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八次会议记录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灣仔區議會屬下食物及環境衞生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記錄日 期二六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二)時 間下午四時正地 點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1樓 灣仔民政事務處區議會會議室出席者主席李繼雄議員 副主席黃宏泰議員 委員 (按筆劃序)金佩瑋議員徐尉玲議員, BBS, JP 黃英琦議員, JP 鄭其建議員鄭琴淵議員, MH盧健明議員蕭志雄議員增選委員 (按筆劃序)李誠權先生 黃文達先生 盧子安先生 列席者政府部門代表黃敦明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灣仔民政事務助理專員霍謝雪瑜女士 民政事務總署灣仔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社區事務)陳永淵先生 香港警務處灣仔警區行動主任霍炳林
2、先生 食物環境衞生署灣仔區環境衛生總監丁家芬先生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灣仔區副康樂事務經理高偉權先生 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島發展部高級工程師曾三峰醫生 衛生署高級醫生(社區聯絡)2余嘉齡小姐 民政事務總署灣仔民政事務處高級行政主任(地區管理)秘書何偉健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灣仔民政事務處行政主任(區議會)1因事缺席者謝永齡議員, MH陳茂強先生 黃瑞華先生 _負責人開會辭 主席歡迎各委員及政府部門代表出席會議,並介紹下列人士:(1)食物環境衞生署高級總監(小販及街市)林國輝先生)出席議程第2及4-6項高級政務主任(行政及發展)高級行政主任(行政及發展)參事(策劃)1梅品雅小姐彭嘉慧女士沈南龍先生)出席議程
3、第5及6項(2)愛護動物協會副執行總監(福利部)社區狗隻計劃(動物福利車)負責人社區狗隻計劃(動物生育控制計劃)負責人費安娜醫生Dr. Fiona M Woodhouse劉明輝女士柯慧賢女士)出席議程第7項(3) 漁農自然護理署高級獸醫師(動物管理)獸醫師(新界北)戴慶豐醫生何展豪獸醫)第1項: 通過灣仔區議會屬下食物及環境衞生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記錄 2. 經鄭琴淵議員動議,蕭志雄議員和議,會議紀錄獲得通過,毋須修改。續議事項第2項:灣仔區議會屬下食物及環境衞生委員會行動清單(食物及環境衞生委員會文件第26/2006號)3. 委員閱悉上述文件內容。(a) 小販政策4. 詳情於議程第4項討論。(
4、b) 區內非法張貼廣告及懸掛橫額問題5. 盧子安委員建議,去信在街上進行業務推廣的機構,要求他們正視阻街情況。6. 蕭志雄議員贊同有關建議,認為這可讓有關機構知悉其外判工人阻塞街道的情況,但執行這建議需要先找出哪些商戶經常阻街。蕭議員詢問食環署,該署在確定廣告張貼地點屬公眾或私人地方時是否有困難。7. 食環署霍炳林先生表示,大廈外牆屬私人地方,公共設施則屬公眾地方,兩者不難區分。該署只能檢控在公衆地方進行推廣活動而阻礙通道的違例人士,而非其機構,而有關機構亦不會承認指派員工阻礙通道,故該署不適宜公布有關機構名稱。再者,進行推廣活動的機構亦會經常轉變。因此,由議員及政府人員向其作出勸喻或會更有效
5、。8. 食環署林國輝先生表示,商戶阻街是個街道管理問題,需由多個部門合作處理,而食環署則主力處理小販非法擺賣及妨礙清掃街道的違例事宜。如阻街問題嚴重,可轉介地區管理委員會處理,成效會更佳。9. 主席表示,去年食環署曾聯同警方整頓商戶推廣活動阻街的問題。他建議把此事交地區管理委員會跟進,並認為去信商戶的效果有限。民政事務處(c) 街頭小食店衛生問題10. 金佩瑋議員表示,食肆經常將污水倒入雨水渠。她詢問如何能防止街道上的雨水渠因此被污染。11. 食環署霍炳林先生回應說,食肆清洗舖前地方時,污水會流入街道上的清水渠,該署在清洗街道時會多加留意,而該署蟲鼠隊人員亦會在沙井噴灑蚊油。(蕭志雄議員於下午
6、四時二十五分離開。)(d) 監管售賣報紙固定攤位小販12. 委員備悉有關資料。(e) 重整灣仔街市群13. 委員備悉有關資料。(f) 店舖霸佔公共地方14. 委員備悉有關資料。15. 食環署霍炳林先生補充表示,石水渠街及附近一帶的商戶阻街情況已有所改善,並得到傳媒正面報導。該署將於12月中在鵝頸街市一帶採取執法行動。16. 主席希望了解區內靠牆攤檔的資料。17. 食環署霍炳林先生回應說,靠牆攤檔多設在巷口,利用大廈牆身經營,其位置固定,其牌照可容許繼承。(g) 建議重新規劃機利臣街小販攤位18. 食環署林國輝先生表示,該署對遷置小販有既定政策,須考慮小販及公眾利益。19. 食環署霍炳林先生表示
7、,區議會於上次會議中已通過讓交加街及太原街受影響的販商選擇區內街道的空置檔位,包括機利臣街的空置檔位。此外,灣仔區議會及灣仔民政事務處曾於本年中就區內數條街道加設新的固定小販攤位(包括在機利臣街加設4個固定小販攤位)諮詢有關住戶及居民的意見,他們大部分反對加設小販攤位。若現時在沒有諮詢的情況下重新規劃機利臣街攤位,會引起住戶及居民的誤會及不滿,亦會影響太原街及交加街受影響的販商的遷置安排。至於美化小販攤檔,區議會可再作商討。20. 盧健明議員、鄭琴淵議員、金佩瑋議員及黃英琦議員均認為,有實際需要重新規劃及遷置小販,攤檔經過美化後,街道環境得到改善,商舖及居民均會獲益。因此,他們建議再諮詢居民意
8、見,然後在先導計劃下重新規劃及美化機利臣街的小販攤位。21. 黃敦明助理專員表示,在先導計劃下以公帑資助美化私人攤檔,未必能合乎撥款指引。此外,新設計的攤檔不能大於規定面積,因此,需與有關部門再作協商。22. 主席表示,明年區議會將進行先導計劃,可將美化機利臣街攤檔作一試點,技術問題應可解決,他建議成立工作小組跟進。秘書處報告事項第3項: 食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屬下工作小組進度報告 (食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文件第27/2006號)23. 委員備悉上述文件內容。24. 委員一致通過把未批出撥款連同工作人員開支合共77,000元,撥予灣仔節宣傳工作小組作宣傳用途。25. 主席表示,他將與屋宇署官員再到
9、鵝頸街市一帶視察,處理餘下的清拆僭建物個案。26. 金佩瑋議員表示,重整灣仔街市群工作小組的工作已大致完成。27. 黃宏泰副主席表示,區內酒牌問題工作小組快將完成立場書草稿。討論事項第4項小販政策28. 食物環境衛生署林國輝先生向委員介紹該署的小販政策,詳情如下(1) 發牌政策百多年來,街頭擺賣活動一直是香港的其中一個特色。市民普遍認為,街頭擺賣能為部分人提供基本生計;顧客也視之為便宜、方便的貨品來源。不過,街頭擺賣也帶來衞生、噪音、垃圾、阻塞等問題,同時對繳付店舖租金的商戶及街市檔戶等造成不公平競爭。故此,有關當局採用發牌制度,對街頭販賣行業及販賣活動的規模,作出某些形式的管制。自1970年
10、起,當局為逐步減少街上的販賣活動,在一般情況下已不再簽發新的小販牌照,並透過巡查及執法行動,管理在公眾地方的販賣活動。(2) 繼承安排食環署對繼承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政策是,假若持牌人去世,當局會簽發新小販牌照給符合資格的申請人,但他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於持牌人去世起計一年內提出繼承申請; 符合每戶(即持牌人與父母、配偶或子女)只可獲發一個小販牌照的規定; 符合以下小販牌照類別的既定條件:固定攤位 申請人須為持牌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 申請人須為持牌人的配偶。流動小販 食環署不會批出任何繼承的申請。 因自願交回流動小販牌照或固定攤檔(熟食或小食)小販牌照並已領取特惠金的人
11、士,不得申請繼承。(3) 執法安排(i) 持牌人須親自經營攤位 根據小販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持牌人營業時,除某些合理原因外,必須親自在場處理業務。持牌人可視乎需要,僱用助手協助處理業務,但事前須獲食環署批准;期間其助手不得在持牌人離開其攤位期間從事販賣(但持牌人因合理原因而暫時不在場,則屬例外)。持牌人如離港或因患病而喪失工作能力超過八天,期間他可委任助手代替其處理固定攤位的業務,有關委任亦必須事先獲得食環署批准。 假如持牌人並無營業或無親自經營其固定攤位,則持牌人可能會因未有經營攤位或未有親自經營攤位而被吊銷牌照。(ii) 現行的執法策略 食環署有責任致力保持主要通道、人潮流量高的
12、地方,以及街市及小販市場一帶沒有非法擺賣活動。二零零一年年底,鑑於當時的經濟情況,食環署在不影響食物及環境衞生的情況下,放寬了對付販賣活動的執法行動。儘管如此,食環署在執法時會緊守下列底線:(a) 嚴禁售賣禁售或限制出售的食物或熟食,並對這些販賣活動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以及(b) 維持主要通道、人潮流量高的地方(例如行人專用區、地鐵或九鐵出入口、巴士總站和碼頭廣場、使用者眾多的行人天橋、海外傭工聚集的地方、遊客區等),以及證明投訴屬實和經常有人投訴販賣活動的地點,沒有小販擺賣。 擺賣活動(不論持牌與否)如不屬於上述情況,食環署人員會以較低執法次序處理。食環署人員通常會發出口頭警告驅散小販;如口
13、頭警告無效,便會採取檢控行動。 食環署人員執行職務時,一般不會對持牌流動小販採取行動;除非看見他們在公眾地方造成嚴重阻礙,否則會先警告他們散去;假如他們不理會警告,才作出票控。倘票控後阻街情況持續,便採取拘捕行動。29. 主席詢問 i) 小販政策隔多久檢討一次;ii) 今年曾發生食環署職員檢控小販時引致傷亡事件,食環署有否聯同其他部門進行執法行動;iii) 食環署是否一定要充公小販貨物,會否考慮其他懲處方法。30. 盧子安委員詢問,食環署職員在什麼情況下會穿便服執勤?31. 鄭其建議員詢問,食物充公後會如何處理?32. 黃文達委員表示,有些貨物充公後最終會腐壞。33. 黃宏泰副主席詢問,食環署
14、曾否因錯誤地充公貨物而要作出賠償?34. 食環署林國輝先生回應說:(i) 當局在有需要時會檢討小販政策;(ii) 該署已提醒員工,在檢控違例小販時,必須根據部門指引行事,以及因應不同環境而調節行動策略。同時,員工執行小販管理職務時,要留意小販、市民及員工本身的安全。該署亦有舉辦重點訓練課程,進一步提升員工在處理危機及突發事件時的技巧;(iii) 該署職員在進行檢控時必須穿着制服,但在得到衛生總督察或以上職級人員批准後,可穿着便服進行監視及蒐集情報工作;(iv) 該署會小心部署每次行動,重點是驅散小販,不讓小販生根。小販非法擺賣的刑罰由法庭決定,但根據經驗,充公貨物是最有效的方法;(v) 易腐爛
15、的食物在檢取後會立刻處置;(vi) 如法庭判小販無罪,而有關易腐爛的食物已被處置,該署可向有關小販作出賠償。第5項有關太原街(南)及交加街(東)須搬遷的固定攤位小販的抽籤安排及新灣仔街市的圍內競投安排 (食物及環境衞生委員會文件第32/2006號)35. 食物環境衞生署梅品雅小姐向委員介紹文件。36. 盧健明議員詢問,20,000元的特惠金可否提高。食環署梅品雅小姐回應說,該署會繼續與有關部門研究。37. 委員備悉文件內容。第6項有關新灣仔街市的修訂設計構思(食物及環境衞生委員會文件第33/2006號)38. 食物環境衞生署梅品雅小姐向委員介紹文件。39. 李誠權委員建議食環署努力提高街市的出
16、租率,否則街市會被超市淘汰,小販最終會撤出街市。40. 黃文達委員表示,新街市有一定的吸引力。他續詢問街市地庫有何用途。41. 食環署梅品雅小姐表示,該署會加強街市的管理及清潔,減少通道阻塞。新街市的通道較濶,應可大大減低通道阻塞問題。至於街市地庫的用途,該署持開放態度,假若最終沒有檔戶競投,可作非街市用途。42. 主席請食環署加強街市管理,減少空置情況。43. 委員備悉文件內容。第7項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社區狗隻計劃(食物及環境 生委員會會文件第28/2006號)44. 愛護動物協會費安娜醫生向委員介紹文件。45. 漁護署戴慶豐醫生補充表示,狗隻與猫隻不同,狗隻可能有攻擊性,亦會製造噪音,若將流
17、浪犬隻放回原區,該署不會進行捕捉。離島區、黃大仙區及南區反對有關計劃,只有中西區支持。46. 金佩瑋議員、鄭琴淵議員、黃文達委員及盧子安委員均支持社區狗隻計劃。金議員希望香港愛護動物協會防止被放回的犬隻被人道毀滅,而區議會亦可考慮,與該會在使用興建中的灣仔海旁寵物公園一事加強合作。47. 主席總結表示,委員會支持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的社區狗隻計劃。第8項社區清潔指數(食物及環境 生委員會文件第29/2006號)48. 委員通過該100個調查地點。第9項地區公廁指示牌問題49. 主席建議,在下次會議再作詳細討論。資料文件第10項食物環境 生署二七年灣仔區推廣期滅鼠運動 (食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文件第3
18、0/2006號)50. 委員備悉上述文件內容。第11項食物環境 生署灣仔區修頓公廁翻新工程 (食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文件第31/2006號)51. 委員備悉上述文件內容。為配合部門設計指引,食環署霍炳林先生指出,該署正考慮將男廁廁格數目由原來8個減至5或6個,並相應增加尿廁數目。盧健明議員表示,修頓公廁毗鄰地鐵站出入口,使用量極高,而男廁廁格使用率亦偏高,故此不適宜減低有關廁格數目。為配合實際需求,委員建議食環署應維持現有的男女廁格比例。其他事項52. 是次會議是本年最後一次會議,主席多謝各增選委員的貢獻及寶貴意見。下次會議日期53. 下次會議將於二七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舉行。散會時間5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零二分結束。灣仔區議會秘書處二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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