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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法律制度.docx

1、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法律制度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法律制度论文摘要 高等院校是我国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一方面,高校获得了大量的国家科技投入,具有较好的科研平台和先进设备。另一方面,高校在技术研发领域具有明显的人才优势。高校产生的大量科技成果在国家科技进步中占了重要比重。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的束缚,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一直较低,高校及研究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强。对此,本文指出国家应尽快出台符合市场规律的高校专利转化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利成果转化机制,对高校专利成果转化进行统一专业管理,最大限度的激励相关主体,进一步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水平,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的使用效

2、益,同时也服务于国家的科技发展。论文关键词 高校 技术成果 转化制度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一直缺乏市场转化的动力,获得后往往就被束之高阁、无以为用。反观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通过把高校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的方式,使大量由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成果最大程度的转化成了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高校的专利申请量随年激增,体现了国家在科技领域的投入力度不断增强,但专利转化率最高却只有%,且出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一数字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我国整体科技成果转化率同发达国家的相对水平。对此,本文将通过细致的对比国外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与实践,从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方的权

3、利义务体系进行构建。并且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机制和市场环境给出建议。一、国外经验介绍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大学对专利管理水平较高,究其原因,一是高校层面对专利转移转化的认识、能动性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给专利的高效率转移转化提供了内部动力;二是国家层面,通过立法、优惠的财税政策以及产学研合作协调机构和规范的制度创新,为高校专利转移转化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虽然中西方管理体制存在差异,但从高校专利管理的角度来说,仍有许多先进经验可资借鑒。美国经验介绍从历史进程来看,美国大学发展存在“两个大的机遇期”。第一个机遇期是在二战期间,麻省理工学院、加州理工学院等一批研究型大学主动对接于国家

4、发展战略需求,学校的科研潜力得到了空前的发挥。第二个机遇期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大学与产业界在信息技术密切合作,逐步形成了一批新兴产业集群。美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管理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以及运用。斯坦福大学的OTL模式是当代西方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的标準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以技术转移为主进行自主经营;自收自支,所有费用都在经营中解决;拥有一支具备科技、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的高水平的技术管理队伍。斯坦福大学发明的OTL管理模式受到许多西方国家高校的采用,并取得理想的效果。第二,与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美国

5、大学尤其关注获得社会力量,特别是产业界的支持。以斯坦福大学为例,其科研项目的来源主要是资助研究,包括外部资助研究和校内资助研究,以外界资助为主,包括联邦各级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社会民间组织的资助甚至是捐赠。第三,重视激励政策,改革收益分配方式。拜杜法案是美国1980年颁布的一项专利修正法案,其核心是规定由政府经费支持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并且必须与发明人分享许可收入,给发明人以奖励。激励政策的实施提高了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了美国专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据统计,拜杜法实施以来,到2008年,美国高校技术转让已为全国经济做出了300亿美元的贡献。德国经验介绍德国高校

6、的专利转移转化模式最重大的特点是是目标始终如一、过程持续长久、效率极大化,由此形成了德国专利转移转化管理在高校教育中的典型模式:“双元制教育”。该教育方式以理论知识为基础、应用为目的,教学活动在企业与高校交替进行,双方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其基本运行方式为:第一,面向市场,企业需求与学科特色相结合。高校与企业共同寻求供需平衡点,根据自身需求和特色寻找合作对象。由企业提出科研计划,由高校进行研究开发,并由双方共同推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比如,弗朗霍夫协会是目前德国联系企业与高校合作机构的代表。该机构承担着产业共性技术的供给和扩散的重任,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协会下属研究所与大

7、学保持紧密合作关系,并实行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研究所科研工作坚持市场导向:面向产业界现实需求,围绕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技术和产品研发服务;依托自身强大的研发实力,面向未来产业开展导向性研究,MP3的发明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弗朗霍夫协会之所以以对产业界的巨大贡献而着称世界,就是因为它始终扮演着一个推动和引领产业发展、链接现实与未来进步的角色。第二,独特的“顾问合作制”。德国推崇职业化教育,全国许多企业与高校都有产学研方面的“顾问合作制”。高校要求教师尽可能担任行业顾问;而企业一般也将其顾问权授予高校教师,特别尊重高校教师的建议,并随时将企业的信息向顾问们传输与开放,做到了市场信息、

8、企业需求与高校技术成果的畅通交流。二、我国现状及改进途径通过比较国外高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可以看出,我国高校专利转移转化率较低。主要还是因为高校专利转化的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专利等技术成果和成果的完成人、转化人不能从成果转化获得中获得足够的价值体现。因此本文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的专利转移转化制度,重点应当从立法和管理实践等层面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释放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高校技术转化的束缚我国开办高等教育以来, 高校大部分由国家设立并通过财政拨付支持其发展。专利成果作为高校的无形资产,其处置和使用受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主管部门以及高校自身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

9、限制。虽然近年来,在上海张江、北京中关村等地区由财政部门特区试行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收获了一定的经验。但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高校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市场化操作进行赋权。虽然我国大学长期以来的公法人色彩较浓,但改革开放以来高校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不断探索新的角色和任务,参与市场经济的程度在加深。并且,高校及研究人员由其专业技术知识所决定,必然是科技市场不可替代的主体。因此,当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大学更多的参与到技术转化中来时,国家应当从制度层面为大学开展专利等技术转化开辟一个通道。具体而言,应当赋予高校对于专利等技术成果转化等自由处置权,在技术类无形资产领域取消国

10、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并且技术转化的相关收益应归属于高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励高校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其所有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改进职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制度按照职务技术成果相关制度的规定,高校研究人员因完成单位科研任务或主要依靠单位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属于高校。但高校作为无自主意识的法人,其对专利等技术成果进行的转化需要由相应的自然人推动,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目前的管理机制,即便赋予高校技术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也不一定能使技术转化的效率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因此,应当针对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改进我国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制度。具体而言,本文认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对技术的成因和应用前景最为了解,应当赋予

11、其在一定条件下主动实施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比如,为高校实施其职务技术发明规定一定的合理期限,在合理期限内高校未实施的,可由该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在一定期限内与单位约定实施,如超过该约定期限,未完成约定且高校仍未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可由该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代为实施,代为实施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根据其为实施技术付出的成本,可以在归属技术完成人最低的法定转化收益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这样既能够进一步激发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又能够进一步促进高校主动与研究人员就技术转化开展相应工作,规范高校技术转化的内部治理体系。改进技术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当前,关于高校等研究机构技术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制度尚未完善。在专利法

12、、科技进步法以及一些技术成果转化试点地区或部门的法规中散见着各类规定。归纳起来,其核心应该是对于在技术成果完成和转化过程中的主要贡献人如何获得转化收益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将其主要分为获得奖励的权利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其中获得奖励的权利,主要指的是在相关技术成果完成或转化,相关人员可以从拥有该职务技术成果的单位获得一次性奖励。而收益分配权主要是指相关个人可以从专利等技术成果的转化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关于前者,相关个人究可获得多少奖励,各类法律法规并没有确立相对统一的标準。而关于后者,各类法律法规也未明确分成的比例。在综合对比各类试点地区相应规定后,本文认为,下一步立法中,应当尽快明确

13、技术成果完成人可以从职务技术成果的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比例,为高校落实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与高校专利等技术转化相关的公益性问题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研究型高校的公有制特点。针对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在立法层面应当充分考虑到公益性的问题。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怠于转化时强制转化的具体认定和实施部门,目前科技进步法仅仅对权利实现的条件进行了描述,而并没有明确操作部门。从实践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难以使技术转化的公益性规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为不偏离高校的非盈利性质,应在相关制度构建中进一步明确实施专利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除由技术成果完成人、转化人获得的相应收益外,其余部分均应用于高校的研究和技术创新,使得高校收益进一步服务于举办目的,实现公益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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