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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模拟法庭”活动方案.docx

1、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模拟法庭剧本【案件背景介绍】2019年8月23日,XX市一施工在建停车场发生局部坍塌事故,致使在顶板作业、地下室清理材料人员及工程设备被埋,最终造成8人死亡、2人轻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坍塌面积达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坍塌经过2019年8月23日8时20分左右,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采用3.5T挖掘机配合4名工人车库顶板回填土,并使用9.6m板车拉7颗8m种植树进入回填区,随后叫来中联重科25T吊车进行吊运,吊运第一颗树时候致使所在区域约200平米顶板坍塌,作业面4名回填土人员,板车司机张某、吊车司机陈某及地下室4名清理材料人员被埋,挖掘机司机蔡某因在坍塌边缘未被掩

2、埋,自行撤离坍塌区域,随后蔡某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同时,总包方安全负责人王某发现坍塌,随即进行上报。18时20分,经过奋力抢救,被埋10人全部找到,其中8人死亡,生还2人已送往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坍塌原因经调查,该车库顶板板面设计恒荷载27KN/,设计施工活荷载10KN/,回填覆土1.5米。现场实际回填覆土超过2.5m,挖掘机自重3.5T,一台25T中联重科汽车吊自重30t,板车为9.6m东风板车载重约12T,现场回填土堆放未及时平铺,施工现场集中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经调查,该区域顶板浇筑完混凝土不到18天(规范要求28天),满堂架已拆除完成,并未见混凝土拆模强度报告,后

3、续经检测混凝土强度未达到拆模要求。 经调查证实,当地天气最近一周持续阴雨,板面回填土未采取遮雨措施。以上原因为顶板坍塌的直接原因。一、庭前准备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

4、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某(板车司机)、陈某(吊车司机)、蔡某(挖掘机司机)、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

5、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审判长: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书记员代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二、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1张某:我叫张某,男,1990年3月1日生,在某单位从事长途货运工作。2陈某:我叫陈某,男,1989年8月12日生,在某公司从事吊车司机工作。3蔡某:我叫蔡某,男,1985年8月12日生,在某

6、公司从事挖掘机司机工作。4赵某:我叫赵某,男,1983年8月4日生,为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5孙某:我叫孙某,男,1979年3月21日生,为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6周某: 我叫周某,男,1978年3月1日生,为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7王某:我叫王某,男,1986年7月8日生,为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8李某:我叫李某,男,1986年2月1日生,为总包单位生产经理。9吴某: 我叫吴某,男,1982年12月11日生,为总承包方项目经理。10郑某:我叫郑某,男,1988年7月1日生,为监理安全总代。11冯某:我叫冯某,男,1980年6月23日生,为监理总监。审判长:被告人,你们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被告

7、人:没有。(一起说)审判长: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被告人:已收到。(一起说)审判长:XX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板车司机)、陈某(吊车司机)、蔡某(挖掘机司机)、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组成,由邓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段

8、刘扬担任法庭记录;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枝涛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晨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

9、:不申请。三、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站起)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板车司机)、陈某(吊车司机)、蔡某(挖掘机司机)、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XX市公安分局调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35条之规定,张某(板车司机

10、)、陈某(吊车司机)、蔡某(挖掘机司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为坍塌项目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管理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1名被告人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本院依

1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XX市人民法院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X2019年11月16日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一起说)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一起说)审判长:被告人张某、陈某、蔡某,你们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某:我不知道这个板面荷载设计值,我就是个拉货的。陈某:我不清楚板面荷载设计值,老板让我过来吊东西,我就是个司机。蔡某:我也不知道这个板面荷载设计值,来这填土的时候分包单位只是让我来填土,其他的都没有给我说。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

12、陈某、蔡某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张某,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张某:听清楚了。公诉人:被告人张某,分包单位没有给你交底,你当时没有提出来吗?张某:我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有”还是“没有”。张某:没有,的确没给我交底。公诉人:被告人陈某,你的25T吊车自重30T,你想过能不能上顶板?陈某:我没想过,我不清楚,没人给我说。公诉人:蔡某你的挖掘机在施工期间分包单位没给你交底?蔡某:没有,真的什么都没给我说。公诉人:孙某,这三名被告提出你们没有给做交底,就安排人在车库顶板作业,是否属实?孙某:我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孙某:是公诉

13、人:周某你作为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你公司生产经理未给工人交底就直接施工,你知道吗?周某:平时交底工作都是他在负责,我认为他做了,就没有再核实。公诉人:周某,你没有监督到位,项目经理不仅管生产,安全也要管,周某:我。我知道了公诉人:王某,你作为总包方安全负责人,分包单位违章操作是否监管到位?王某:事发前一天,我才给他们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说马上整改,事发时我在现场巡查,我发现分包单位已安排顶板施工,正赶过去制止,没想到我还没有赶到就发生坍塌。公诉人:(转身朝向审判长)总包方安全负责人对现场违章作业已经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但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4、是造成本次坍塌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公诉人:吴某,你作为总包方项目经理,总包安全负责人有没有把这情况像你反应,你作何反应,当时!吴某:我的安全员给我反映了,我也打电话联系了分包项目经理周某,他在电话里答应马上整改,但是也没整改,公诉人:吴某,你就是没有继续追踪,只是过问,你这属于蜓蜓点水式管理,对本次事故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吴某:我承认我没有深入跟踪,但我有管理,我的安全负责人针对分包隐患也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单,也履职了。公诉人:李某,拆模要求是什么?你们现场怎们做的?李某:按照拆模强度报告,达到28天龄期,就安排工人拆公诉人:李某,请你解释下为什么18天就拆模了?李某:最近工期比较紧,有点忙,

15、所以可能过程控制不到位。公诉人:吴某,拆模这事你知道不?吴某:这件事情生产经理具体在负责。公诉人:那他有没有向你汇报?吴某:好像.汇报了。公诉人:到底汇报了吗?李某:我向项目经理确实提前汇报了吴某:嗯,汇报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辩护人:王某,你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单,为什么没有继续追踪!王某:在继续追踪,当天早上我在现场巡场,发现他们在违章作业后,我一边往事发地跑,一遍喊让停下,没想到,刚喊几声,就出事了。公诉人:张某,情况是否 属实?张某:我当时隐约听到有人在喊,后来总包安全负责人就来了。公诉人:冯某,你们监理单位是否履职到位?冯某:履职了,我

16、安排我们的安全总代郑某,并在微信群里推送。公诉人:郑某,情况是否属实?郑某:属实,我知道这个事,公诉人:郑某,你和总包一样,只是发现有隐患,没有把问题实质性的解决,只是提出来,没有安排专监跟踪、解决.郑某:我们每天都安排人巡场,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可能是专监对此事重视不足。公诉人:那你的管理也只是流于形式。郑某:我。公诉人:(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上述被告的发言已证明被告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对总包下发的安全隐患不重视,不整改,直接责任人、专业分包、监理未履职到位,是造成坍塌的主要原因。审判长:好的。辩方律师,你有问题要问吗?辩护人:没有问题。审判长:赵

17、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你们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赵某:出现此类事件也是大家不想看到的,现场管理确实做得不到位,后面一定严格要求。孙某:现场施工我们在一些环节做得不好,后面加强管理。周某:这次事故的发生我们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我们也不希望发生。安全管理工作平时我多次强调,但是安全防控措施落实的确实不尽人意。王某:作为总包安全管理者,对分包管理不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我也很自责,后面严格要求

18、,杜绝此类事故发生。李某:后续车库顶板拆模,将严格按照拆模要求执行,强度不够坚决不拆,我们将执行拆模审批手续,各级责任者未签字,不予拆除。吴某:分包管理我们也是有点疏忽,后续我们肯定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有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冯某:监理单位在此次事故中,履职不到位,我们一定吸取教训,后面坚决履行监理实施细则,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该停工整改的一定让停,绝不手软。公诉人:(转身朝向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郑某(监理

19、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对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毋庸置疑的。即使他们提出了安全管理建议和整改措施,但这一切都不足以成为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理由。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其他补充。辩护人: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回答已经清楚地表明:被告的安全管理虽然存在疏漏,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决。审判长: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吗?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

20、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这些证据对被告人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11名被告人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35条之规定,张某、陈某、蔡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他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

21、项目经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被告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在审查此案中,11名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判长:被告人张某、陈某、蔡某、赵某、王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郑某、冯某现在你们可以为自己辩护。张某:

22、我承认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我是个打工的,上的学不多,对法律不太懂,希望法官可以从轻处罚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还等着我挣钱养家。(哭)陈某:我也承认我的罪行,但希望不要重判我,我才刚步入社会,我不想在牢里度过(哭,全身瘫痪)蔡某:你说的我这我都认,我是法盲,我也不知道闯这么大祸,只求法院开恩。(哭)赵某:我承认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我才上班没几年,我不想前途毁于这件事,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从轻处罚。王某:我承认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我也尽职了,希望法律开恩。孙某:我承认以上所说,我法律意识淡薄,对这不懂,还是希望法律从轻处罚。李某:我承认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后面肯定不敢了,希望宽大处理我。周某:我承认

23、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作为项目经理,我没有管好自己下面的人,我的错,但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我。吴某:此次事故,我作为总包项目经理,有不可推卸责任,但是,我也是有管理的,现场安全我一直在抓,希望法院从轻发落。郑某:作为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工作没有督促到位,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向上反映,后面我一定牢记,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我。冯某:我承认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但请法院从轻处罚。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长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当事人张某(板车司机)、陈某(吊车司机)、蔡某(挖掘机司机)、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

24、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的委托,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现在,本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对于公诉人指证的、我的当事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本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应该从轻处罚。理由是:一:我当事人为项目的各级安全负责人,多次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安全人员进行项目检查,出具整改通知书及项目安全检查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二、我当事人在安全管理虽

25、然存在疏漏,但认罪态度较好且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上报及救援工作,请求法院从轻判决。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上述事实,张某(板车司机)、陈某(吊车司机)、蔡某(挖掘机司机)、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做出正确的判决。辩护意见暂时就到这里。六、法庭宣判(站起)经合议庭评法庭辩论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

26、19年法刑初字第32号某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蔡某在施工时引起坍塌并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审理查明,在建停车场发生局部坍塌事故,致使在顶板作业及地下室清理材料人员及工程设备被埋,最终造成8人死亡、2人轻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坍塌面积达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没有考虑板面荷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盲目施工,导致坍塌事故发生后果严重,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方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郑某(监

27、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为坍塌项目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管理的施工项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事实清楚,予以采纳。本庭认为,陈某、张某、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项目专业分包方专职安全负责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项目经理)为项目专业分包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施工项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已

28、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项目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为坍塌项目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所管理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为项目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实施监理的施工项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1名被告人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现根据中华人民

29、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3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货车司机)、陈某(吊车司机)、蔡某(挖掘机司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李某(项目总包方生产经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吴某(项目总包方项目经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总包安全负责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包安全负责人王某因管理过程中有较完善履职动作减刑至二年;赵某(项目专业分包安全负责人)、被告人孙某(项目专业分包生产经理)、周某(项目专业分包方项目经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郑某(监理安全总代)、冯某(监理总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邓XX 书记员:段XX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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