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管理人员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集团党发2005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求是、从严治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2、责令检查;3、通报批评;4、诫勉谈话;5、组织处理,包括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6、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有下列情
2、形之一的,对部室领导班子予以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对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1、对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制定落实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2、对公司下发或转发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管理人员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重视,对本部门党员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4、部室管理成员中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人员追究责任:1、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
3、查处,员工反映强烈的,或对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4、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不上报,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的,或因失职、不负责任,造成其他严重
4、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第七条 具有第六条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
5、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违反五沟煤矿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其他方面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不能参加矿年度评先活动。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作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报矿党委同意后实施。需要给部室领导、责任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时,事发单位和责任人要主动向党委和纪委写出书面报告
6、,讲清事发情况、原因,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等。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领导能够认真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但在所属党员、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又能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领导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不如实报告、拒不检讨和承担责任或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处和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先,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执行情况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有关资料存入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档案,并作为业绩评先的依据。第十五条 公司纪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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