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依据黑龙江省2020年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三)送达和复检。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将抽查结果邮寄给各市(地)局,由各市(地)局组织辖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将抽查结果通知依法当面送达被抽检经营者并签收,告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如对监督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合格样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在省外的,由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将抽查结果邮寄给不合格样品标称生产者,同时报送省局质量监督处。(四)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相关市(地)局要组织被抽查经营者所在
2、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处理并向省局报告。(五)监督抽查结果。省局及时汇总分析抽查检验结果,发布抽检结果公告。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儿童玩具质量安全关系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儿童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与玩具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切实做好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好个人防护,参与抽样任务的人员要戴好口罩,交通、住宿、就餐过程中应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工作前后做好消毒工作。(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严格按
3、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2020年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2020年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实施省级玩具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要按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工作遇到新情况及问题时,要及时向省局质量监督处反馈,上下协同处理。(三)加强信息沟通。抽样、抽检结果通知送达、复检等环节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关键环节。各市(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上下级之间、与检验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四)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
4、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附件:各市(地)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人联络表(略)黑龙江省2020年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种类按玩具材料分为:塑胶玩具和非塑胶玩具。二、抽样要求(一)抽样对象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证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二)抽样基数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的10倍。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三)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个,其中
5、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三、检验依据(一)塑胶玩具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一、机械与物理性能(正常使用)1材料GB 6675.2-20142小零件3挤压玩具、摇铃及类似玩具4小球5毛球6学前玩偶7玩具奶嘴8气球9弹珠10半球形玩具11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12功能性锐利边缘13模塑玩具边缘14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15可触及的锐利尖端16功能性锐利尖端17木制玩具18突出物19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20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和弹性绳21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自回缩绳22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23玩具袋上的绳索24铰链间隙25刚性材
6、料上的圆孔26活动部件间的间隙27其他驱动机构28发条钥匙29弹簧30封闭头部的玩具31仿制防护玩具(头盔、帽子、护目镜)32水上玩具33液体填充玩具34磁体和磁性部件二、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金属丝和杆件三、易燃性能一般要求GB 6675.3-2014头戴玩具四、特定元素的迁移最大限量要求GB 6675.4-2014 (二)非塑胶玩具金属玩具边缘弹射玩具一般要求蓄能弹射玩具35非蓄能弹射玩具363738化妆服饰具有毛绒或纺织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和娃娃等)GB 6675.4-201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7、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四、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GB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GB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依据上述标准,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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