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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doc

1、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

2、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七)法律

3、、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四)分析安全生产形

4、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六)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5、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四)对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六)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职

6、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九)参与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

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口申报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与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三)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

8、管道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负责安全与工程科学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培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六)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

9、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三)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100%醇基燃料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二)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三)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10、;(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二)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二)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三)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四)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和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六)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12、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的监督指导;(三)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

13、监督和指导;(三)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四)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五)负责尾矿库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房屋拆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四)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

14、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五)依法指导市州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管理;(六)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水上交通及河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

15、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五)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六)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八)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三)负责河道采砂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16、;(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农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二)负责畜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兽药的生产、经营和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草原(场)防火工作;(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五)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

17、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和成品油流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三)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

18、规;(二)监督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三)指导督促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慈善、捐助等有关人员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五)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六)指导协调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军供站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文化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三)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监督

19、管理。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和医疗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四)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负责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考

20、核;(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审查;(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四)依法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21、抽查;(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二)负责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

22、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二)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三)负责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指导旅游突发

23、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三)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指导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人防部门直管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平战结合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24、(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能源监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移交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纪依法进行查处。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

25、且影响重大的;(三)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四)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一)、(二)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准入。(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二)发生人员死亡或者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

26、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四)未及时、如实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五)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同时废止。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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