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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讨论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1、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分为平时考试、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考查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一般必修课为考试科目,选修课为考查科目。第十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作业、技能测试、撰写课程论文或调查报告、讨论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一般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采取闭卷笔试,特殊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院部主管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进行考试方法的创新与改革,考试改革应注重过程性评价,注重日常教学考核的积累,在最终成绩评定时平时成绩应占有较大比例,探索将期末考试分解为多次平时测验、平时考核

2、的方式,并注意保留原始记录。考试改革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在该学期中期提出申请并提供考核标准,由二级学院组织专业人员论证。第十二条 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二级学院审核批准,须在考试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为保证课程考试方式相对稳定,课程考试确定实行某种考试方式后,应保持一定时间的连续性。第十三条 所有考试改革后无试卷或论文的课程,应保留考试过程的原始记录,其余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做好论文、上机考试、平时测验(考核)等材料的原始记录,作为考试依据以备查用。第四章 命题第十四条 命题方式命题方式主要有试卷库抽题、试题库抽题、他人命题、教研室命题、校外命题和任课教师自命题等方式。积极推行试卷库抽题的命题方式。第十

3、五条 传统命题要求1命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要能够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题型多样,主、客观题比例合理,试题的难度、深度、题量适中,应以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做完为宜,避免出现考试时间未过半已有半数以上学生交卷的现象。客观题主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包括填空、判断、选择(单选、多选)等题型;主观题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题目要有一定难度,包括概念解释、简答、论述、证明、计算、案例分析等题型。各种题型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确定,每种题型如有特殊要求应加以说明。2.命题采用百分制

4、,60%左右的题目考查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40%左右的题目考查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应用性、灵活性、现时性的题目。3.凡采用闭卷方式考试的课程,应建试卷库或同时出A、B两套试题(卷)。同一课程的任意两套试题(卷)要难度大致相当,主观题与客观题的分值比例、题目个数完全相同,重复率一般不超过20%。4.积极推行教考分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都应逐步实施教考分离,各院部可采取课程组命题、教研室集体命题、非任课教师命题或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方式建设试卷库和命制试题(卷)。暂时无法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自命题,任课教师不得划复习重点。聘请

5、校外专家命题的费用由谁出5严格执行试题(卷)申报制度。命题人(组)是试题(卷)的第一责任人,教研室主任负责试题(卷)的审查和把关,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负责试题(卷)的审批。命题相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确保试卷符合要求。6.各院部要认真填写试题(卷)申报表、印制申请单和试题袋。填写“试卷印制申请单”时,试卷库试卷、AB卷和其他试卷分张填写,并说明是哪种类型试卷,同时要在备注中注明考生年级;试题原稿要密封在试题袋内并在封口处加盖院部公章,不加盖公章的教务处不进行试卷印制;7每套试题(卷)都要制定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命制试卷,文字和插图要规范、整洁、美观。命题人负责将已通过审核的成型

6、试题(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装入试题专用袋密封后交给院部教务办公室。第十六条 试卷库、试题库建设与实施1.试卷库、试题库建设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部负责确定试卷库、试题库建设的课程和命题教师。2.试卷库建设主要在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三类课程中实施,除技能性要求比较强的专业外(如音体美专业),每专业应建设35门课程,每门课程不少于10套试卷。3.院部要安排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命题,教务处、院部、命题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对试卷的保密义务。4.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建设试卷库、试题库,凡建立了试卷库、试题库的课程一律采用试卷库、试题库抽题进行考试。5.试卷库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补充、

7、更新与完善,保证4年内不出现重复试卷,如教学大纲或教材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试卷库。当试卷库中试卷少于4套时,要在半年内将试卷补充至10套。6.入库试卷每套都要填写5项指标:难度(分难、中、易三等),性质(基础、综合、提高),分值(题型及分值),覆盖面(指明章节),类别(主、客观题)。7. 试卷库命题完成后需上交电子版光盘和纸质试题,凡试卷中使用宋体、楷体、仿宋体、黑体以外字符的,必须提供PDF电子文档。上交时需使用专用的试卷库专用袋。考试前1周,由各院部到教务处抽取试题(试题抽取后不再回放),填写考试相关表格,然后进行试卷印制。8.已建立试卷库的课程考试时必修使用试卷库。如果情况特殊任课教师需在

8、该学期中期提出申请,由各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通过,方能更改命题方式。9.积极推进试题库建设。试题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各院部组织相关教师设计编写试题,并定期修改和补充,另一方面需要教务部门的调度与管理。学校成立相应组织结构,可以对个别科目(如大学英语或计算机)实行试点建设,待经验成熟后再推广实施。第五章 考务工作第十七条 考试时间 1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或120分钟,考试改革课程考试时间可为90或60分钟,期中考试时间可缩短至60或90分钟,其他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或减少课程考试时间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2. 考试日程和公共基础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3. 积极鼓励注重

9、过程性评价的考试改革,应充分重视日常教学考核的积累,鼓励将期末考试分解为多次平时测验(考核)的方式,在最终成绩评定时平时成绩应占有较大比例。该类型的考试也认定为考试改革,须在考试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并做好平时测验(考核)的原始记录。4期中考试由院部组织实施,原则上各年级各专业考12门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考试方式为闭卷。综合素质课考试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补考在每学期前两周进行,第一周各学院组织专业课考试,第二周教务处组织公共基础课考试。第十八条 考场安排 1.各学院应以课程考试人数和教室的容纳量为依据安排考场,考生左右间隔至少一个座位

10、,考场内外要整洁卫生,桌面、桌洞内无书籍、笔记、字纸、杂物等。活动课桌桌洞朝前,在桌面左上角张贴座号,学生持校园卡(学生证)和身份证入场考试,对号入座。2. 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利用教务系统统一安排地点,各二级学院审核确认考试地点和考生,并组织考试。专业课考试由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利用教务系统排考。考试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关师生。第十九条 监考 1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是教师应尽的职责,监考人员必须为我校正式教职工或外聘教师。2上级安排的考试和本校组织的招生等其他考试,院部应按教务处的要求报送监考员名单。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

11、,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须经院部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教务处。3课程考试由学院安排监考人员。按照每20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的比例安排监考,但每个考场至少要由两名监考员监考。监考员要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要佩戴学校统一制定的证件。4公共课考试进行时,如各学院监考员不足,由开课院部补足。5. 监考人员要自觉遵守泰山学院监考守则(见附件1),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泰山学院考场规则(见附件2)和泰山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见附件3),发放试卷后要对学生本人、证件和试卷上填涂的考生信息认真进行核对。6学生要自觉遵守泰山学院考场规则,服

12、从监考人员的管理。7. 学校将对违纪作弊考生按照有关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不认真监考、违反监考守则的教师进行全校通报,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8. 公共课开课院部在考试期间需要派专人到南北校区进行巡视,解决考试中的相关问题。第二十条 试卷的回收1.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员收齐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试卷,根据密封线装订,学生姓名、学号等信息必须密封,密封完成后将试卷交回考务办公室。2. 校本部公共课试卷由各二级学院派考务人员送至开课单位。3. 南校区公共课试卷由开课单位派专人统一收取,并由教务处统一送回校本部,专业课考试结束后由各学院自行带回校本部。第六章 试卷印刷和保密第二十一条 凡

13、建立试卷库、试题库的课程,考前各院部安排专人从试卷库、试题库中随机抽取本场考试的试卷。暂时没有建立试卷库、试题库的课程,院部应提前安排出题人员,A卷作为期末考试试卷,B卷作为补考试卷。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刷1. 各院部在送印专业课试题时需按照实际考场填写试卷专用袋封面,公共课由教务处根据考试安排表统一填写后交开课院部审核。2. 各院部试题原稿要密封在试题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院部公章,安排考务人员送印,公共课提前一周送印,专业课提前4天送印。3. 试卷印制完成后,印制单位要严格按试卷袋封面标注的信息印制试卷,确保试卷质量,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于考试前两天将考试试卷按照学

14、院分好。4. 考试前一天,各二级学院派2名考务人员同时到文印室领取试卷,要认真核对试卷袋数和考场数是否一致,以免遗漏,并办好交接手续。南校区试卷送到教务处教务行政科,由其统一运送至南校区教务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密1. 完善试卷保密工作。试卷领回后,各二级学院严禁拆封分装试卷,需设置试卷保密室和专门存放试卷的橱柜,存放试卷的房间钥匙和橱柜钥匙要分别由两名考务人员保管,并且每次发放试卷时都要有保管钥匙的两名考务人员在场。考试前15分钟监考教师到各院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教务处将会同纪委进行检查。2. 命(抽)题人员、审核人、印卷人员、试题保管人员要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生暗

15、示具体考试范围或考试题目。对于泄露考试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 阅 卷第二十四条 评阅要求1开课院部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阅卷、统分等工作。阅卷必须在院部指定的校内场所进行,不准把试卷带出阅卷场所;多人任课的课程必须采用流水作业。2阅卷要做到公平、公正,标准统一。评阅试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要严格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评阅试卷,确保评分准确,标记清楚,没有误判,没有计分错误。3采用撰写课程论文或调查报告等方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应慎重评定试卷成绩。4. 阅卷人员必须是我校在岗、在聘教师,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学校

16、教学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试卷复核1.各院部要组织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复核主要检查阅卷标记是否规范、是否有漏阅和分数统计错误等情况。2复核时,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改动的地方,复核人员必须在改动处下方签署姓名和修改日期。如发现严重问题,应立即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第二十六条 评阅标识1.试题答案旁只写减分(扣分);试题前的得分栏内只写得分。减分、得分要与题目的分值相符。2.填空、判断、选择等客观题,错了的地方划红线,概念解释、计算、问答题等在需要扣分的地方画红线标注。主观题全错的题目可以打叉号。3.在阅卷、复核或检查过程中发现错

17、误需要改动的,需要改动人进行签名,并填写日期。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定1.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及格线为60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等级制,分优秀(A90分)、良好(80分B90分)、中等(70分C80分)、及格(60分D70分)和不及格(E60分)五个等级。2.考试、考查课程的总成绩评定,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和其他成绩为辅。原则上平时成绩(仅包括日常教学中学生考勤、作业、小测验的成绩)比例为10%20%,期中考试的成绩比例为10%20%,实验、上机、听力、口语等其他成绩最多不超过10%(特殊课程除外)。期末考试的成绩比例为70%80%。如果只有平时成绩没有期中考试、实验等其他成绩,平时成绩的

18、比例最多不超过20%,期末考试的成绩比例不少于80%。3.考试改革课程的成绩比例可以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确定。4.补考课程总成绩只记载试卷得分,进行成绩登录时按试卷实际得分登录,由系统统一进行认定,最高为60分(或合格);重修课程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为修读该课程时的成绩,最高不超过30%。补考、重考课程应在成绩登记表中分别记载“补考”、“重修”字样。5.旷考即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缺考的行为。旷考课程总成绩记为0分,在成绩登记表中记载“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6.缓考学生应提前提出申请,由各院部进行审批认定。缓考课程的成绩记为0分,在成绩登记表中记载“缓考”

19、字样,缓考随补考进行。缓考课程总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如成绩不及格,须重修。7.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育外堂课的学生,须持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跟班见习手续,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率与见习情况评定课程成绩。8.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和二次选择专业后的学生,如果部分课程已经修读过并取得学分,可申请免修免考。未修的专业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可选择自修或跟班听课方式并参加考试。第八章 成绩录入第二十八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照系统开放时间及时将考试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录入方法可在教务系统网站下载查看。第二十九条 逾期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报教务处批准进行集中补录,同时追究

20、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条 成绩录入错误,可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交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附试卷复印件,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修正录入,其他时间不予更改。 第九章 试卷管理第三十一条 试卷整档1.课程考试档案主要包括:考试组织与管理文件、试卷及相关材料。考试组织与管理文件由教务处和院部按照教学档案建档要求整档,试卷及相关材料由开课院部负责整档。2.试卷整档要美观、规范,整档封面中各项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材料要按封面标注的顺序排放,装订成多册的试卷,只需要在第一册试卷中装入相关整档材料。学生试卷的排放顺序应与成绩登记表记载的顺序一致。3.注重过程考试的科目,试卷整档要有过程考试的原

21、始记录。4.各院部按照整档要求自行用大订书机装订成册。5.重修、重考学生的试卷随插入班级的试卷装订整档;补考试卷单独装订,于下学期补考结束后两周内使用补考试卷装订封面进行装订,专业课以班级为单位合并装订,公共课按课程进行装订,试卷装订顺序要与成绩单中的名单顺序一致。6.专业课、公共课可以学院、专业、年级或班级为单位进行阅卷分析和考试改革总结,但本院部要统一。整档时,若签全名的试卷不是整档后的第一份试卷,则应将整档后的第一份试卷补签全名。第三十二条 试卷保存年限评阅后的试卷由开课院部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不得随意处理和销毁。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学校承担的国家级、省级考试,按照国家级、省级考试的

22、有关规定及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山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泰院政发201430 号)同时废止。附件:1.泰山学院监考守则 2.泰山学院考场规则 3.泰山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附件1:泰山学院监考守则1监考和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佩带证件,坚守岗位,不做与监考工作职责无关的事情。维护考场秩序,严格考试纪律,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关爱学生,文明监考。在监考过程中不准吸烟、交谈、读书、阅报,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监考过程中必须关闭随身所带的通讯工具。2考场安排为单人单桌、拉开距离、活动课桌桌洞朝前,在课桌左上角张贴座号。监考人

23、员必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入场、对号入座。3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员姓名和举报电话。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4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写明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姓名等。考试中,发现学生有违犯考场纪律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对违纪作弊考生,监考人员应责令其停止答卷,没收试卷,在其试卷记分栏上写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同时让考生在考场记录上签字确认后离开考场。5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交谈,对试卷内容、题意不作任何解释或暗示,字迹不清或试题更正要当众说明。监考人员不准默许、协

24、助或支持考生违纪和作弊。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不得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考试时间,必须经过批准,公共课由教务处长同意,专业课由学院院长同意。7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按规定装订、密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与试卷一起交学院办公室。注意整理考场,关好门窗。8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巡视组进行全校通报,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附件2:泰山学院考场规则1考生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对号入座。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出考场,如确需外出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2考生入场后应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将校园卡

25、(学生证)、身份证放在座位的左上角。3考试使用统一印发的试卷、答题卷和草稿纸,不准用其它纸张代替。4考生领取试卷后,先填写学号、姓名、学院、专业、年级(班级)。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卷,不准交头接耳、相互暗示、左顾右盼。除开卷考试科目外,不准携带书籍、资料或笔记。5考试中如有问题需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6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提前交卷退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内外肃静,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讲话。7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草稿纸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继续答卷者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违纪处理。8考生必须服从监

26、考人员的管理,对不遵守考场规则、阻碍监考人员正常履行监考职责、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或对监考人员、检举人打击报复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9考生有责任监督监考人员和同学,对违纪作弊行为及时向监考人员、考试巡视检查人员和教务处举报。附件3:泰山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为维护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凡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其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参加补考。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答题的;4在

27、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5未经考试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7. 经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不得参加补考。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书籍、笔记、小抄等);3偷看他人试卷的;4传递纸条、小抄的;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 经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的。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不得参加补考。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的;2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抄袭的资料的;5试卷雷同的;6. 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特别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认错态度好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降级并增加学制一年,不得参加补考。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3参与组织作弊的;4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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