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经2008年6月3日第68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北 京 大 学2008年6月3日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第68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科研积极性,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专门用于吸引、选拔和资助拔尖创新研究生生源攻读北京大学博士学位,从事高水平基础科学研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申请对
2、象为攻读学术型博士学位的北京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名额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经费中支出。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标准为30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年限为基本学习年限;同时配套学校三等学业奖学金。第六条 从2009级开始,每个年级的奖学金名额不超过100人。第三章 申请和发放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申请工作于每年9月底开始,10月中旬完成,每学年组织一次。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由研究生院全面负责管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
3、各院(系、所、中心)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资助名单。第十条 研究生院于10月下旬在相关网站公示“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结果并通知相关院系,各院系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通知获奖研究生。第十一条 对“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院公布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奖助办公室提起申诉,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经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学校财务部定期发
4、放给研究生。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下一学年的校长奖学金:1. 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2. 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3.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4. 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5. 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者。第十四条 获奖研究生在学年内出国出境、休学、停学者,其奖学金的发放参照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北京大学学籍异动研究生学费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学业奖学金发放的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在学年内提前毕业者,其奖学金从异动审批后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前,各院(系、所、中心)须对获奖研究生本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结合院系意见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考评。通过考评的研究生将获得下一学年的资助。 第十六条 已获得“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一般不能申请其他“三助”岗位。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08年6月3日第68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8年9月开始施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博士研究生 校长奖学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校内发送:各院(系、所、中心)、各有关单位、学校领 导班子成员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08年6月9日印发 (共印6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