0m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1.0m厚度的石膏护底层,保安矿柱不小于设计规定。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2030m的隔离矿带。 第三十一条 使用房柱式崩落采矿法开采矿体时,采场结构要素参照房柱式采矿法,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地表允许塌陷,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方法安全可靠。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放顶,严禁形成大面积悬空顶,以免突然冒落产生冲击地压。 第三十二条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

14、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三十三条 采区回采应沿走向由中央向两侧推进或自一侧向另一侧推进,不宜采用两侧向中央推进,避免地压集中。 第三十四条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

15、,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处理前应设警戒,安排专人监护,不许任何人进入; 处理时,应先观察四周情况,选择适当位置,用足够长的撬棍处理,撬棍和地面夹角不大于60; 人力不能处理时,应根据离合情况布置炮眼,用爆破方法清除,防止破顶、片帮。 第三十五条 逐步应用机械采装、运输,减少作业人数,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安全系数。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

16、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第三十七条 矿界、断层、矿体露头应留设不少于30-40m的保护矿柱。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规定保留的矿柱,在保留期限内不得回采或破坏。 第三十八条 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第三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间、任务和职责权限等。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17、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应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应少于4次。 第四十条 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满足安全开采的需要,正在使用的测量基点,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和损坏。井下重要巷道和分层开采的回采面,应采用经纬仪实施测量,保证测量精度要求,及时进行填图。 第四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每年至少填绘一次符合实际的图纸资料。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

18、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每月至少填绘一次符合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第三章 采空区监控治理 第四十二条 对存有采空区的矿井,应按照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积极处理、逐步消除”的总体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治理措施,引进科学的监测管理手段,逐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石膏矿山企业应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对存有大面积采空区的石膏矿山企业,应设立采空区安全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健全采空区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进行现场监

19、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建立检查记录台账并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 石膏矿山应有符合矿井现场实际的井上下对照图,将有关矿山位置、采空区分布、地面建筑物和村庄等情况标注在图纸上,并根据采矿、掘进及采空区变化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填图,及时掌握采空区动态情况,每年将新绘制的井上下对照图上报主管和安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对现存的采空区,由市、县(市、区)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采空区安全稳定论证,具备放顶条件的,企业要制定放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市安监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强制性放顶。 对不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采空区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20、采空区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采空区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定期对采空区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报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每周由总工程师带领有关技术人员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每月由主管矿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建立、健全采空区监控管理台帐、档案。 第四十七条 采空区监测应遵循以下规定: 采空区地压监测应制定专门监测方案,明确专人、定点、定时进行全面监测,并按规定上报有关监测数据和图表; 具有真实反映井下采空区详情的现状图和井上下对照图,并标明地表附着物(道路、桥涵、房屋、水塘、河流等重要设施); 各监测点要布置合理,做到有代表性、全面性和科学性,每500至少应布置一处监测点

21、; 有条件的矿山可以在地面设置观测点,观测地表沉降变化。井下地压变化特别明显、人员不宜进入或无安全保障的地点可以设置远距位移观测点,进行位移观测; 采空区监测逐步推行电子自动化监测(即岩音监测、自动报警仪和电子视频监测系统),实行全天候、全自动监测; 监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校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监测人员要定时按规定采集有关监测数据,做好记录和初步分析并上报有关部门; 监测人员下井实施监测时,至少2人同时进入,携带良好的手持照明,分别负责数据采集和监护工作。 现场监测时,一般采用听、看、量、记等多种方法进行; 监测部位除底板鼓起、矿柱开裂、顶板下沉外,重点观测夹层泥岩的“吐出”以及矿柱片帮情况;

22、 地压活动频繁期,矿井应采取避让措施或停产避险; 监测人员发现突变情况,有权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所有监测活动应确保监测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条 采空区放顶应遵守以下规定: 地表允许塌陷; 预冒区域无导水断层、地表无大的水体(河流、水塘); 矿体上部围岩具有较好的隔水性; 采空区地压有一定显现(如底板鼓起、矿柱开裂等),但能够保证施工安全; 采空区放顶施工方案应包括:该采空区现状描述、周遍隔离情况、有关地质水文情况、上覆岩层情况、冒落面积、爆破设计、劳动组织和教育培训以及安全措施等,方案完成后须经有关行业部门批准; 放顶工作要由专业队伍施工,制定切实的安全措施,周密安排、精心操作、严格管理,确

23、保施工的安全和放顶效果; 采取周边切顶等措施控制冒落面积,尽量减少冒落造成地压冲击危害或拉动、波及相临区域;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检查炮孔质量(行距、排距、深度、角度)及联线质量,确保大爆破效果; 放顶所用涉爆物品和联接线应使用正规厂家质量可靠的产品,使用前要做质量检查或试验; 施工期间应组织专人对该施工区域和周边区域进行全天候地压监测,地压变化情况异常时立即停止施工,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 采空区放顶施工之前,对该采空区及周边区域和第二安全通道,应做好必要安全支护,危石、危顶要及时处理。做到临时疏散道路畅通。 第四十九条 充填采空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对于冒落可能造成灾害或损

24、失严重的采空区(如主要道路、河流、建筑物、工业广场、水体下沉等)不允许塌落,普通支护又达不到安全保障,应进行充填支护; 制定切实可行的充填方案,确定充填位置、面积、方法、时间和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后组织施工; 应使用专门的、经过培训的施工队,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充填支护效果; 充填物料的取得,既安全又便捷施工,井下取料充填时,确保取料地点安全,禁止出现新的危险点。 第五十条 封闭采空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对已形成的不宜充填或放顶且冒落可能性不大的采空区,应进行封闭; 企业编制采空区封闭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了; 所有封闭工程在起到安全隔离(隔人、阻

25、水、防气)的同时还应起到防止冒落产生冲击波可能造成的危害作用; 封闭墙应设置两道,每道厚度为不低于2 m的钢筋混凝土墙,嵌入顶、底板和两帮深度不小于0.5m,两墙间隔不小于4-6m,中间物料充满填实。第四章 运输、提升和空压机 第五十一条 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lOOmm。 第五十二条 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0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

26、飞车。 第五十三条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第五十四条 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第五十五条 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运送物料时列车制动距离应不超过40m;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

27、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第五十六条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第五十七条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

28、过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第五十八条 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

29、土、沥青或配料均匀的碎石路面; 不应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第五十九条 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 第六十条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第六十一条 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不大于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不大于5ms。 第六十二条 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若无防坠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用于提升人员及物料的罐笼,应符合GB16542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

30、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第六十四条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每人在罐笼内的有效面积不得小于 0.2平方米。 第六十五条 竖井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 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应沿罐道运行。 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平衡锤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衡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第六十六条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罐道,每侧应不超过l0mm; 钢丝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25mm; 型钢罐道不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不应超过5mm; 型钢罐道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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