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本规定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学院鼓励研究生发表更多高水平学术论文、产出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第二条 本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必须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单位。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一般应为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但硕士研究生发表国际期刊或核心期刊论文的,可以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中应有一篇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相关论文工作在满足了本规定的基本要求之外,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非盲审:1以第一作者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学院目录以内SCI、SSCI源
2、期刊的国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录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2获得了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成果单位的科技成果奖,其中国家奖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3以第一作者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外著名出版机构出版了学术专著。第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论文工作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完成单位署名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名,完成单位署名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项等同于EI收录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国家级或国外著名出版机构出版个人贡献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等同于SCI(或SSCI)收录论文或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
3、学术论文1篇。第五条 本规定所述核心期刊、重要核心期刊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划分。论文收录源分别指:S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SS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EI:美国工程信息公司制作的工程索引;A&H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ISSHP: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编制的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数据库;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第六条 研究生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中、英版)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的,只计算其中篇;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重要媒体发表多篇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的可视
4、为不超过1篇重要核心期刊论文;管理世界短论等不计入重要核心期刊论文。第七条 若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本规定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但满足其它要求,且在学期间已满5年,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先予毕业,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在满足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后,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八条 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须同时提交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或学术论文的正式录用通知(同时须提供导师签字的样稿稿件)以及出版专著、获科技成果奖和发明专利的证明。领取学位证书时须提交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原件。第九条 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含所属所有二级
5、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论文送审、答辩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在S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2在SSCI、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3在SSCI、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EI源期刊、(院定)重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CSSCI源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4在EI源期刊或(校定)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在CSSCI源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5在EI源期刊或(校定)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CSSCI源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第十条 系统工程二级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论文送审、答辩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6、1在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2. 在SC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EI源期刊、(院定)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3在EI源期刊或(校定)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4在EI源期刊或(校定)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第十一条 管理学、经济学门类所属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论文送审、答辩采取基本要求+学术积分制度,同时满足基本要求和学术积分,才能申请论文送审、答辩。1基本要求。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2学术积分。学术积分达到10分及以上。积分计算方法如下:1)校定核心期刊发表或录用
7、,或人大全文转载学术论文1篇,计10分;2)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计10分;3)在国际期刊、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或在学校研究生学术会议(含国际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并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的获奖论文,每篇5分;4)参加学校认定的II级以上学科类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四的,或参加学校研究生创新试验大赛获奖、排名前四的,每项5分;5)主持各类校级以上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每项5分。第十二条 以上论文均不包含在各类增刊上发表的论文。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应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的所有博士研究生,自2015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经济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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