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 辩 状答辩人:XXXXXXXXXXXXXXXXXXX林业局,住所地宁夏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 职务:局长被答辩人:XXX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答辩人就XXXXX诉XXXX业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一、同意解除2010年5月10日签订的XXXX滨河大道西侧湖泊承包经营协议、2016年6月26日签订的XXXX滨河大道西侧湖泊承包经营补充协议。二、答辩人解除XXX滨河大道西侧湖泊承包经营协议并无过错,赔偿被答辩人全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1、解除合同
2、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没有过错。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的XXX滨河大道西侧湖泊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被答辩人承包滨河大道西侧,XXX滨河大道湖系招标工程一、二、三标段位于XXX胡泊水域经营权,承包期限从2010年5月10日到2013年5月10日。因一、三标段位于原中干沟沟底,污染严重,被答辨认投放鱼苗受到损失,双方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的XXX滨河大道西侧湖泊承包经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答辩人承包期限变更为九年,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协议签订后被答辩人于2010年5月11日向答辩人缴纳承包费30600元。此后被答辩人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答辩人
3、缴纳承包费,答辩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答辩人送达XXX林业局关于收回滨河大道西侧胡泊承包经营权的通知。按照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承包费每年12月30日前必须交清下一年度的承包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答辩人解除合同依据的是协议约定并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答辩人解除合同没有过错,被答辩人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2、赔偿被答辩人全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要求赔偿渔湖基础和配套设施投入损失共计2249640元不合理,被答辩人承包渔湖从事渔业、垂钓、农家乐和旅游业应当
4、自己完善各项配套设施,且答辩人建设的各项设施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并获得了收益,并且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中约定:“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在湖泊周围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构筑,建设的临时性建筑设施必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期满后,临时性设施甲方不作折价赔偿”,承包经营合同亦属合同法范围 ,被答辩人建造的各项设施并没有增加答辩人收益,对答辩人来说亦无任何价值。且被答辩人已经使用设施7年之久,承包经营期限即将届至,被答辩人各项设施剩余价值与其要求赔偿的数额相差悬殊。被答辩人要求赔偿湖基础和配套设施不合理。三、被答辩人各项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1、被答辩人要求补偿各项基础设备投入没有相关单位所出具的评估报告,3600/亩的标准不知从何而来。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价目表等没有核算单位确认盖章。2、被答辩人要求补偿预期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有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构成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珍惜宝贵的司法资源,建议贵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由贵院审理该案。此 致XXXXX人民法院 Xxxx林业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